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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探索

2017-07-31汤瑞雪李艳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22期
关键词:农村基层利益村民

汤瑞雪 李艳

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文章首先阐述了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路径。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关平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大局,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经之路。我国对三农问题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证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虽然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进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解决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是当前需要深入剖析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存在问题

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也就是说,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关键和保障。一直以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进一步得到了加强,但是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村多元经济形态的不兼容。在改革开放逐渐深入和社会主义建设新农村的形势下,传统的在行政村设置党支部的模式其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和封闭性逐渐暴露,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形势,进而限制农村生产力的持续发展、生产关系的变革和调整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加强和改进。农村经济结构的市场化和多元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党员从业流动性、分散性和多样性的不断变化,农村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和非协调性,多元经济组织形式与党组织设置形式的不匹配,给党组织活动和党员的教育管理设置了藩篱,致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地发挥,同时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保守僵化。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逐步开始掌握自主生产经营权,对集体经济的依附『生进一步降低,其自主『生和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在基层党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关系进入深入调整期的背景下,一些基层党组织仍然以保守落后的方法对村务进行领导和管理,而这种方法必然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冲突,尤其是涉及到农民的利益时,极易发生纠纷。有的基层干部对群众态度冷漠,造成千群关系的疏离、紧张,这些情况都严重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如果放任此种情况继续存在,则会动摇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因此,为了契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转变领导方式不可避免。

农村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不强。一些农村基层干部缺乏对农村经济发展趋势的把握能力,还不具备带领村民致富的能力,部分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的经济水平甚至不如当地部分农民,经济基础的薄弱使得其不能专注于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部分基层干部对基层组织建设缺乏重视,对工作无压力、无动力、无能力,面对日常工作中的挫折和困难,缺乏应有的信心和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在贯彻落实上级布置的工作时不到位。有的基层干部只顾追逐经济利益,专注于经營自己的企业,忽视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和村务工作。总体来说,农村基层干部存在着不能胜任带领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脱贫致富的历史重任的情况。

村委会建设存在的问题。村民委员作为村民的基层自治组织,其建设中也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村委会有较浓厚行政化色彩。《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也就是说,村委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其权利来自于农民群众的权利让渡,是应对村民负责的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机构,但却按照上级政府的模式设置机构和职位,行政化色彩浓重。其原因无外乎两点:第一,蹈袭传统的权力运行机制。我国当前农村治理机制经过了多次变革,但仍蹈袭很多老旧的权利运行模式,制约着村委会的建设。第二,存在着体制运行的内在固有矛盾。村委会处于政府和农村社会中间的的权力空间,在制度安排上存在着内在固有矛盾。一方面,村委会对上级政府的交代任务有协助的义务。另一方面,村委会又必须对选举其产生的农民群众负责,代表农民群众利益。也就是说,村委会具有协助政府工作和代表群众利益的职责双重性。这也导致了村委会较强的行政化色彩。

第二,村委会作为农民的利益表达机构缺位,村民自治制度得不到落实。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制度可以说是与农民利益联系最紧密最能充分实现农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村委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也就是说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应该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但是实际出现的普遍情况就是村委会职能嬗变,变成了乡镇政府的傀儡,成了它的“委托代理人”。乡镇政府为了地方利益,在不同程度上对村委会事务进行干预,村委会主任等人为谋私利又不敢得罪乡镇政府一味遵从上级指示,只专注“对上负责”摒弃“对下负责”的使命。村委会丧失了独立性、自主权,农民无法顺利通过村委会进行利益表达,利益无法保证。

完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路径

农村基层建设理念要实现三大转变

第一,推进农村基层组织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引导基层党员干部转变思想观念,强化基层组织服务功能。只有实现基层“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才能建成标准化党员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

第二,实现农村基层组织由“被动”向“主动”转变。主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向新兴领域延伸,健全组织体系,创新组织设置方式,探索推行“支部+协会”、“支部+基地”等党组织设置方式,把支部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基地、产业链和生产项目一线。加大“两新”组织组建力度,成立“两新”组织党工委,采取单独组建、单位联建、挂靠组建、区域或行业统建等灵活设置形式,推进党的组织应建尽建。对暂不具备党组织创建条件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endprint

