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叉学科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体系中的作用
2017-07-31王鹏
王 鹏
论交叉学科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体系中的作用
王 鹏
本科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经历了从“专”才向“通”才再到“通”、“专”结合的转变过程,提出了应用型、复合型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内容上交叉形成的交叉学科,通过新专业及专业方向的设置和新课程的形成,成为实现本科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必然途径。交叉学科课程对本科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科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其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适应法学专业特点和课程体系建设等三个方面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交叉学科; 法学专业; 人才培养
交叉学科的出现是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的新课题,如何正确认识交叉学科,真正发挥交叉学科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成为新时期法学教育工作者的重要任务。
一、变革中的法学本科专业设置
(一)基本沿革
我国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始于1952年,至1953年初,全国高校共设置215种本科专业,其中包括法律类的相关专业。1963年9月,国务院颁发了《高等学校通用专业目录》和《高等学校绝密和机密专业目录》,这是我国首次由国家统一制订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两个文件共设置510种本科专业。①这一版目录,法学专业置于政法专业门类下。
1982年至1988年,教育部历时6年组织本科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目的在于结束文革带来的专业设置混乱的局面。这一期间,教育部陆续出台了7个分专业门类本科专业目录,法学类专业设置在《普通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本科专业目录》当中。②这一版的专业目录,将原政法类取消,而以社会科学类作为专业门类,下设法学类专业9种,包括普遍设置的法学、经济法专业,个别学校设置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侦查学、劳动改造法、犯罪学专业,以及作为试办的知识产权法、环境法专业。这一版的法学类专业以基本的法学专业为基础,按照部门法以及司法实务特殊领域的特点设置了具有特色性质的若干其它法学类专业。实际上,这一版法学专业设置仍然以“专”、“细”为标准,专业涵盖面窄,学科基础较为薄弱。
1993年7月,经过历时4年左右的再次修订工作,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这一版目录以拓宽专业口径和业务范围为目的,调整了大量的专业设置,在专业内涵建设上做了一定的努力。法学作为独立的专业门类设置在本版目录当中,其中一级学科法学类下设专业7种,其中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为目录内专业,商法、刑事司法为目录外专业。与上一版比较,侦查学、犯罪学作为专业内涵与法学类专业较有距离的专业调整出了法学类,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因专业涵盖面在当下较窄也被调整删除。但总体上,这一版的专业目录仍然没有改变“专”、“细”、“窄”的专业内涵状态。
法学专业设置的革命性变化发生在1998年7月颁布的新一版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当中。这一版目录为了彻底改变专业涵盖面过窄,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现状的现实问题,以“宽口径、厚基础”为导向对1993年目录做了大幅修订,将上一版504个专业减为249个,删减逾半数。法学类专业为了顺应这一趋势,由原有的7种专业合并为1种专业,即法学专业。这一变化在教育部2004版本科专业统计目录中有细微改动,2004版目录在法学类中增加了知识产权试点专业和监狱学目录外专业。2012年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中将这两个专业均调整到自设特殊专业类别当中,而法学类一级学科下仍只有法学1个本科专业。
(二)对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的考察
法学专业设置所反映的核心问题是人才培养的口径问题,社会需要的是“专”才还是“通”才,抑或是“通”、“专”结合的人才。显然,1998年之前的专业设置将法学专业细分为若干,其人才培养更注重“专”的领域;1998年之后,包括2012年的最新目录,在法学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上由“专”向“通”发展,更加强调“宽口径、厚基础”,这顺应了全学科专业设置变化的大趋势。事实上,比较1998年和2012年两版专业目录,法学专业在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上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新版更加突出综合知识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要求上也体现出“通”、“专”结合的新思路。(见表一)
