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生之善(二)
2016-01-14宋希仁李志强
宋希仁++李志强
[摘 要]人生理想是人生所要寻觅的目的,人生道路则是实现人生目的的过程。在人生道路上,要面对自立与合群、竞争与合作、利己与利人,以及奋斗与成功等问题。正确处理上述问题,才能把作为目的的人生与作为手段的人生统一起来。
[关键词]人生道路;自立;合作;奋斗
[中图分类号]B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5)10-0004-06
世界上本来没有路,路是人走出来的,是人闯出来的。人生所走的道路,就是人生理想实现的过程。如果说理想是人生所要寻觅的目的,那么人生道路就是达到目的的过程。在这里,要从作为目的的人生进而讨论作为手段的人生,使目的和手段统一起来。不过,人生的道路是具体的、复杂的,可以进行多视角的考察;既可以从人生阶段上进行考察,阐明各个阶段上人生的使命和责任,也可以从人生内容的各个方面去考察,说明求学、恋爱、工作、成家、立业、报国等的正确道路,还可以探讨人生道路上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说明应该如何对待自立与合群、利己与利人、竞争与合作、奋斗与成功等问题,总结经验,阐发哲理,启迪人生。我们这里主要采取后一种角度,力求结合前两种角度,对人生道路提供一个比较全面的理解。
一、自立与合群
自立与合群,是人生道路上的第一大问题。人要能生存和发展,必须能自立,能合群。不能自立与合群,就不能生存和发展,也就无所谓人生。因此,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自立与合群的问题,对人生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人要能在世上生存和生活,首先必须能自立。自立是个人发展和完善的根据,是一个人的自强能力和独立人格的体现。人之为人,从其个体的存在来说,首先是一个有肉体、有意识和思想的存在。而且只有当他依靠自己的意识和力量存在的时候,才是独立的。人的自立能力和精神是贯串人生全过程的,但在人生的不同发展阶段上,自立的性质和内容都有其特殊性。人生的自立在未达到成人之前,总的说来,还不是全面的、完善的自立。全面的、完善的自立应该是能力自立与人格自立的结合。这种全面完善的自立,一般说来,是在摆脱了对父母、保姆和教师的依赖之后,从能够生活自理并进而能够自谋生活开始的。这是不用拐棍自己走路的自立。这种自立的形成,是人生从童年进入青年、再进入成年的标志。
自立重在立身。立身是指个人对于自身成长和事业的认识和把握,能够独立生活,立身就是自立。立身是每个人在人生道路上都必然要经历的磨练,任何人都不能逃避,否则就不能自立成人。事实上,一个人从儿童进入青年时期,就开始了自立的过程,就要谋求生存的手段和技能。全面的立身自立,应当是从青年时期开始的,特别是青年的成熟时期,即所谓成年人时期。不过,这里说的“成年人”,主要是从人生发育阶段上说的。从人格上讲的“成人”,要求要更高一些。一般地说,是德才兼备,或如孔子所说:智仁勇。首先是德操,有了德操,做人就有了定力,做事就能担当和应对,荀子说:“德操然后能定,能定然后能应。能定能应,夫是之谓成人”,且应“生乎由是,死乎由是”(《荀子·修身》)终其一生,一以贯之。
人生一旦达到成人时期,就进入比以前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活动,就要承担多方面的社会责任,包括家业和事业。因此在此后的生活过程中,不论是哪个方面或哪个时期,都有一个贯串自我的德操和人格,具有应对和担当的能力。具体地说,一个成熟的人,其自立不仅表现为能够自主学习、工作、齐家、立业,而且还具有立身处世的成熟的德操和人格。作为个人的社会特质和内在倾向,德操和人格始终是人生立身的脊梁。