第三,推动由单一主体管理到多元共治的转变。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加强配套组织建设,注重农村新型经济组织、文化联谊组织和传统民间组织资源的培育,切实发挥群团组织在村级事务管理中的参谋助手和桥粱纽带作用,调动各种积极因素,积聚基层发展的强大合力,实现党组织主导、村民自治、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模式。

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领导能力,实施“三大工程”

第一,实施“头雁培育工程”。按照“一好双强”标准,拓宽党组织书记来源,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完善选拔任用方式,注重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乡土能人、复退军人和优秀大党生村宫中培养选拔党组织书记。大力开展“双聘双促”活动,加大选聘名誉书记(主任)工作力度,把致富能力强、带动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人才及时选配和吸收到基层党组织书记岗位和党组织中来。加强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县市级党校主阵地作用,借助党员干部现代化远程教育网络体系在线学习平台,创新培训方式,实行基层党组织分级分层分类培训,提升基层党组织书记素质和基层治理能力。

第二,实施“活力提升工程”。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建立党员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增强党员主体意识。推行党员先锋岗、党员义务奉献日、分类管理等做法,深化党员联系户、党员责任区、党员结对帮扶等活动,强化党员责任与义务。加强发展党员年度宏观调控,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大从青年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力度,积极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试点工作,完善黨员党性定期分析和民主评议等制度,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三,实施“激励保障工程”。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激励保障,加大县市级财政扶持力度,保障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完善村干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试点推行基本补贴+绩效奖励,增强村干部千事创业积极性。同时,鼓励、支持村干部参加公务员定向招考,认真落实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要出台《离任村干部管理办法》,对连续任职9年以上的离任村主职干部,根据任职年限,分为9-20年、21-30年、30年以上三个档次,由县市级财政分别发放生活补贴;对连续任职12年以上的离任村副职干部,由乡镇办事处负责发放生活补贴,让村干部经济上有甜头、政治有上盼头、工作上有劲头、离任后有望头。

改革和完善基层村民自治制度

全面推进村民自治,让村民真正实现自治。第一,积极推进村委会改革。促使村委会的职能回归,摆脱对乡镇政府的依赖,真正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切实履行好维护农民利益的使命。实现“官本位体制向民本位体制转变”。第二、从法律法规上,制定和完善村委会组织法。明确村委会自洽权和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界限,重新明确划分二者的职能范围。规定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涉本属于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一旦行政权力肆意干涉,侵犯了村民自治权,有关人员和部门将接受问责和相应的惩罚。另外还可制定一些相应的可具体操作的法规。譬如村委会成员的选举程序、罢免程序、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程序等。第三,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和村民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阳光型村委会。使其活动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对于村务不公开、办事不公道、村干部独断专行的行为,村民有权监督检举,保证让“村民自治”真正成为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化的渠道。

创新农民利益代表机构

农民个人的利益表达具有分散陛、片面性、冲动陛。所以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稳定而健全的代表农民利益的独立组织。众所周知,学生有学生会,工人有工会,我国农民却没有为他们整合利益代表利益的组织。“中国农民作为人数最多的社会群体,无论如何不能没有直接代表其利益的组织,否则,我们的社会结构就是病态的,就不可能实现协同治理和城乡统筹。”“公民有组织地参与政治是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一个趋向。”可以根据我国自身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一个农民协会之类的组织,这样农民协会可以作为一个利益表达的有效载体为广大农民提供一个表达和对话的平台。在平时,农民协会可以调查研究农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情况,及时向各级党和政府的决策部门传递输送意见和要求;召开有关农业问题听证会时,参与意见征集、方案论证、提出有关草案或修正案的工作;农民有困惑时,为农民出谋划策、给出实际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农民利益受侵害时挺身而出代表农民与侵权者进行谈判协商,为农民伸张正义,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在农民一时冲动,产生激进想法的时候给予指正帮助,把群众性突发事件扼杀在摇篮里,让冲突得到缓冲、调解和避免。有了农民组织后,农民的想法和行动可以在组织内部得到沟通和约束,增强了农民群体行为的可预期性,大大减少了农民和政府以及其他利益集团的正面冲突,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肇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扶贫新思维——制度扶贫”(编号:16ZC-08)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汤瑞雪(1989-),女,广东理工学院教师,硕士。李艳(1980-),女,广东理工学院副教授,硕士。

(作者单位:广东理工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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