表一:1998年和2012年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对照表
类别1998年版③2012年版④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在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活动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同时兼顾培养能够在各高等、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 知识和能力组成掌握各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学基础知识,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如法学理论、刑事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环境法学等)系统深入地掌握该方向的知识体系。 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深刻掌握法学学科的科学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基础知识素养、求实创新精神、科学素养、公正的品质、综合分析素养、法律意识和至高无上的法治精神;* 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了解中国和相关国际法律、法学的理论前沿,把握法律实践的发展动态。 熟悉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精通法律,熟悉法律和相关业务。* 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能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实务之中。毕业生应特别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1)获取知识的能力(2)应用知识的能力(3)实践能力(4)创新能力(精神)。** 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比较系统地掌握一门外语,掌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基本知识,具有在本专业与相关领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通过网络获取信息的知识、方法与工具,能够进行中外文法律与法学文献检索、掌握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能够应用基本的数据库,掌握法律写作的基本知识。
*这两栏在2012年版培养要求中是一点内容,分别对应1998年版的两点表述。
**这四种能力的具体表述未列入对照表。
从对照表中可以看出,在培养目标上,新一版的培养目标更突出在以下方面:一是强调综合素养,增加了德、智、体和外语能力方面的表述;二是拓宽了专业适用面,增加了司法行政机关、涉外活动从事法律工作以及法学教学的表述;三是在能力要求上更突出,增加了创新、实践能力的表述;四是目标定位更为精准,提出了应用型、复合型的定位。在培养要求上,2012年版做了明显的细化,一是为了对应培养目标上的变化,将培养要求具体阐释;二是对培养对象的素养、品质、意识、精神等内容提出了要求;三是明确指出了专业方向的知识体系要求,使1998年版目录从完全“通”的培养要求过渡向“通”、“专”结合的培养要求。
为适应培养目标和要求的变化,在“通”、“专”结合的目标要求前提下,传统政法类高校和法学院系在教学机构设置上也力求突破,以满足新形势下的社会需求。如西南政法大学将教学单位设置为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以及应用法学院(中国仲裁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将教学单位设置为法律学院、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国际航运法律学院以及律师学院。其它综合性大学虽然一般仅设置法学院为法学专业的唯一教学单位,但是在法学专业的招生或者培养上又区分出若干专业方向。可见,为适应新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各院校一方面以学科方向为导向,如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划分,另一方面以实务能力为导向,如应用法学、律师等领域的划分,力求多角度的培养法学专业人才。
二、交叉学科与人才培养的关系
(一)交叉学科的基本界定
何为交叉学科,早年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两门或两门以上学科融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综合理论或系统学问”,认为交叉学科与综合学科、跨学科等概念可以互换。⑤近年,有学者试图厘清交叉学科的范畴问题,将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的概念区分开来,其认为所谓跨学科并不产生新的学科领域,仅仅是跨越现有的两个或者多个学科;而交叉学科既可以理解为与跨学科类似的内涵,即所谓“交叉”和“跨”都是动词,将两个或者多个学科交集在一起,也可以理解为“交叉的”学科,将交叉作为形容词,那么交叉学科即为不同学科交叉形成的新学科。⑥刘仲林教授将基于学科间的相互作用数量和程度的不同将交叉学科区分为6种类型:比较学科、边缘学科、软学科、综合学科、横断学科和超学科。⑦这一分类显然并没有区分交叉二字的两种含义,而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非传统学科。笔者认为,该6种类型当中,比较学科、横断学科和超学科是侧重方法的学科交叉,其中,横断学科和超学科是基于方法衍生出新的学科;而边缘学科、软学科和综合学科则是侧重内容的学科交叉,其均能形成新的学科。基于方法和内容的划分,区别于基于动词和形容词性质的划分,本文所理解的交叉学科即是基于内容上交叉的新学科。
