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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S系统教学的实效性研究
——以“刑事诉讼实验”为例

2017-08-07纵博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学流程案件

纵博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LETS系统教学的实效性研究
——以“刑事诉讼实验”为例

纵博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在LETS系统中进行法学课程的教学,可以让学生更清晰地了解诉讼流程、掌握各种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制作,还可以让学生通过相互合作完成实验流程而锻炼学生在诉讼中的沟通、协作能力。但单纯利用该系统进行实验教学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教师无法实时指导、无法体现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流程化设计容易使学生对诉讼程序产生错误观念。因此,要通过将相关实验环节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改造、将诊所法律教育方式与LETS系统有机结合、弥补LETS系统设计中的缺陷、改善实验结果评价标准等措施,提高LETS系统的教学效果。

LETS系统;刑事诉讼实验;教学效果

法学教学中的“实验”,即学生按照培养计划,通过亲历性的法律实务操作而体验法律实务运行状况、提高法律职业技能、形成法律职业直接经验的过程。[1]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存在教育目标定位不清、忽视学生实践能力提高的问题,而且传统的实习难以解决这一问题,所以近年来很多法学院系开始重视加强法学的实践实验教学,并对课程设置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普遍增加了法学实验课程或法律诊所课程。[2]但由于法律诊所的成本过高、案例来源有限、师资缺乏,所以难以在法学院系中普遍开展。[3]所以,法学实验课程就成为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方式。法学实验课程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使学生能够在学习期间就掌握一些法律职业基本技能,为毕业后顺利实现向法律职业人的转型提供了一定条件。[4]

由于我国法学教育规模近年来急剧扩张,而且呈现多层次、多渠道的特征,所以采取传统的社会科学实验方法是不太现实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茂林教授为首的科研团队提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法学全息仿真模拟实验的构想,并于2010年成功开发出法学实验教学系统软件(简称“LETS”),目前全国已经有数十个法学院系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签订协议引进了“LETS”系统开展法学实验教学,笔者所在的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就是其中之一。法学院自2013年引入该系统以来,已经陆续开设“刑事诉讼实验”“民事诉讼实验”“行政诉讼实验”“立法实验”等课程,在逐渐摸索和熟悉该系统的过程中,我们对于这种信息化实验教学的长处和不足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笔者曾利用该系统承担“刑事诉讼实验”的课程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对该系统的功能及存在的缺陷有一些较为直观的感受,对于如何在LETS系统中提高《刑事诉讼实验》的实效也有了一些思考,故在此对个人认为的该实验系统的优缺点进行介绍,为完善该实验系统以提高“刑事诉讼实验”教学的实效提供一些一己之见。

一、LETS系统的操作流程

LETS系统是一个综合性仿真系统,其中包括立法实验系统、执法实验系统、诉讼实验系统、非诉讼实验系统、公共管理系统等几个部分。[5]“刑事诉讼实验”是诉讼实验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进行班级分组及创建任务。在系统管理员赋予任课教师权限之后,教师即可将班级同学名单导入系统,导入之后即可对同学进行分组,一般是根据刑事诉讼中的角色数量进行分组,但在不匹配时或角色任务不均衡时,可由同一同学兼任多个无冲突的角色,如证人与被害人、鉴定人与书记员。分组之后即可创建相应任务,也即选取实验案例,目前该系统中的案例是预先植入的,所以数量还较为有限,刑事诉讼案例仅有11个。教师可根据理论课程教学进度而选取适当的案例,为每个学生实验组创建相同或不同的案例任务。

2)让学生进入实验系统,了解案件基本情况,阅读系统给定材料,了解案件处理流程,并明确实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系统中对于每个案件都事前给定了一些材料,如基本案情、询问笔录、诉讼文书等,但这些只能给学生作为参考的样本,否则就失去了实验的意义。对于这些材料,要求学生必须事前熟悉一下,但在具体的实验过程中则要根据情况变化而随机应变对案件流程进行处理。

图1 教师创建实验任务界面

图2 学生进入实验任务界面

图3 学生完成实验任务界面

3)学生按照流程进行实验。该系统中的实验案例均是根据刑事诉讼的完整流程而按步骤设计的,并且有流程指导图,学生按照角色分配而依次进行即可。如首先由担任被害人角色的学生报案,与担任侦查人员角色的同学在线交谈案情,并由后者制作“询问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本阶段的实验成果之一。该侦查人员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的,制作“刑事立案报告书”,提请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立案后,即根据案件情况选择侦查行为进行侦查,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这些侦查行为均是在线进行的(与论坛中的聊天室类似)。在每个阶段,案件处理都会形成一些材料,这些材料就是评判实验结果的依据,其中多数阶段都会有一些法律文书,由学生按照给定格式并结合案情填写制作。在询问、讯问、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中,鼓励学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内容的扩展,使实验情境更为逼真。