自主的学习是青年自立的首要标志。人一生都离不开学习,但人生各个阶段的学习意义是不同的。儿童时期要学习,但只是初始的、被动的学习。青年时期是人一生中学习最集中、最重要的时期。因为青年时期不仅精力最旺盛,而且是开始独立地承担社会责任,准备或直接代替老一代履行社会责任、勇于担当的关键时期。青年时期的学习,主要表现为自主学习,即自觉地、主动地为着实现理想目标而学习,不像儿童时期依靠家长和老师的督促。特别是学习中的独立思考和创造性地研究,更突出地表现着青年时期的自立和自强。所以,青年时期就是立业的开始,也是立志成人、博学成才的开始。中国传统道德讲自强是很严格的。说一年是离经辨志,能读得经书,辨别义利;三年敬业乐群,知道如何做事,如何处人;五年博习亲师,知识广博;七年类学取友,能见贤思齐,择善而友。这还只是“小成”;九年知类通达,这才是“大成”。到“知类通达”的程度,才能“自强不反”,也就是荀子所说的德操铸就并能定、能应的“成人”。
人到了青年时期,随着身体的发育和性机能的成熟,会产生对异性的欲求。性欲作为一种生理欲求,具有动物性,是“类行为”发展的规律,它本身纯属自然。人的这种性机能构成了爱情萌发和维系的自然基础。但是,人的爱情却不是仅以这种生理的、自然的性欲为条件的。如果仅是这样,那种“情”就只是停留在同动物一样的水平上,或者说仅仅是一个自然人的性欲的表现,而不是爱情;真正的爱情是以相互倾慕、互爱为基础的。其中包括对异性的生理需求,但更主要的还是互相倾慕的情感,是真实的认识和具有道德意义的精神沟通。正是这个方面体现着人之为人的本性,体现着人生的自立精神和人格。一个人如果不能在这个情感、精神方面具有自立能力,他就不可能有正当的爱情,不可能处理好对异性的恋爱关系。爱情的力量,只能在非性欲的情感和人格中存在,并得到健康、持久的发展。
爱不仅表现个人的自立,同时还表现着人的合群能力。按中国古代文字的表达,人与仁是同义的。仁即是二人的结合,只有二人结合才能成人。这里是指男女二人合作,也包含男女阴阳合和的意义。所以,爱就体现着合群、结合。但是,爱的合群不仅是自然的、生理的结合,更是有意识和思想的社会的结合,是抱着相互爱慕的感情和终生为伴的目的的精神的结合。用黑格尔的话说:“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1]175黑格尔的话就是说,爱是自觉地、有意识地、自愿地与对方的结合;是为他(她)的,而不是专为自己的结合;个人与他(她)结合,为他(她)而存在,才不是孤立的、残缺不全的;个人只有把自己归属于对方,才能肯定自己的生存,证实自己是一个人。显然,这里还包含一种伦理的意义,就是双方作为自愿的结合者,不仅要能够表现自己的爱,而且还要善于处理爱情关系中的矛盾,善于维系爱情的关系,保持自己对对方的责任和义务,学会怎样保持、巩固和发展这种爱。因此,爱情关系就包含着一个人的自立的能力与相互合群、维护双方各自责任和义务的能力。所以,严格地说,“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1]177这样就可以消除婚姻中那些反复无常的不法的因素,建立稳定的和谐的家庭。
成人自立与合群的第二个基地是家庭。家庭作为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生活共同体,具有多方面的职能,如组织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获取物质生活资料、延续家族人口、进行家庭成员教育,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等。这五种职能表明家庭是社会的一种基本单位。因此,建立一个家庭,对个人来说不仅是使爱情变为正常的伦理关系,而且是使人进一步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人的自立与合群能力的发展。应当理解,置身于婚姻关系并委身于这种伦理关系的,不只是身体,根本的乃是人格。家庭作为爱情和缔结婚姻的结果,不但意味着爱情的继续和发展,而且意味着新的责任意识和人格的形成。
这里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相爱者彼此结婚而不是同任何别人结婚,是他们各自作为自立的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他们结婚后继续相爱,以爱维系家庭关系,以亲情维系家庭共同体,是夫妇具有法的意义的义务。没有爱不能成家,没有义务也不能成其为家。