交叉学科可以存在多层次的表现形式:一是作为学科概念的狭义理解,交叉学科本身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存在,并可能逐步形成自身相关的学科群;二是以交叉学科为基础,设立新的专业或者专业方向;三是以交叉学科为基础,形成新的课程⑧。基于人才培养角度的探讨,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后两种内涵。
(二)不同阶段的人才培养与交叉学科的关系
在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人才培养主要分为专科(高职)、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几个阶段,基于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在培养目标和要求上的差异,交叉学科在相应人才培养阶段有着不同的意义。
1. 基于学科方向上的凝练。在纵向培养流程上,个体学生在经历不同培养阶段时将面临不同的选择,一是选择延续原有专业,在细化专业方向上继续深造,二是转换专业继续深造。显然,培养层级越低,专业转换的可能越大,培养层级越高,专业转换的可能越小。在应用型、复合型、创新性人才培养要求的大环境下,促进跨学科攻读更高学历可以适应这一培养要求的转变,而基于交叉学科形成的新的专业或者专业方向,一方面可以弥补转换后专业和原有专业衔接的矛盾,减少跨学科攻读高学历的阻碍,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交叉学科的发展,突出交叉学科在培养新型人才上与传统学科的比较优势。因此,在不同的人才培养阶段,应做好跨学科培养的基础,同时,通过学科的交汇与发展,凝练适应社会需要的新的学科领域,相应的设置专业和专业方向,促进交叉学科人才的产出。
2. 基于人才培养层次的导向。在研究生培养层面,其专业细分度比本专科阶段有着明显的细化。显然,不能过于强调交叉学科在研究生培养阶段的意义,交叉学科应突出其在新兴领域和非传统学科方面的作用,对于研究生阶段,其导向意义在于凝练新的社会需要的研究方向和交叉学科领域,促进新专业和专业方向的诞生。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促进新的交叉学科平台的形成,如交叉学科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新兴产业基地等等,这些平台既可以应用于教学过程,也可以进行科学研究和产业升级。在本专科阶段,更强调“宽口径、厚基础” 的培养要求,在“通”才或者“通”、“专”结合人才的目标要求下,很难从创新研究方向凝练的角度来考察与交叉学科的关系。这一层次,更多的是基于人才培养体系的具体构建来突出交叉学科的意义,其实际载体就是课程上对传统模式的突破。因此,本专科阶段,应注重在课程体系构建上突出学科的交叉性,以适应“复合型”的要求。基于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角度⑨,可以存在不同形式交叉所形成的新课程:(1)法学本专业交叉。即在法学专业领域内基于二级学科或更次级学科的交叉,如《行政刑法学》。(2)法学跨专业交叉。即法学专业领域与其它专业领域学科的交叉,如《法律社会学》、《法医学》、《司法鉴定学》。(3)相关专业交叉。即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当中开设的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其它学科间交叉形成的交叉学科课程,如《犯罪心理学》。(4)其它专业交叉。即可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当中开设的与法学专业相关度不大的其它专业学科间交叉形成的交叉学科课程 ,如《电影学》、《美育心理学》等。
(三)交叉学科课程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要求
课程作为交叉学科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归结点,要真正发挥其作用,需要从人才培养的整个流程的整体予以保障。首先,顶层设计是前提保障。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即是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宪法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理应保障交叉学科课程的正常运作。交叉学科课程与其它课程的不同在于其可能具有有别于传统课程的教学学时、方法、手段、实践环节等,如果不能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给予一定的特殊地位,而全部按照传统课程要求进行授课,很可能相当部分的具有交叉学科性质的课程无法正常开展教学。其次,课程内涵建设是本质保障。课程的交叉学科性质如何体现,是传统学科叠加的拼盘,还是真正具有学科融合的新领域内容,这一问题前文已经做了重点厘清。要保障交叉学科的课程性质,必然要做好课程内涵保障,避免出现学科上的简单拼凑,更不能以方法上的改变替代内容上的交叉融合,比如,比较法上的课程并不具有学科内容上的融合性,故而不能作为基于内容要求上的交叉学科课程。再次,授课教师队伍是枢纽保障。教师作为联接课程内容和学生之间的枢纽,不能按照传统课程标准来要求交叉学科性质课程的授课教师。这类课程教师自身的知识结构理应首先具备交叉融合特质,如果单纯为了课程的完成而将交叉学科课程的不同部分由不同的教师基于其业务能力分别承担,则很可能无法保障该课程实质内涵的传授。因此,高素质高水平高业务能力的授课教师是适应交叉学科课程的必然要求。再其次,课程方法与手段是运行保障。课程特殊性本身必然带来实际运作上的差异性,在课程的方法和手段上,新兴交叉学科在授课方法、手段上是传统学科无法比较的,如模块化教学、项目式教学以及新颖的实践教学手段必然带来课程运行上的新冲击。最后,课程教学配套是外部保障。实验室、实训室、实践教学基地等实践教学场所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本配套要求已经逐渐成为各高校的标准配置,在交叉学科课程上更应在课程教学配套上具有前瞻性,以适应其课程要求。