4)教师评判实验结果。在学生完成整个实验流程后,教师即可登录查看各个实验小组的进展情况及每个阶段学生所完成的材料,对每个实验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即对整个实验的完成情况及其相关资料进行打分,然后再对每个学生在分组实验中的表现进行打分。但由于实验是分组进行的,且每组学生都有不同诉讼角色的分工,所以在人数较多的班级中,教师难以掌握每个学生的具体表现,可能只能根据其在系统中完成的材料对其表现进行评判。

图4 教师评价学生实验结果界面

二、LETS系统教学的优点和不足

根据笔者所在的法学院近几年对LETS系统的应用,加上笔者利用该系统进行“刑事诉讼实验”的亲身体验,该系统在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实验实践教学实效方面,确实能够发挥一定作用,且相对传统的实验模式来说成本较低。但不可否认的是,该系统在设计及运用方面都还存在一些不足,所以要提高“刑事诉讼实验”的教学效果还需对该系统中的不足加以改进,才能使“刑事诉讼实验”真正发挥实效,提高学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实践操作能力。

(一)LETS系统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作用

在LETS系统中,学生能够根据所学的刑事诉讼法知识,在不同的诉讼角色分工下,按照给定流程处理案件的程序及实体事项,所以是在一个相对逼真的环境下锻炼了刑事诉讼的实践操作能力。具体而言LETS系统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诉讼的实践教学能够发挥促进作用:

首先,LETS系统能够让学生更清晰地了解诉讼流程。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刑事诉讼法”教材都不是按照诉讼流程而编写,而通常是按照“总论”“分论”的体例编写的,所以对于初步接触“刑事诉讼法”的学生来说,对刑事诉讼的具体流程就会有种不明就里的感觉,而通过假期实习、旁听庭审等方式,依然无法完整地了解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到执行的具体流程,所以他们可能就会感到越来越糊涂,不知刑事诉讼是如何启动、推进、终结的。这种情况表明我们的传统教材编写体例以及由此决定的教师的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设计都无法和实践保持完全一致,以至于让学生学完了整个“刑事诉讼法”课程也说不清一个刑事案件的完整流程。而LETS系统是从刑事诉讼的最初开端(报案、举报、发现犯罪开始),以系统设定的标准化完整流程为任务,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直到案件最终结束(到二审终结),让学生大体能够掌握一个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将课堂知识融入实践教学之中,避免了学生学习“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对案件流程可能产生的迷惑和误解。

其次,LETS系统能让学生掌握各种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制作。在LETS系统中,已经给定了各个阶段诉讼文书的模板,学生在进行每个诉讼流程时,必须将相应的法律文书制作上传,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如在搜查、扣押环节,必须制作“搜查证”“扣押决定书”,以及搜查、扣押笔录;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必须制作“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在提起公诉阶段,则必须制作“公诉书”。所以通过该系统的实验过程,使学生能够结合所学的法律文书的相关知识,根据具体案情草拟整个案件的若干法律文书。通过法律文书的制作,学生结合所学的刑事诉讼法知识,既锻炼了总结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案件中的证据分析、判断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能力,又锻炼了实务操作中的写作能力。

再次,LETS系统也让学生通过相互合作完成实验流程而锻炼了学生在诉讼中的沟通、协作能力。LETS系统中的诉讼任务均需多方配合才能进行,如对证人的询问、对嫌疑人的讯问、移送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庭审的准备及开庭审理等环节,同学们在操作过程中均需与其他诉讼角色进行对话、交流才能完成,在教师的要求下,各种交流过程可以任由学生发挥而使情境更加真实,如在讯问被告人环节,要求被告人在讯问开始时拒不认罪,这样就增加了讯问难度,使承担讯问人员角色的同学在合法的前提下使用更多的讯问策略和方法,才能取得讯问效果。通过这种情境的真实化,使学生了解真实诉讼过程中与其他诉讼主体之间沟通交流的难点所在以及解决方案,提高诉讼实验的实效性。

另外,LETS实验系统在诉讼法课程的实验教学中,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预设性思维、生成性思维,并有助于培养法科学生自然科学式的实验思维,培养他们严谨认真的学习态度。[6]

