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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立法的相关问题探究

2017-07-31邸心萌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22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刑罚刑法

邸心萌

因为互联网具有隐蔽性、包容性、应用广泛性等特征,如果出现了网络犯罪,侦查人员难以进行取证侦查,很难有效的对犯罪分子进行审判。近年来各种网络犯罪越来越多,给国家与人民带来了非常大的损失。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在网络犯罪立法方面还不是非常完善,还有很多内容需要予以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本文主要针对网络犯罪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属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形成的,和互联网息息相关,它是从“计算机网络犯罪”这一概念慢慢的衍生而来。因为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让犯罪的手段与形式朝着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这就让理论界对网络犯罪的概念界定出现了很多不同的观点,到今天也没有一个非常准确清楚的概念。换句话说,国内网络犯罪无法受到有效的法律规范,是由于缺少一个较为统一的理论概念来界定,而美国的司法部门对网络犯罪给出的定义是:在造成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计算机技术发挥了基本作用的非法行为。国内现阶段的很多研究人员对网络犯罪主要提出了下面两类看法:其一是从狭义上来说,觉得网络犯罪单纯的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罪行;其二是相对广泛的,觉得网络犯罪是依靠计算机技术作为辅助来进行的犯罪行为。所以我们可以对网络犯罪这一罪名进行稍微的归纳,即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违法法律规定,依靠某种技术方式来实施的对互联网安全带来危害或影响计算机程序运行而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我国网络犯罪的现状分析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让我国网络犯罪数量处于一个持续增加的趋势。2015年我国互联网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在官方网站中发布了2015年全国典型网络犯罪案件,其中的网络犯罪案件都具有非常大的社会危害性,让人们印象最为深刻的便是借助于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的案件。根据相关新闻我们能够了解到,国内在2015年中侦破的不同类型网络案件超过700起,涉案金额超过几千万元,给整个社会经济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而在所公布的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基本属于男性,年龄偏小,多数处在18到40岁之间。当前网络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加的原因,主要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和掌握互联网知识与技术,一部分不法分子借由互联网的特性来进行犯罪。在国内的网络犯罪案件中,集中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是网络诈骗案件,一般依靠盗取微信、QQ帐号来冒充好友进行诈骗;第二是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内容,这一犯罪主要表现为提供色情链接或在互联网中出售色情物品;第三是网络侵权案件,一些不法分子依靠网络来诽谤他人或恶意在互联网中传播虚假消息。

网络犯罪立法的完善建议

明确法律概念的内涵。目前国内的法律并未清楚的规定网络犯罪的内容,从理论研究方面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网络犯罪存在很多不同的表述方式,如计算机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等,这些名称常常混淆使用。其实,上述这些表述的主要内涵各有差异,其外延也包含了较多重叠。为更好的满足当前社会进步发展的需求,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来说,需要从惩治过去的“计算机犯罪”转变为惩治“网络犯罪”;对于立法术语来说也应当在修订网络犯罪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统一使用相同的名称来取代过去各不相同的名词,而新采用的名称不仅要包含有国内网,同时也应囊括国际互联网。

进一步推动证据立法。站在证据学的角度来说,网络犯罪证据较难被发现与获取,也无法有效的保存和认定等。国家政府部门应当坚持从立法方面来处理好这一问题,构建相应的国家法律技术机构,从法律政策以及实践操作这两方面出发来为网络犯罪证据立法打下坚实基础。现阶段,网络犯罪证据还无法被有效的保存下来,即便是有所保留也可能会轻易的被修改与破坏,一部分固定的软件证据也不能够被准确的读取与使用;不存在相应的证据鉴别与技术鉴定机构,即便是证据被固定,对证据的指向却无法进行非常客观与准确的判断,证据的可信度往往会受到一定的质疑,网络犯罪所带来的损失不能够被科学的评估和判断。所以我们建议借助于立法的方式来确定网络犯罪电子数据资料的法律证据地位,另外制定出保护电子数据资料的制度规定,为网络犯罪的侦查与诉讼提供一定的保障。

完善刑罚体系设置。对于现阶段国内立法中刑罚种类较少、刑罚力度较轻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需要修订法律规定,逐渐健全对网络犯罪的刑罚体系设置。一方面可以适当的增加刑罚类型,这是因为网络保护范围逐渐扩大而确定的,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多,因此需要从立法上增加对相关犯罪行为的刑罚类型;男一方面应当适当的提高量刑力度,针对网络犯罪特别是导致严重后果的网络犯罪,需要站在立法层面合理的增加定刑上限,从而体现出刑法关注网络犯罪并对其严厉处置的立场。另外还应当考虑在过去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对引起较为严重法律后果的网络犯罪来说,在对责任人剥夺人身自由、没收其财产的基础上应当合理加重量刑,在惩处目的实现的基础上还可以对其他不法分子起到震慑效果。

增设单位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以单位为主体的网络犯罪还是较为常见的,网絡主体如各类服务商、信息提供商都属于单位,都可能进行犯罪,同时以单位为主体所进行的网络犯罪也是客观存在的。例如说比较典型的有江民公司在自身研发的江民杀毒软件中安置了逻辑炸弹,如果用户计算机使用盗版杀毒软件,这一逻辑炸弹便会第一时间激活并对用户硬盘进行锁死。虽然这一行为属于江民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知识产权而做出的,但行为的本质却触犯《刑法》286条中关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罪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制作、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司法解释中,就非常清楚的表明了单位能够作为网络犯罪的主体。但它却仅仅停留于司法解释层面。因此建议需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单位的犯罪主体资格。

总而言之,现阶段我国网络犯罪正处在频繁发生的时期,对这种现代犯罪的立法又不是非常完善。要有效的打击网络犯罪的问题,最关键的在于不断健全网络犯罪立法,为未来的守法、执法等工作打下坚实的保障。按照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来合理的选择立法模式、科学的拓展刑法保护范围同时明确完善刑事管辖以及刑罚体系,真正的从法律的角度来对网络中的各种现象予以规范,对网络犯罪严惩不贷。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第二中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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