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就业权,“奋斗”一直在路上
2017-07-29本刊编辑部
■文/本刊编辑部
男女平等就业权,“奋斗”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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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一宗因就业性别歧视,被法院判决书面道歉的案件——女厨师高晓诉广东某酒楼一案结案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晓做出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该新闻不仅成为微信的“爆文”,而且为社会学研究者们提供了研究“男女平等就业权”等问题的鲜活案例。
其实,只要仔细关注一下就不难发现,近年来,社会各界在大力推进“男女平等就业”方面一直进行着不懈的努力,仅从几起就业性别歧视类诉讼案件的司法判决,便可窥见一斑。
2013年,被称为“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的曹菊诉巨人教育案经调解撤诉,被告放弃答辩,当庭赔礼道歉,并赔偿3万元作为反性别歧视专项资金;
2014年,黄蓉诉杭州新东方烹饪学校案胜诉,法院判决书上首次出现“就业性别歧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16年3月,马户诉北京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中2000元的赔偿。这是中国第一起起诉国企性别歧视问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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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同志能办到事情,女同志也能办得到。”毛泽东同志52年前的话语仍在指导我们今天的工作。
在刚刚结束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认为,对于女性而言,无论从她实现个人价值还是从维持一个家庭的生活来说,就业都非常重要;女性的参与对社会发展而言也意义重大。
傅莹举例说:“有一位男士说,他刚刚搞完招聘工作,拒绝了一个条件非常好的女孩子。他说他们单位人少,如果来一个育龄女职员,回头连着生两个孩子,这个单位的工作效益肯定就受到影响了。但是他也承认,如果他的妻子或者女儿遇到就业的这种歧视,也会很郁闷,很不爽。”
“从我们国家法律法规的角度讲,我们是严禁就业歧视的,而且我们的政策上也是非常重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傅莹重申。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则呼吁,维护妇女合法劳动权应消除就业歧视。
孙晓梅说,据全国妇联最新调查,当前基于生育的就业性别歧视仍普遍存在。54.7%以上的妇女在求职面试中被问及与结婚、生育有关的问题。调查还显示,不少女性认为,生育使得自身的职业发展机会减少、个人收入降低;67.7%的被调查妇女认为生育减少了自己的培训或晋升机会;4 7.4%的被调查妇女认为生育使得自己的工作岗位变差,部分妇女不得不因生育中断工作。
孙晓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反就业歧视法》纳入立法规划,将反对就业性别歧视单独列出,并对就业性别歧视定义、罚则、法律救济途径做出具体规定。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类别、评定标准与处罚标准。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
转变观念,尊重女性就业的权利,要看到妇女儿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从200多年前世界第一份妇女权利宣言诞生,到联合国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妇女事业发展的每一步都推动了人类文明进步。
要共建共享一个对所有妇女、对所有人更加美好的世界,就需要在实现男女平等的道路上付出更大努力。
(责编/朱茂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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