(二)LETS系统的不足之处

虽然在LETS系统中进行“刑事诉讼实验”教学在上述几个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但由于LETS系统完全是在网络环境下进行操作的,所以必然无法全面呈现真实案件处理流程的实景,而只能是虚拟环境下的模仿,这就决定了该系统在“刑事诉讼实验”教学中必然存在与真正的司法实践有所差别,而且该系统在某些细节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也使实验教学实效的发挥受到一定限制。

首先,该实验系统的设计中,未考虑到教师在实验过程的参与,使教师无法实时指导学生的实验进程,而只能进行事后评价。LETS系统对教师的角色定位仅为实验的组织者、管理者,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分组、为各个小组创建实验任务,并在学生实验结束后分别对实验结果、学生表现进行评分。但“刑事诉讼实验”作为“刑事诉讼法”的辅助课程,通常两门课程是同时开设的,或者“刑事诉讼实验”是“刑事诉讼法”之后的一学期开设,学生在进行实验时,虽然已经开始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但很难全面系统地掌握该门课程的庞杂知识体系,更难以清楚掌握案件处理的具体流程。所以在实验过程中,教师的实时指导是很有必要的。但该系统却未能将教师的角色嵌入实验进行过程,使教师只能在教室中来回走动进行随机指导,或对学生的提问进行解答,实验指导的效率低且不全面。

其次,由于该系统中所有的交流环节都采取网络聊天方式的设计,虽然能够让学生体验诉讼中不同主体之间交流的大体状况,但与模拟审判、诊所法律教育的真实情境相比,效果还是要差一些,因为诉讼中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无法在网络聊天环境中实现,真正的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都是面对面的,通过即时的问答才能发挥询问或讯问的作用,而且除了言词之外,证人、被告人的情态、肢体动作也是证据判断的辅助因素,这些都是无法在网络聊天模式下体验的。

再次,该系统的纯粹流程化设计,容易使各个环节的把关流于形式,也容易使学生养成诉讼程序形式化的思维。在刑事诉讼中,不同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用体现在对各个环节的把关作用上,如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的证据及事实进行把关,而法院则通过审判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的证据及事实进行把关,证明标准在这些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未达到证明标准的案件,就应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无罪判决的处理,除非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收集到新证据,才可以再次追诉。但LETS系统中并无程序回转的设计,所以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只能按系统流程依次进行每个环节,而且为了完成整个实验,无论如何也必须让上一环节顺利过关,才能进入下一环节。这种实验流程对于学生养成严格遵守程序法规范的思维是不利的,容易使学生形成诉讼程序形式化的观念。

最后,该系统的设计中存在一些明显缺陷,也使模拟实验失去了真实性。如在证人询问环节,由于在角色分配时,只能有一名同学承担证人角色,所以侦查人员也只能询问一位证人,案件的这一流程就结束了,这显然是与实际刑事案件情况不相符的,而且即便该系统给定的案例中,证人也有多名,但在进行实验时就无法进行角色分配,所以最终模拟实验形成的案件材料中,询问证人的笔录只有一份,证据体系显得极为单薄、不可信。再如,该系统中的侦查人员角色,全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忽略了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及其他机关侦查人员的选项设置,因此在贪污贿赂等案件中,也只能选择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与实际情况极不相符。

三、提高LETS系统教学效果的思考

综上,LETS系统下“刑事诉讼实验”教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但限于其虚拟性和设计中的缺陷,使单纯依赖该系统的《刑事诉讼实验》难以完全实现教学目标。因此,有必要结合其他实践教学方式,充分发挥LETS系统的长处,提高“刑事诉讼实验”的教学效果。

(一)将相关环节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改造

如前所述,LETS系统中所有的讯问、询问都是以网络聊天方式进行的,这极不利于培养学生在真实情境下的诉讼交流技巧,因此对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被告人环节,以及庭审中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轮替询问环节,都可以从系统中抽出而独立出来,采取传统的模拟法庭、模拟讯问和询问等方式进行实践教学,以锻炼学生在诉讼中的言词交流能力,但相关的笔录可以作为实验材料上传到系统中。这样的好处是实现了诉讼实验流程化与诉讼行为言词化的良好结合,同时教师在此过程中也可实现对学生的实时指导,对于学生提问、发问过程中的不当之处可以及时指出,对于庭审过程中的质证过程也可以指出需要注意的要点,加深学生对不同质证方式和技巧的理解。

