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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判例研究报告

2017-07-29董会巧

魅力中国 2017年8期
关键词:判例时所情形

摘要: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文对该客观情况进行研究,明确界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客观情况,以期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一、研究背景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常常让许多用人单位在合同解除无门时眼前一亮。但仲裁委、法院对这一情形的适用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了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陷入尴尬的境地。这一原则适用的复杂性在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很难作出科学划分的,判断属于“客观情形”、“重大变化”与否皆属于仲裁委或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而各裁决部门之间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争议较大的问题。

二、法律法规的整理

通过北大法宝数据库法律法规检索平台,检索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方面的法律法规。首先输入“劳动合同解除”,勾选全文精确检索,查找“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规章”。其次,勾选在结果中检索,输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搜索到中央法规司法解释七篇,地方法规规章三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该条是用人单位预告辞退条款,其中第三项为兜底性规定,意在强调因情势变更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关于致使劳动合同解除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中的“客观情况”的法律法规中,仅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然而,绝大多数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规章对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中的“客观情况”仅以兜底性条款的方式作了模糊的规定,均未以列举方式明确“客观情况”的具体情形。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难以进行科学划分的,在判断是否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过程中仲裁委或法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各裁决部门之间认定标准不统一。

三、司法判例研究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完成对相关判例的搜集。首先,全文检索“劳动合同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勾选“民事案件”、“民事案由”,文书类型为判决书,案号为“终”,时间限定2016年。检索到76条相关判例,去除无效判例和重复判例,得到有效判例38条。

通过对检索到的京津冀有关“致使劳动合同解除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38条判例进行分析研究,得到如下研究结果:法院认可的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主要有29个判例,理由集中在产品转型,岗位调整;经营不善,公司停产;公司经营计划的调整;公司经营场地的搬迁;公司撤岗;公司更名,结构调整。法院不认可的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主要有9个判例,理由集中在公司岗位的调整;公司经营效益的下降;劳动者提出过高的工资待遇;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通过对比可以得出,法院对公司岗位的调整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合同解除的客观情况,有截然相反的判决。这是由于法律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变准不统一、模糊界定所导致的。

四、二手文献的整理

通过中国知网平台,首先在高级检索中主题一栏输入“劳动合同解除”并含“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勾选“模糊”检索,在文献分类目录栏勾选“社会科学I辑”和“社会科学II辑”,发表时间限定2008年——2017年,检索到23篇有关论文,其中有9 篇论文主要论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通过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平台,输入“劳动合同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搜索到相关文献10篇。

周国良、周长征在《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讨论》中主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條中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的表述均限于客观情况,不包括主观情形。企业搬迁并不全部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有一些情况是主观、可控的,体现了企业的主动行为,而不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下的被动行为。因此,司法审判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有合理的论证。

五、研究结论

通过分析对比可以得出,法律法规,司法判例,二手文献相同观点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兼并、破产、企业资产转移等。司法判例,二手文献都主张经营计划的调整,岗位撤销,公司结构的调整等属于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客观情况。

有的情况并不完全属于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客观情形,有的情况是主观、可控的。因此,司法审判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要结合具体情况,能客观合理进行论证。

有的情况法院审判实践中认定为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客观情况,但是学者却持相反观点,比如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名称的变更等情况。由此可见学术研究领域和审判实践领域中存有差异,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通过分析研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强调因情势变更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其认定包括三个实质性要件:第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第二,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第三,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程序性要求是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劳动报酬。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和适用必须进行利益衡量,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在重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参考文献:

[1]杨力:《解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载于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4年第5期。

[2]周国良、周长征:《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讨论》,载于《中国劳动》,2012年第3期。

作者简介:董会巧(1992—),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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