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2]这里所说的“继续保持爱情”,就是已结婚的夫妇双方应尽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并非爱情完全消失的情况下,轻易因为某些不合或争议而离婚,并不表示一个人的自立能力;相反,正是表明他不善于自立,不能很好地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以保持自己爱的权利。这种自立能力尤其体现在作为一家之主的长辈身上。家长是家庭的代表,家的五种职能集中体现在他或她的身上。当然,作为父母来说,各有各的职责,也各有自立的要求。只有家庭成员各个都能自立,家庭共同体才能更坚强、更兴旺。但是,从家庭发展的更高要求来说,夫妻双方,以至于子女,应当趋于人格同一化,也就是成为“一家人”,成为团结友爱、兴旺发达的家庭和家族。这就是作为共同体的伦理精神。
爱情与家庭是人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人生道路上的两个重要关口,如果没有正确的认识和不能妥善的处理,必将影响一生的幸福,造成终生的遗憾或悲剧。在人生的几大领域中,还有高于并重于家庭的领域,这就是社会事业的领域。所谓“事业领域”,包括很广的范围和长久的时间。在现实生活中,事业和职业体现着一个人的社会关系、地位和使命。因此在事业和职业中,特别要求个人在能力和人格上,能够承担起特定的社会关系所赋予的责任和使命,也就是要求个人要有承担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资格。人无才,心思不出;无胆则行动畏缩;无识则不能取舍;无能力则不能自立,不能成就事业。人的事业和职业活动,不仅将在大部分人生时间里,实现理想目标,创造社会价值,而且要求个人实现人格的完善。一个具有自立与合群能力的人,在自己的社会事业和职业中,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和与他人的合作,为社会创造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同时也就是进行着自我人格的塑造,实现人生的价值。
人在成就事业的过程中,都会有许多痛心和纠结的事。对此务求心胸豁达。所谓“豁达”,就是遇事想得开,看得透,冷静对待,尽人事后则泰然处之。在工作中,同事相处,不要心胸狭窄,事事较真儿。如发生纠纷,可采取宽容、谅解态度,不必唯是必争,得理不饶人。人际关系之事固然也有是非曲直,但更多的还是感情,友谊与合作。因此,除非涉及重要的原则问题,要重在沟通说理,同时注意分寸,维系友好合作关系。应当记住:在任何工作单位,都有这样那样的利益纠葛,友情往往比一些你多我少的利益更珍贵。事事计较吃亏占便宜,结果反会造成同事关系紧张,影响工作,加重自己的心理苦恼。生活的经验证明,无论在单位还是在家庭,能事事宽容一些,超脱一些,豁达一些,就能坦然自处,友善共事,事业有成。
二、竞争与合作
竞争与合作是相互联系的。在事业的进行中,有时要单干,有时又需要与他人合作,如在遇到个人无法克服的困难时,与人合作、形成集体,就比单干更能克服困难,获得成功。在多人的合作中,人们可以化解困难,同时保持自己的独立。在集体的合作关系中,个人可以实现既有个人活力又有集体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发展。应当说,与集体合作是成年人成熟的标志和应有的本事,不懂得集体合作和不善于集体合作,是做人还不成熟的表现。许多成功事业的经验说明,在事业的进展过程中,每个人必需学会在与他人的合作中独立,同时又成为集体的一员。有些职业或事业的活动,可能表现为单干的形式,如书画创作、陶瓷雕绘、乐器独奏等,但这只是这些职业或事业活动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就其全部来说,它们都有需要与他人配合的活动内容,其创造活动也都离不开或大或小、直接或间接的群体协助;至少有一条是无疑问的,即他们个人离开制造和提供原材料的社会群体就不能成就自己的作品。可以说世上的各种职业或事业,都必须这样那样地依靠群体或集体的力量,互通有无,互相配合,才能完成自己的创造,实现自我的价值。事实上,每个成功者的道路都要经过三个相互联系的阶段:独立——依赖——更高的独立。这也就是独立、合作和个人成就的过程。