三、交叉学科对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促进
(一)基于人才培养目标的考察
1. 促进复合知识结构的完善。法学专业在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下,设置了16门通修的必修课程,不论各院系对于法学专业培养方向如何设定,16门通修必修课原则上不能变动。这些课程基本是单一知识结构的传统学科课程,不能满足法学复合型的人才培养要求,交叉学科课程作为通修必修课程的补充可以弥补传统学科课程的不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目前,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课程的复合程度明显不足,各高校法学专业在通修必修课程以外,仍然基本以细化的传统学科课程作为培养方案中的其它必修、选修课程,交叉学科课程比例仍然很低,这需要各高校法学专业在制订培养方案时,充分贯彻教育部制订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增加法学本专业交叉和跨专业交叉课程,甚至是相关专业交叉和其它专业交叉课程,构建法学人才复合知识结构,实现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的。
2. 促进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本科阶段的法学作为实践应用学科,更为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传统学科课程为基础的实践能力培养在能力组成上较为单一,学生往往缺乏知识体系上的融会贯通。因此,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是法学专业实践能力培养上的新课题。这一综合性的要求需要在交叉学科领域寻找突破。交叉学科的内容交叉性,保证了知识体系上的双重或者多重融合,合理设计交叉学科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可以解决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培养问题。应积极发挥法学专业中《模拟法庭》、《攻防演练》⑩等综合性实训课程的作用,培养应用型本科法学人才。
3. 促进拓展创新精神的形成。创新精神是2012年版本科专业目录中对法学专业新增加的一项培养目标要求,但是,传统学科课程更强调基础的培养,积淀有余而创新不足,其需要交叉学科课程作为补充。在课程内容上,应加强专业外领域的介入,创新的首要要求就是不能固步自封,碰撞中才能有火花闪现;在课程形式上,无须局限于传统方式,讲座、课题研究、实践锻炼、竞赛等都可以作为创新精神拓展的载体。这一点,在传统法学院系由于可以获取较多的教学资源相对可以保障到位,但对于新兴法学院系和地方高校而言则并不理想,在教学管理模式、财力物力支持、对外合作联系等方面均需要较大的变革和投入。
(二)基于法学专业特点的考察
1. 促进人文法律素养的养成。素养的形成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素养的形成绝不仅仅是本科四年所能达成的目标。人文素养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来讲是非专业领域的素养,更在于其个人品质的养成,求实的精神、刚正的品格往往与其个人成长环境、家庭教育情况、社会接触状况等诸多因素有关,对于人文素养,法学本科的教育过程更在于促进正面素养的延续与形成,纠偏与消除负面的素养。法律素养是专业的素养,其受到成长过程的影响相对较少,法律意识的形成、法律至上信仰的形成、科学公正分析问题品格的形成是法学本科教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交叉学科课程并不能充要的作为人文法律素养养成的条件,但是,并不妨碍其作为重要的因素之一,交叉学科课程从不同的角度提供了大量的人文社会自然科学领域的思想、观念和规律,其综合性和融合性从传统学科领域无法获取,其可以较好的为法学专业学生各方面素养的培养奠定基础。
2. 促进逻辑思辨能力的提升。《法律逻辑学》课程是法学专业必开的一门课程,其本身就是一门交叉学科课程。但是,在思辨逻辑能力提升方面,交叉学科的贡献不仅仅是《法律逻辑学》这门课程,诸如《法哲学》、《法学方法》、《刑事侦查学》等理论环节课程以及《模拟法庭》、《攻防演练》等实践环节课程均能够促进学生法律逻辑思辨能力的形成。可见,交叉学科在促进学生该能力的提升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 促进沟通表达能力的改善。法学专业在沟通表达能力的培养方面具有两面性,一是作为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力,二是作为诉讼构造一方与对方的对抗能力[216]。从表达方式上,既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培养,也包括书面表达能力培养。从服务性角度,交叉学科提供了《法律咨询》、《律师职业与道德》、《司法伦理学》等课程;从对抗性角度,交叉学科提供了《司法口才训练》、《模拟法庭》、《攻防演练》等课程,这些课程对上述能力的培养成效均不是传统学科能够带来的。同时,上述课程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课程也为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的培养提供了途径。
