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让干部干事“有劲头”
2017-08-04王立峰
王立峰
欲保持领导干部干事的积极性,必须正确对待干部的自利性和欲望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有效的经济激励、政治激励、道德教育和法律约束等措施,来让干部干事创业“有劲头”。
对于一个公共权力组织来讲,实现公权力的目标,有赖于其成员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干事“有劲头”。要想让领导干部干事“有劲头”,需让他们“有奔头”。欲保持领导干部干事的积极性,必须正确对待干部的自利性和欲望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有效的经济激励、政治激励、道德教育和法律约束等措施,来让干部干事创业“有劲头”。
经济激励对策
干部是有理性的人,也受利益驱动。在我们进行制度设计时,如果不考虑干部的自利性和欲望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干部队伍积极性问题。干部身处公共职位,应该服务于社会,但是通过工作获得适当的物质利益以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也是正当的。按照美国学者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生理需要是推动人们行动最首要的动力。马斯洛认为,只有这些最基本的需要满足到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程度后,其他的需要才能成为新的激励因素。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工作的首要目的不是做好工作、服务社会,而是通过努力工作获得物质报酬。物质利益是激励干部勤奋工作的重要手段,它不仅能满足干部及其家庭生活需要,而且也能满足干部受人尊敬和追求上进的心理需求。
从世界各国情况看,通过不断提高公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物质待遇,可以保证公职人员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激励公职人员安心为国家机关服务。在英国,文官待遇丰厚,且生活有保障;比之一般文官,高级文官的待遇更好。在美国,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等保障待遇好于私营企业的职工,他们除了职业本身比较稳定之外,还有带薪休假、弹性工作时间、失业救济等。可见,保持干部队伍稳定,必须建立合理的工资待遇制度,通过平衡比较机制和动态增长机制,使公职人员的收入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水平大体持平,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适时提薪”,逐步提高干部队伍的社会福利以此来保障待遇。
政治激励对策
干部在公职岗位上谋求职业发展的动机并不仅是低层次的欲望满足和利益实现,还有留在公共组织内并谋求政治发展的渴望这个方面。合理公正满足干部的政治欲望或者说追求权力的欲望,是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加强对吏治腐败的治理。吏治腐败不仅直接违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干部工作原则,其政治上的消极影响已经超出了干部工作的范围,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伤害了那些有德行和才能的干部。因为吏治腐败使得人不能尽其才,最容易让人怀才不遇,甚至心生不满。要解决吏治腐败问题,关键是完善用人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伟大的斗争,宏伟的事业,需要高素质干部。我们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精心培养起来、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这应该成为我们选人用人的基本遵循。
注重人本管理。为了适应私营部门对公职人员吸引力的挑战,激发公职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关注的重点由“制度”转向“人”,不仅重视公职人员的待遇提高,也要重视他们的职业发展。为此,通过给公职人员提供在职学习机会,加强干部能力培训。个人的职业发展离不开组织职业管理提供的培训、学习、晋升、保障等机会。当前,各国都加大培训投入,把公职人员培训作为制度完善、队伍建设的重点来抓。增加干部获得培训的机会,不仅有助于提升干部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也有利于干部队伍稳定。
道德教育对策
干部队伍的干事“劲头”还取决于干部对公共组织和组织价值的认同。干部不仅有较低层次的物质欲望和职位升迁需要,也有较高层次的对事业的热爱、政治理想的实现和政治信念的坚持。人们并不纯粹是为了金钱而工作,通过工作也可以获得道德满足感。如果一个干部心系人民与公共福祉,不计个人名利,即使工作不能满足他的政治乃至经济欲望,他也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会热爱这份工作,会忠诚于公职岗位。
一要提升干部的道德标准。为了取得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遏制腐败行为,各国对公务员的道德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新加坡,人们普遍持有这样的价值观念:对腐败的任何宽容都会侵蚀社会价值体系。新加坡一直把公务员和政府的廉政建设,作为建立有凝聚力的社会和进步国家的重要措施。显然,近年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也是在这个方面的努力。
二要加强对干部的道德教育。通过道德教育的方式,提升权力主体的道德伦理修养,抑制权力主体的欲望,以保障干部队伍的稳定。当然,通过道德教化方式提升权力主体内心的道德信念,只是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和软约束机制,因此,不能将全部希望寄托于道德的规制约束,必须把道德要求制度化。如美国1978年出台了《从政道德法》,该法对总统至最低一级的公务员的行为在道德上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
三要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在一个社会,如果腐败几乎渗透到每个领域,甚至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那么对干部的道德教育就不能脱离对社会环境的考量。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需要不断培育和弘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要求干部恪守道德,但社会道德不良,干部也不可能独善其身,對干部的道德教育则倾向于失败。所以,加强社会道德教育也是促进干部队伍干事的一个间接对策。
法纪约束对策
干部身处公共职位,公共职位则事关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侵犯公共利益,甚至出现腐败等现象,必须通过制度加以限制和约束,特别是对公共职位的退出应予以严格限制,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近年来,为了解决干部离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党和国家已经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制度。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了不得辞去公职的5种情形:一是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是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是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是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员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中国共产党对党政领导干部离职后再就业也作出了限制规定。2001年,中纪委提出了“三年二不准”原则规定,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2004年中共中央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这一系列限制性规定不仅规范干部的离职行为,而且有助于维护干部队伍的稳定,让他们安心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