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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女性和儿童真正的安全感,5大示范维权案例总结

2017-08-02苇航

婚姻与家庭·社会纪实 2017年8期
关键词:刘凯维权权益

苇航

在司法领域中,有些案件的意义远超过案件本身。

2015年底,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首次发布了申请人身保护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等,与女性和儿童人身权利、就业权益相关的10个典型案例。

这些案件不仅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著。本期,我们精选其中5个案例,探讨它们对于维护女性和儿童权益的重大意义。

1.拯救被性侵的孩子们

这是一个让许多父母听完都会震惊、愤怒,继而转为担忧的案件。

58岁的乡村教师李宝军,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以交作业等为借口,采取哄骗等手段,先后强奸、猥亵该校女学生36起,涉及被害女学生26人,而且对同一人或同时对两名以上的幼女实施多次性侵和猥亵,其中年龄最大为12岁、最小为4岁。受害的学生大多为留守儿童。

而这个伤害了一个又一个孩子的李宝军,竟然是大家眼里的“好人”。

有一次,村里一位老人遛弯到学校附近,看到李宝军怀里抱着一个女孩,老人以为李宝军关爱学生有加,逢人便说他是个好人、好老师,很疼孩子。直到案发,人们才恍然大悟。

由于涉案被害人年龄小、人数众多,并且部分家长不配合,导致取证过程十分困难,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并没有轻易放弃,同时,他们本着高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坚持一次询问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及时封存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资料,保护她们的隐私;邀请心理专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尽快让她们摆脱心理阴影。

并且,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又追加遗漏犯罪事实18起。最终,检察机关对李宝军以涉嫌强奸、猥亵儿童36起的犯罪事实,向法院提起公诉。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依次向法庭列举出每一起犯罪事实,并出示了查获的大量证据,最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36起犯罪事实全部成立,判处李宝军死刑。

与此同时,当地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还多次与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请他们给予这些受害女孩更大的帮助和支持,为她们进行全面体检、及时就医,并对经济困难的受害人家庭,给予适当的救助,减轻因该案造成的痛苦和损失。

此案的意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被害人因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举证能力;被害人家长出于保护孩子名誉等考虑,消极应付取证,都是办案过程中常遇到的难题。此案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积极作为、严谨细致,消除了被害人及其父母的顾虑。并且通过两次补充侦查加强了证据效力,追加了遗漏的犯罪事实,最终使李宝军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更加值得赞赏的是,通过公检法各部门的积极作为、有力协调,当地多部门联动保护未成年人,高度重视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关爱和救助,受到社会广泛赞誉。

2.让家暴远离

许多女性遭遇的家庭暴力让人唏嘘,吴婷就是其中之一。

2011年,吴婷与赵东吉登记结婚。像许多走进婚姻的人一样,吴婷对于爱情也有一份美好的期待,可等待她的却不是美好,而是噩梦。婚后不到一年,赵东吉经常对吴婷进行谩骂、殴打,甚至威胁她的家人。

一次,两个人发生争执,赵东吉用水果刀追砍吴婷,导致她左眼受伤缝了几针,脸部和手脚均有不同程度的伤。由于当天急于就医,吴婷并没有报警。但这样的日子让她心惊胆颤,她不知道还会发生什么。

几个月之后,吴婷无意中发现丈夫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由于隐情败露,气急败坏的赵东吉对吴婷的态度更加恶劣,他打砸家里的物品,还打伤吴婷,甚至发短信威胁,说要杀死吴婷的父母和儿子。吴婷多次报警,但仍不断遭到赵东吉的殴打和威胁。

2013年3月,身心憔悴的吴婷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做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法院责令赵东吉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赵东吉经合法传唤,却未到庭,法庭进行了缺席听证。吴婷向法庭提供了报警回执、照片、病历及手机短信截屏等充分证据,证明赵东吉曾对自己威胁恐吓、殴打致伤的事实。