合作需要有诚意。与人合作要多想别人和集体的需要,不能老是想着自己,这样一来就会得到别人的信任和帮助。当然,与别人合作有可能上当,也有可能因合作者不默契而使事业不成,也可能使自己也变得不诚实。但是,经过一段人生的磨炼,见过一些世面之后,就会明白:做人如果不诚实有信,内心世界就会不平静、不踏实,也不会得到别人的信任。人们终究会明白那句中国古训:“人不信,无以立”,失信即失人,只有诚信做人,善与人同,才能立身成人,成就事业。
合作还要讲究方法。在寻找和选择合作伙伴时,可以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使合作程度分阶段加强、加深。可以先进行试验性合作,有条件的合作,即考虑到一定条件下解除合作的可能性。这里要区别朋友关系和集体合作关系,两者不能等同。朋友是忠诚的伙伴,集体合作者并不一定是朋友;前者是个人对个人的关系,后者是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尽管这里也要通过个人间的合作,其情有所差别。把两者简单地等同起来,可能会遇到情感的困惑,对前者会损伤朋友的真情,对后者则会感到难融的苦恼,这对集体合作和朋友关系的发展都会碰到尴尬。
有些合作得不好的社会群体,情况比较复杂。它们不乏有能力的人才,也有一定的集体合作条件,但是却不能实现有效的集体力,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个人竞争性强,集体合作搞得不好;有的强化集体合作,而个人竞争性发挥不够;有的是因为集体的领导不力,等等。那么,有好的个人竞争又能集体合作的人生能否实现呢?理想的模式固然难说,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不但可能、而且还是真实存在的。在我们的社会各界,都有许多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能够顾大局、识大体,在发挥个人积极作用的同时,努力完成集体和社区的建设任务,促进集体和社区共同事业的发展。这样的先进单位,大体上是形成了一种既有集体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动态和谐局面。我们的多种卫星上天,各种高难度的项目成功,既有个人超群的技能,又有严格的集体合作,就是最有力的证明。总之,在人生过程中,既要敢于竞争,善于竞争,也要敢于合作,善于合作,把竞争与合作统一起来,以积极的态度成就个人的事业,并推进共同事业的和谐发展。
三、利己与利人
人的本质是在社会关系中体现出来的。人生的境界、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也是在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这里,最能体现人生道路的,是如何对待个人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人生的道路,不论是重理想或重实惠,实际上都表现着一定的功利性追求,或者说都是在功利的基础上表达和实现着人生的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生的道路,就表现为如何对待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人生要不要利益?要不要讲实利?正常的人都会作出明确肯定的回答。人生要利己,还是要利人?如果不是挑剔问题提法上的毛病、或对概念发生误解,那么正常情况下的回答也只能是两者都要。人生就是自利与利人的统一。这里所说的“利己”,是在人生必要的、正当的需要意义上使用的,犹如个人往自己嘴里吃饭,它同“自利”是同义的。这里说的利己、自利,都是指人生的需要这种科学事实,不是道德诫命。从这种意义上说,它不同于自私、也不等于利己主义。“自私”这个概念包含着只为自己而不顾别人、甚至损害别人的意思。自私与善没有共通之处,因为善之为善是以不自私为前提的。我们平常说“某某人自私”,就是对某人为人处事的道德品质的批评,也包含着对他的行为品性的评价。而利己、自利则不包含只顾自己不顾别人的意思,因为它不是以利己、自利为根本行为准则对待人己关系。利己、自利在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中,在正义的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就是正当的个人利益。所谓合理,就是利己与利人统一、自利与利他统一。这正是公正的社会法律和道德的普遍性、广泛性要求。
