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妇女法律地位探究
2017-07-31许泽荣
许泽荣
摘 要:现代女性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不可忽视,但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对女性的法律保护却不那么凸显,封建法律在继承、婚姻、刑法等各方面都对男女有着不平等的规定,甚至是完全剥夺了妇女的法律地位。本文分为三部分,首先,本文综观封建妇女法律制度的全貌分析了中国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的基本特点。其次,从民事、刑事、伦理等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展现中国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最后,总结今后女性立法应遵循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妇女地位;民事制度;刑事制度;伦理;保障妇女地位
一、中国古代妇女法律地位特点
中国古代的妇女立法,散见于各朝的法律法令中,涉及家庭、婚姻、继承、买卖、民事制度及刑事犯罪和惩罚各个方面。这些法律规范,和封建法典一样,随着社会思想文化、经济政治的变化而有所改变,在整个封建历史长河中,又保持着统一性和连贯性,从其全貌来看呈现出的特点有:
(一)中国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具有阶层性
中国古代妇女地位的阶层性实质上是男子中心社会的等级性的延伸。有官品或封号的为贵妇,由皇妃、宗室女、官吏的妻、妾、母、女等构成,她们可以享受规定的法律特权。贵族妇女以外的妇女有良贱之分,唐代的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奴牌贱人,律比畜产”,良女被贱民男子触碰这样的耻辱是一生不可消逝,良女被贱男强奸,唐宋是要处贱男徒二年半或三年,而在明清则是要处以斩刑。[如果说等级制是阶级社会的特点,中国古代妇女的等级差别却是别有特点的:这种等级,不论是贵还是贱,都与父或夫的等级地位有密切联系,这无一不体现了女性对男性地位的依附。
(二)中国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具有轻视性
古代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法律上对妇女的轻视,与文化有着很深的联系。有人以为儒文化的“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一句话,已经奠定了儒文化包围中的妇女命运,并以此作为妇女法律地位低下的起因,这不是没有道理的。儒家认为,“载弄之瓦”的女子只能在家生儿育女,只能依靠着丈夫或父亲生活。于是,一条男尊女卑的自然法则出现了,并成为了封建立法的依据。[1]这也就决定了古代妇女没有任何的权利保障,更没有专门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法律的状况。
(三)中国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具有被动性
中国很早就有了族刑连坐的法律规定。《尚书》中的“擎戮”一词,已把无辜妇女搭连了进去。从秦文公二十年设立三族之刑以来(商欺时始称连坐),与犯罪并无瓜葛而被白白牵连去“坐死”粕收为官婢妇女无计其数。[2]在婚姻家庭中妇女也是一直依附男子而生存,“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一直使妇女在婚姻中处于被动地位。包括从无财产继承权到仅有少量的继承权,妇女的财产所有权也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二、中国古代妇女法律地位的具体体现
(一)民事制度
中国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从民事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制度的相关规定:
1.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妾的婚姻制度。奴隶制的西周开始,中国正统的婚姻就实行了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但这里的一夫一妻制并不是规定一个男人只准娶一个妻子,而是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嫡妻”。因此,一开始夫妻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为了保证后嗣的需要,一夫可以多个配偶,为了区别嫡庶,才有了妻妾之分。在這样的制度下,不仅丈夫与妻子地位有分别,在下一代中,儿子与女儿地位也不尽相同,于是形成了婚姻家庭中人与人地位的处处不平等。