(二)将诊所法律教育方式与LETS系统有机结合

由于LETS系统中均是给定的案例和材料,所以学生在阅读相关案卷材料之后,易形成固化思维而难以发挥想象空间并拓宽案件内容,因此,教师在进行实验教学准备时,可以将诊所法律教育方式与LETS有机结合,发挥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在提升法学教育的质量、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方面的作用。[7]具体而言,教师可以要求学生有选择地阅读部分案件材料,具体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方面的材料,要求学生不要提前阅读,而是进行自由发挥,增加相关环节的难度,如承担被告人角色的学生在讯问中拒不认罪,承担证人角色的学生也拒绝配合作证。通过这样的安排,就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使案件更加真实,让学生像在诊所法律教育中那样,在更加真实可信的案件环境中锻炼了灵活应变能力,提高参加刑事诉讼的能力和技巧。另外,为了弥补多数“刑事诉讼法”任课教师并无实践经验的欠缺,也可请实务部门的司法人员参加“刑事诉讼实验”的教学过程,对学生的实验过程进行指导,指出实验中存在的问题,让学生了解真实的司法实践情况,提高实验教学的精确性。

(三)积极弥补LETS系统设计中的缺陷

因为LETS系统在角色分配、流程安排等方面的设计存在一些缺陷,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弥补这些缺陷,使实验过程更符合真实司法实践。如系统中证人角色仅有一名,教师即可让小组中的多名学生都兼任证人(但需与担任的其他角色无冲突,如不能同时担任负责审讯的侦查人员、负责公诉的检察官、负责审判的法官),每名证人所要证明的事实都提前进行分配,但其作证内容可以由学生自己进行适当发挥,这样就弥补了系统中证人角色分配方面这一明显缺陷。再如在系统中侦查机关只有公安机关这一缺陷,在进行贪污贿赂罪的实验教学时,由于对嫌疑人的批捕、起诉环节均与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批捕权均上提一级),需向学生告知这些不同,并让他们在实验的各环节中体现出这些区别,从而弥补系统设计中诉讼程序涵盖不全面的缺陷。

(四)改善LETS系统中的成绩评价标准

由于目前LETS的所有实验环节都是在线进行的,所以教师对学生的整体实验程序及结果的评价和对学生个人实验表现的评价都只能根据学生上传的资料而进行,这就使评价的结论有很大的局限性,无法真实地反映学生在实验中的表现,因为有的学生可能从网上或其他地方事先准备好相关的实验材料,在课堂上直接上传,而不是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实验。因此,在对LETS系统中的“刑事诉讼实验”教学进行上述几个方面的改进之后,评价标准当然也要随之变化,不能仅根据系统中学生上传的资料进行评价,更要结合学生在实验中的言词交流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对法律的适用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使评价成绩准确反映学生的实验水平。

注释:

①目前高校常用的几种《刑事诉讼法》教材,均是按照“总论”“分论”体例编写的,如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等等。

[1]王均平.法学实验教学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其应用[J].高等教育研究,2012(9):69.

[2]王琦.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创新:以法学实验实践教学改革为视角[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5):132.

[3]李长城.浅谈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11(8):153.

[4]钟立国.实验教学:法学实践教学的新路径[J].中国成人教育,2008(7):163.

[5]刘茂林.基于LETS软件的法学实验教学体系[J].法学教育研究,2015(1):76.

[6]葛先园.法学网络实验教学系统的综合利用研究[J].南昌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85.

[7]王耀海.法律诊所教育的实现形式[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71.

On the Teaching Performance of LETS System—Based on“Criminal Procedure Experiment”

ZONG Bo
(School of Law,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ngbu Anhui 233000,China)

Teaching law in LETS system can make students better understand the criminal procedures,learn and write all kinds of legal instruments on criminal procedures.What’s more,students can work jointly to complete the experimental procedures in the system and hence their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capacities can be strengthened.However,it still has some deficiencies in experiment teaching.For example,the system cannot offer timely direction from teachers,failing to present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and verbal trial and may mislead students over the understanding of legal proceedings.Therefore,relevant experimental links in the system should be transformed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and verbal trial;LETS system should be well combined with the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model;deficits in system design should be made up;evaluation standards on the experimental results should be improved and other measures should be made to improve the teaching performance.

LETS System;Criminal Procedure Experiment;Teaching Performance

G642.0

A

1009-8666(2017)06-0096-06

[责任编辑、校对:李书华]

10.16069/j.cnki.51-1610/g4.2017.06.016

2017-02-08

安徽财经大学校级重大教学研究项目“地方财经类院校法学实验实训‘双跨’协同创新研究”(PX-12116866);安徽财经大学一般教学研究项目“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效性研究”(acjyyb2016120)

纵博(1980—),男,安徽宿州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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