历史上的哲学家、伦理学家,都是以不同的方式和方法,论证人生利益的合理性的。有些理论强调个人利益,但也不肯定极端利己主义,否认他人和公共利益,而是主张合理利己,或者主张利他主义,或者强调利己与利他的平衡,或者强调公共利益为上。也就是说,中外思想家所肯定的,就是自利与利人,利己与利公的结合、平衡,或协调。义与利并不是针锋相对、水火不相容的。在实际生活中具体情况虽然比较复杂,但只要分清公利和私利,权衡大利和小利,就不难找到道德把握的界线。当然,问题在于当遇到利益冲突时如何对待,以什么为本位和原则来解决冲突。在这时,一定的道德意识和境界就起着支配作用,有时往往需要极强的道德意志控制自利的欲求。在自利与利人、私利与公利发生矛盾时,是先人后己、先公后私?还是先己后人、先私后公?亦或损人利己、损公益私?亦或舍己为人,舍己为公?人生每一步几乎都会遇到这种十字路口的选择。
先人后己与先公后私,是与自利利人、利己利公一致的或兼顾的选择,这是正常的、正当的。但要注意,先公后私的“私”,指的是正当个人利益,并不是指利己主义、自私自利。如果指后者,那么无论放在前或放在后都是错误的。先己后人、先私后公,这是比较低层次的选择。就其先顾自己,后顾别人和公利而言,是自私的选择;但就其没有损害他人和公利而言,在一定程度或在结果上还是正当的选择。但“先私后公”也是指正当个人利益,而不是自私自利。不仅如此,这种取向的境界也时时埋藏着一种危险性,即“先己”、“先私”实际上是以私利为标准去权衡利益得失,在发生冲突时就会以损人利己、损公益私的手段实现自我利益。损人利己与损公益私,这种选择之不道德是古今共谴的。不仅道德谴责,法律也不容。所以作这种人生利益选择终究逃不脱害己的命运,或受他人、社会的惩罚,或受自己良心的谴责。自私自利必不长久,也无真正的快乐和幸福可言。
问题是如何看待大公无私?有的学者提出,大公无私不过只是“完美邈远的理想”,而假私济公才是“切实有效的方法”。如果放在我国上世纪40年代的社会条件下,这样说还过得去,但推广于现在则难以说得通。但是,“大公无私”也决不是“完美邈远的理想”。这里要明确,大公无私的“无私”,并不是不要个人利益,而是反对自私自利,反对损人利己、损公肥私,要求人们对人对公,公正无邪。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公无私”并不是高不可攀,远不可及的理想,它就在普通人的公正无邪的日常行为中,就在千千万万人的正义事业中,当然更在模范人物和高尚行为的品质和人格中得到集中体现。
人们常常把“先公后私”与“大公无私”区别开来。其实这两种道德要求是一致的,同属一个层次。先公后私的“私”,与大公无私的“私”,不是同一个意义。前者是指正当的个人利益,后者是指自私自利。两个提法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要求。前者是反对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思想和行为,后者是提倡办事以公为重,先公后私,私事服从公事,也是反对自私自利的思想和行为的。因此,两者应当既是现实的行为原则,是可行的道德要求,同时又是理想的道德要求,是人们应当努力的方向。人们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时,要尊重先公后私、先人后己的原则,同时必须坚持大公无私的原则;而坚持大公无私的原则,在具体处理公私事务和利益关系时,也往往就要做到先公后私、先人后己。这是一致的道德要求。不能说先公后私就低于大公无私,大公无私就高于先公后私。
如果人们能够全面地、冷静地理解上述用语,就不至于在对待利益关系的选择和价值取向上,产生过重的心理不平衡,也不会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上停下来,责怪生活提出那么多应当如何的要求和理想人生的选择。理想人格,大公无私的浩然之气,不是乌托邦空想,它是正当的行为中所包含的道德价值的集中,是高尚品德的人所具有的人格特质。一个人一生做到时时事事高尚,是难以做到的,所以理想人格的完美,只是相对的、比较而言的典型。但是,就个人的行为品性来说,高尚的价值并不是不可企及的。在适当的条件下,只要人们愿意和决心去做,都是可以做到的。对于畏难者、自私自利者来说,当然是做不到的。其所以做不到,不是不能为,而是不愿为,只要他愿为就能做到。这就是孔子所说的道理:“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雍也》)这个道理至今仍然是值得现代人深思的。