一个月之后,法院审查后认为,吴婷的申请符合条件,随即出具了辖区内第一份人身保护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禁止赵东吉殴打、威胁吴婷或其儿子、父母姐妹;禁止赵东吉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吴婷及其儿子、父母姐妹的正常生活;禁止赵东吉在吴婷居住区200米范围内活动。如赵东吉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有关责令赵东吉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的请求,由于目前在民事法律中没有相应规定,经过法官的耐心说明,吴婷自愿撤回请求。

此案的意义

体现了人身保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

2013年1月1日,已生效的经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对行为保全做出了明确规定,使人身保护裁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案在当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不到一年,新法对人身保护裁定的规定较为原则性、无例可循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注重保障申请人的权利,适用新规发出辖区内第一张“人身保护令”。

同时,吴婷为受害者如何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也做出了很好的示范,她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在家暴发生后及时报警,保存各种证据,并完整地提供给法庭,使得法官能够快速、顺利地做出决定,及时维护她的权益。

3.替老人将儿子“赶”出家门

逆子无情,甚于蛇蝎,老人周丽梅就遇到了逆子。

她与儿子儿媳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却经常遭到儿子儿媳的威胁、辱骂和殴打。人到老年的时候遇到这样的情况,大概内心是最凄凉的。加上经常遭遇身体上的暴力,无法忍受的周丽梅曾多次报警。警察来的时候,儿子儿媳似乎有了悔改之意,可警察一走,他們便对周丽梅变本加厉,这让她非常恐惧,常常担心自己哪天会命丧儿子儿媳之手。思来想去,老人决定向妇联求助。

2014年4月,周丽梅来到陕西省妇联,请求协助其摆脱困境,并提出继承析产诉讼。省妇联接到求助后,为周丽梅提供了法律援助。根据老人以往所受到的暴力伤害,律师认为,首先要保障老人在诉讼期间的人身安全,决定申请诉前人身保护裁定。裁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发出裁定书:禁止周丽梅的儿子儿媳对她实施殴打、暴力胁迫、威胁、辱骂等非法侵害行为,保护期限为3个月,及时地保障了老人的人身安全。

针对周丽梅提出的继承析产诉求,律师分析她所面临的现状,因为房屋的所有权是周丽梅的,没有争议,而儿子儿媳对她形成妨害,可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要求不孝儿子搬出。并且,排除妨害诉讼是按件收取诉讼费用,费用较低,而继承析产的诉讼涉及财产方面的纠纷,法院通常按争议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用很高。

庭审中,周丽梅的儿子儿媳态度极其嚣张,周丽梅的儿子说,房子是父亲的遗产,他不同意搬离。

代理律师据理力争,从房屋所有权、人身侵权责任等方面分析,提出自己的意见:

1. 周丽梅和儿子儿媳所住的房屋,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周丽梅,她依法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2. 儿子儿媳对周丽梅的家暴行为,严重影响了周丽梅的正常生活起居,以及对自有房产的正常使用;

3. 儿子儿媳对周丽梅的家暴行为,已经构成对周丽梅的人身侵权,依法应承担排除妨害、立即搬离现住房屋的侵权责任。

2014年6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周丽梅的儿子儿媳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从周丽梅的房屋内搬离。那天,老人拿着判决书,百感交集。哪个母亲愿意把自己的儿子“赶”出家门,这并不是老人愿意看到的,却又是迫不得已。

此案的意义

法律援助律师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制度,在诉前为周丽梅申请了人身保护裁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她的人身安全。在当前老年人权益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况下,这一做法可为同类案件借鉴。

其次,律师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选择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维权诉讼方案,从当事人原来提出的继承析产诉求,及时转为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哺乳期无故被辞退

一边享受着初为人母的喜悦,一边面临被单位违法辞退的现实,这大概是一个女性尴尬又无奈的经历。职场女性的权益经常遭到侵害,其中以女性的特殊四期(孕、产、经、哺乳期)的权益遭到侵害尤为明显。鲁美就是在哺乳期无故被单位辞退的。

鲁美怀孕前,在单位任总经理职务。2014年4月,她生下儿子后,在家中休了4个月的产假,享受着刚做母亲的喜悦。法定产假结束后,鲁美去单位上班,却发现单位换了新地址,但在那之前,没有任何人通知过她。鲁美通过询问同事,找到新的办公地点。

