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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者分级,是限制散户炒股吗

2017-07-31刘畅

决策探索 2017年13期
关键词:散户新股A股

刘畅

近期资本市场的头等大事,无疑就是去年年底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7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办法》规定,投资者将按风险投资偏好以及承受能力等指标被分级,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将无缘再投资股票。

欲炒股先“分级”

新规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类,其中,专业投资者不受限,可以投资任何标的;但普通投资者则要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否则,就要追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法律责任。这也是贯彻“卖者有责”精神的最重要体现。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才能算作专业投资者:一是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二是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除上述专业投资者外,其余投资者均属于普通投资者,均需接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因此,绝大多数人都属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将根据风险测评结果,按照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

得分20分以下,为保守型投资者,可进行低风险投资(例如国债、货币型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得分20~36分,为谨慎型投资者,可进行中低风险投资(例如地方政府债券、高等级信用债券)。得分37~53分,为稳健型投资者,可进行中等风险投资(例如A股股票、B股、“股票期权保护性业务”)。如果得分低于37分,按规定就不能炒股了。得分54~82分,为积极型投资者,可进行中高风险投资(例如港股通股票、融资融券、股票期权)。得分83分以上,为激进型投资者,可进行高风险投资(例如复杂的结构性产品、垃圾债、场外衍生产品)。

当然,这个评级并非固定不变。《办法》指出:“投资者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此外,“符合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其条件为: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

“去散户化”是大势所趋

中国股市呈现散户化特质是公认的事实:一方面,表现为开户群体巨大,超过1亿人,而平均持股量却很低;另一方面,散户喜欢短炒“博差价”,还没有普遍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这和赌博无异。

因此,很多业内人士都认为,投资者进行分级管理预示着中国资本市场“去散户化”时代的到来。财经评知名博主刘晓博指出:“《办法》的出台,其实就是在为迎接这个残酷局面做准备,你要么通过学习,把自己变成一个专业投资者;要么只买低风险产品,把钱交给更专业的人去打理,否则最好退出股市,因为你的钱会变得非常危险。”

“去散户化”是大势所趋,为散户“分级”是一种政策性措施。此外,还需要市场化的手段加以辅助。

据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研究,A股“去散户化”主要有3条市场化的道路。

第一条道路:加大国民的养老储蓄意识,大力发展私人养老金计划,让更多的家庭或散户将钱投入到养老金储备。在发达国家,国民投资、家庭理财的最高境界就是“为养老而投资”“为养老而理财”,这是国民理财的最高家庭目标。因此,在欧美国家,理财专家都将养老金计划的“缴费”称为“投资”(invest)。因为他们认为,养老储蓄是人生最重要的保障形式,也是家庭安全最重要的保障。

第二条道路:提升公募基金素质,加速公募基金扩容。在欧美发达国家,大多数家庭或个人不直接参与炒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他们热衷投资养老金,做足养老保障;二是他们大多信任公募基金的“集合投资”功能,愿意拱手将家庭财富交由公募基金打理。

第三条道路:扩容私募规模,大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为散户提供多元化、多样化、更丰富的理财产品及“集合产品”选择。

完善基础制度任重道远

A股市场目前正在构建、完善一系列基础性的制度,这是中国资本市场进入深层次改革的核心所在。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其思路显然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但具体如何给投资者“分级”,法规中没有指出,需要金融机构在操作中自我掌握。如果从目前流传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来看,仅仅做个“问卷”意义不大、效果也不会好。

如果利用券商积累的历史数据、操作记录,是很容易判断一个投资者的投资风格、风险承受能力的,再结合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等背景性调查,就可以比较科学地将投资者“分级”。

除了保护投资者的“分级”制度外,目前A股的生态系统中尚有三大基础性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备。

第一,新股发行制度。目前新股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凭借资金量申购新股。其政策特点是“资金量越大可以获得更多新股”,这样一来新股集中在少数大户以及机构手中,非常容易操控股价。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IPO定价完全交给市场:如果定价过高,就会无法获得足额的申购,导致上市失败;如果定价低,就会获得超额认购,届时还可以再调整发行价格。所以,这种制度下,新股上市后的价格基本是市场充分认可的,不会大幅涨跌。此外,海外市场新股的分配机制则是以“人头”为标准,“一人一手”平均分配,新股分配面廣,也就降低了炒作的可能。

第二,退市制度。在A股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经过多次重大改变,但是“退市难”这个顽症一直改变不大,所以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数量就迅速地膨胀。

有数据显示,美国市场上市最早的个股是1899年12月31日上市的通用电气。截至2016年年底,在117年的时间里,美国股市仍存在的股票数量目前是5449只。而A股,从1990年12月19日第一批个股上市,到2016年年底,过去了26年的时间,A股上市公司的数量已经达到了3187只。也就是说,我们只花了人家1/4的时间,就发行了美国接近60%的股票数量。

为啥会这样呢?就是因为成熟的资本市场有严格的退市制度,实行优胜劣汰。据统计,纳斯达克每年有大约8%的公司退市,其中大约一半是强制退市;纽交所的退市率大约为6%,其中约1/3是强制退市。此外,还有数量众多的自发性的私有化退市。所以,这些海外的资本市场,其上市公司质量只会越来越好。 要优化A股生态,必须在“强制退市”方面有所作为。

第三,处罚机制。在中国目前司法体系中,关于证券类违法犯罪的处罚普遍较轻。正是这个原因,即使是构成内幕交易罪、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罪,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也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比欧美国家对证券领域犯罪的处罚要轻很多。

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徐翔”案。徐翔操纵市场数年,非法获利70亿元——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最为恶劣的股市操纵案件。然而,徐翔只获刑5年半。

今年4月,证监会法律部相关人士表示:“目前除了推进证券法修改,证监会还在推进公司法、刑法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内容的修改。”

希望“证券领域犯罪成本太低”这一现象未来会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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