2.夫为妻之天。女性嫁做人妇以后只能冠以夫家之姓,不能再用自己的姓。这样也就是把妻妾当做了丈夫的附属品。在称谓方面,大多数妻对夫的称呼总是要冠以“老爷”之类的尊称,对自己只能称为“妾”,、“贱妾”,包括地位最高的“嫡妻”也不例外。(内则)曾有规定,“女子十年不出”,春秋时宋女伯姬,夜间家中失火,尽管她可以从容出逃,但直到大火把她烧为灰烬,伯姬也未迈出房门一步,目的就是要格守妇女夜不出户的礼教。伯姬因此被统治者奉为格守妇道的典范[3]。
3.对妇女继承权的限制。“男子承家产,女子承衣箱”,这规定了女子除了嫁妆外没有任何继承权,只有男子是继承的主体。唐朝开始,妇女有可以继承财产的例外即“户绝”,仅有“丧户绝者”才能让女子继承财产。到了宋朝,法律规定夫亡后允许寡妇改嫁,但该寡妇仍“不得更占前夫屋业”[4]。
(二)刑法制度
1.刑法的规制与实施。从中国传统社会刑法的规制与实施方面来看,可以发现一个重要的现象:越早的时代,妇女的地位越高。《史记》曾规定,如果丈夫奸淫婢女等则妻子就可以认为丈夫没有遵守夫妻间的贞洁义务,可以将自己的丈夫杀死。但是自从汉代以后,男尊女卑的思想开始出现,男女的立法就不那么平等了。出现了十恶、缘坐、流移等对男女不平等处罚的刑罚。后代虽对妇人犯罪,在刑法上有所减轻,如妇人配掖廷、杖决、犯流留住为收赎等等,但在施行方面,如上述之十恶中的杀夫及缘坐、流移等,仍然没有改变妇女低卑的地位。
2.罪行。中国旧律规定可以以一定的身份来减轻自己的刑罚,行为人的身分等级和被害女子的身分等级决定着处罚的程度,例如在唐律中杀害自己的妻子要被处以绞刑,而杀妾则处以流刑。明清律处分更轻,为杖一百徒三年。又有《唐律》规定:“妻犯夫之尊长者,各减夫犯一等,因妻为夫宗尊长服丧,降夫一等。妾犯者不减,因妾卑贱之故。又载明殴兄妻,及殴夫的弟妹,各加凡人一等,妾犯者,又加一等。”[5]据此,可见如果是妾冒犯家长或是夫,则处罪较妻严重得多,正室为妾的女主。通过这些都可以看出“等差性”的妇女法律地位。
三、以古鉴今,保障妇女地位的实现
(一)充分发挥公权力的力量为提高妇女地位提供保障
在立法方面,人大、政协两会应当积极完善修订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在修订法律的同时仔细听取各地方妇联的意见,各地方妇联的意见应当全面反应各地城乡妇女的诉求与意见,以确保立法意见的全面、充分。在政策支持方面,各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妇女的维权工作,如:鼓励妇女积极建言献策,支持妇女的参政议政提高女性的干部比例、对女性特有的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等疾病进行医疗救助等。在财政支持方面,应当建立各地区的女性创业奖励基金,鼓励女性积极参与民生创业并设置相应的奖励机制,既能带动当地的民生发展又能确实保障女性的权利。
(二)要加大宣传的力度,从思想上提高妇女的地位
实现妇女地位的真正平等,除了需要法律等外部保障外,还需要思想的同步。其中,打破传统的轻视妇女地位的思维束缚,建立新时期的性别平等观念十分重要。对于妇女权益保护意识的教育各地区的妇联应当起到带头作用,定期举行村、社区的普法教育活动、为村民、居民发放妇女权益保护手册,加强妇女权益保护意识。
(三)切实保障妇女的就业权利
虽然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歧视女性,但现实招聘中对女性歧视的现象仍然存在。我们应当彻底消除对于女性的就业歧视,国家应该出台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应该明确"就业歧视"概念和定义范围,明确在就业歧视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设立对就业歧视企业的惩罚机制,保障女性在就业中的婚姻、生育、教育等权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马作武.中国古代法律文化[M].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
[2]林红.汉代女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J].唐都学刊.2008(04)..
[3]贾名党.女性张扬和女权话语[J].社会科学家.2005(3).
[4]罗洪洋.论中国古代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03).
[5]陈晓辉.论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