(三)基于课程体系建设的考察
1. 促进课程体系结构的变化。本科人才培养逐步呈现出课内向课外转化,理论向实践转化的趋势,在这一趋势作用下,课内时数逐步减少,实践环节逐步增多。这一趋势,是向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方向逐步靠拢的要求,是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在课程体系结构上的直接影响。因此,综合性、交叉性并且具有更多实务内容的课程成为课程体系当中比例越来越高的部分。本科法学作为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多的设置综合性的交叉学科课程以适应这一变化。
2. 促进课程教学模式的创新。传统教学模式在本科法学专业教学中往往体现为讲授、讨论、案例分析等形式,是一种从传递到接受的方式。许多学者也逐步意识到,这种传统模式脱离岗位实际、脱离法律实际、忽视学生的创新性,因此,新的模式的探讨和应用成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新课题。笔者对法学专业项目式教学做过粗浅的探讨,这种教学模式“适用于培养对某一工作任务(项目)整个工作流程的各环节(工序)均能熟知并具有一定实践操作能力的专门人才”,由于本科层次的法学专业偏重于职业技术的掌握和运用,法律职业岗位工作流程十分明显,专业能力学习过程十分符合项目式教学人才培养方式。[1]而这种基于流程的项目式教学往往是综合交叉课程的基本设计,其更适用于交叉学科领域。可见,交叉学科在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出现促进了教学新模式的发展。
3. 促进教师业务能力的提高。教师作为枢纽是课程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各高校法学专业在意识到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同时,试图改变教师的传统授课观念,但收效甚微。对于交叉学科课程的授课,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借道”问题,由于交叉学科课程对于知识的融合性要求相对较高,所以传统学科法学教师短时间难以适应这一变化,往往采取借用其它学科领域教师的做法,如《犯罪心理学》、《侦查心理学》的课程上不了,那就找一名心理学方面的教师来授课,这种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二是“拼盘”问题,一门交叉学科课程拆解成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教师来授课,看似将课程内容分解消化,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各授课教师间几乎无沟通,也无综合授课的环节,导致课程各部分间的关联性和体系的完整性被抹杀,交叉学科课程变为多个单一学科的简单叠加。显然,交叉学科对授课教师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大力做好现有教师的培训、进修工作,保证教师的知识结构跟上时代的步伐;另一方面,要做好新进年轻教师的培养工作,以适应新时期本科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责任编辑:郑娟榕)
① 7个目录分别是:《高等学校工科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目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医药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理科本科基本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师范教学本科专业目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本科专业目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66~67页。
④赵伶俐、潘莉:《发展交叉学科:21世纪高等学校创新的主题和难题》,载《现代大学教育》2003年第4期,第39页。
⑤柯华庆:跨学科还是交叉学科?, http://www.aisixiang.com/data/68628.html,下载日期:2017年4月29日。
⑥刘仲林:《交叉学科分类模式与管理沉思》,载《科学学研究》2003年第12期,第561~564页。
⑦本文所称的课程是较广义的理解,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学生直接参与课堂、讲座,参与课题研究,但不论以何种形式,都应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统一执行。因此,笔者认为不论该教学环节的形式如何,也不论其名称是传统课程名称还是其它称谓,在培养方案中的任何环节均可以理解为是广义上的课程。
⑧其它专业类似。
⑨攻防演练课程,一般配备两名授课教师,分别各带一只队伍,以案件进程的各环节双方开展攻防演练,在知识结构上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的内容,在形式上更贴近实际案件流程,在效果上由于对抗性增加不仅强化了法学知识本身更锻炼了学生的其它综合素质。这类课程大陆高校法学专业较少开设,台湾地区高校多有开设。
⑩这里不是从专业素养的角度,而是指能力输出的角度。
D90-4;G642
A
1674-8557(2017)02-0089-07
2017-04-25
本文系福建江夏学院2015年校级教改研究项目《交叉学科在法学人才培养体系中的作用研究》(项目编号:J2015B017)阶段性研究成果。
王鹏(1979-),男,吉林蛟河人,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