但让鲁美想不到的是,公司董事长竟然口头告诉鲁美,要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却拒绝出示正式的书面辞退通知书,也不提出任何经济补偿方案。这一切来得太突然,让鲁美有些回不过来神儿,这是她工作了7年的地方,也是她为之付出了许多的地方,可如今,上级领导说辞退就辞退,而且没有任何说法。

鲁美越想越不是滋味,去找公司董事长协商,要争取自己的权益,却没有任何结果。无奈之下,鲁美找到律师,希望对方能帮自己维护合法权益。鲁美说,她在公司工作7年,公司从没有跟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克扣她在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工资,还无故将正在哺乳期的她辞退。她需要一个说法。

律师接到委托之后,建议鲁美:可以要求公司撤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恢复工作岗位,或者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由于辞退通知系口头提出,无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辞退情形,律师建议鲁美再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书,并将谈话内容进行录音,以保留证据。在协商期间,律师还建议鲁美按时上下班,不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情。

然而,鲁美去跟公司协商,却又一次无果,公司仍拒绝给她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书。随后,鲁美的代理律师向该公司出具了律师函,正式提出维权需求,却仍没有结果。无奈之下,鲁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克扣和拖欠的工资,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支持鲁美的请求。但鲁美所在公司不服,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于规定期限内向鲁美支付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内的款项19.5万元,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

此案的意义

本案是哺乳期女性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成功案例,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就业方面遭遇过性别歧视的女性占10%,男性仅为4.5%,其中因结婚、怀孕、生育而被解雇的人群中,73.6%为女性,反映出我国女性的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较为突出。

本案中,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收集和固定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是有效维权的关键。代理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充分发挥了作用,指导鲁美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扭转了鲁美证据不利的局面,在仲裁和诉讼中争取了主动。鲁美在权益受侵害后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地依法维权,体现了职场女性积极主动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对女性职场维权具有借鉴意义。

5.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让你恶意转走

2004年,婚姻走到第22个年头的时候,王妍和刘凯的生活里迎来了一个大事件—因征地拆迁,他们获得了3套安置房。王妍与刘凯于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并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多间,2004年获得安置房。

按说,日子是越过越好了,可两个人的婚姻并没有越过越好。2013年5月,因无法忍受刘凯长期外遇,王妍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想到离婚就要分割财产,刘凯开始动起了脑筋。庭审期间,他与哥哥姐姐合谋,让他们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刘凯,称3套拆迁安置房为其父母遗产,要求平均分割并继承遗产。

刘凯如愿了。法院于2013年9月发出调解书:3套房产由7个子女共同继承。王妍得知后,气得整夜睡不着觉,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遂于2014年1月诉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民事调解书。

因年代久远,关于涉案房产的证据取证非常困难,尤其是涉及农村土地及宅基地的证据,有些档案因保管不善,已经流失。

经过长达两个月的艰难取证,并在相关机关的配合下,代理律师协助王妍取得了所有涉案证据。2014年3月18日,王妍诉刘凯等人,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一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王妍出示了大量的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凯和哥哥姐姐协议认定为父母遗产的房屋,有属于王妍的份额,刘凯和哥哥姐姐侵害了王妍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王妍的诉讼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刘凯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驳回刘凯等人的全部请求。

此案的意义

男女法律地位平等,不仅仅是口号,逐步完善的法律也在保护妇女,包括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很多农村妇女深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维权。这就需要加强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和勇气,让她们知道自己和男性一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权。王妍面对丈夫的外遇,以及串通哥哥姐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劣行为,毅然提起了离婚及撤销民事调解书两场诉讼,以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赢得了胜利,依法维权的决心、勇气非常值得肯定和学习。

在维护王妍权益的过程中,律师排除各种干扰,做了扎实、有效的取证工作,法院最终维护了王妍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也提醒女性,在为自己维权的过程中,注意证据的保留,比如鉴定夫妻财产协议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證等,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案同时提示,要警惕在离婚过程中,一方与他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女性权益的情况发生。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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