四、奋斗与成功
人生没有现成的路,路是个人闯出来的,也是众人走出来的。就我们的社会来说,社会环境以及社会共同理想给人们指出了共同的路,或者提供了开辟人生道路的大环境、多机遇。但是就个人来说,实现人生目标的道路还要靠自己走,任何人都不能代替。每个人都必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树立开拓进取的探索精神,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我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说,走自己的路,自我奋斗、自我实现,都是一个意思。它们只是表示个体人生发展的形式,并不意味着自私或无私。人生就是奋斗,就是通过奋斗服务群众、贡献社会的自我实现过程。晚清学者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讲过人生三境:“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这是第一境。“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这是第二境。“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这是第三境。三境递进,由远及近。第一境为立志高远,渴求理想,饱尝孤寂;第二境为艰苦奋斗,执着践行,百折不挠;第三境为水到渠成,实现理想。三个境界相互贯通,相得益彰。坚持三境固然不容易,但只要坚持不懈地努力,达到三境并不是不可能的。只要经过三境的实践,就是人生的自我奋斗,自我实现。
再者说来,人生道路既然是复杂的、易变的,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有顺境和逆境。良好的社会制度和环境,总体上给人生准备了顺利成长的道路,但就个体的人生活动来说,由于条件的复杂和易变,由于各种随机因素的难以把握和个人的行为选择不当,仍然不可避免会有挫折和逆境。这里强调逆境对人生的影响,并不是说身处逆境就不能成功。逆境只是给人生造成了不利的条件,但条件是可以为人所利用的,有些条件也是可以改变的。不利的条件经过人的主观努力,往往会成为人们创造有利条件的催化剂和发奋图强的助力。事实上,条件的困难和艰辛,方能显出强者的精神和力量。中国古代思想家往往强调“逆其性”,教人逆着自己的心性做事。这是为什么呢?魏源有个解释值得注意。他说:“逆则生,顺则夭矣;逆则圣,顺则狂矣。草木不霜雪则生意不固;人不忧患,则智慧不成。”[3]“逆则生,顺则夭”,这话说得很重。“生”是生存,“夭”是死亡。处逆境会使人更加顽强的生存和生活,这容易理解,但处顺境怎么就会使人夭亡呢?因为处逆境使人精神振奋,发愤图强,增长智慧,趋向圣明;而在顺境中生活,就往往会使人精神放纵,狂妄不羁,甚至不能立身成人,岂不等于夭折!魏源这段话,不是说顺境绝对不好,逆境绝对就好,而是教人辩证地对待顺境和逆境,看到顺境对人生有消极的作用,逆境对人生也有积极的作用,要从积极的方面去对待逆境,甚至逆着心性给自己的人生选择个逆境,以造就非凡的人生。这里重要的是积极地对待逆境。人生要奋斗,就会有逆境,逆境如草木经霜,孕育着茁壮成长。这是生存和生长的一个普遍规律。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这样,对于一个人的成长也是这样。
要奋斗和成就事功,就要有一种雷厉风行、坚持到底的作风。我们做什么事情,想到要做的时候往往是最适当的时候,是主客观条件最好的时候。如果错过机会,实行的机会就不会再来;如果现在不去行动,错过最佳时机就很难再能做到。当然要按照做事的法则去做,才能取得成功。
成功的法则要依事而定,但也有普适性的法则:其一,要有目的。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明确的目的。经营事业就是经营目的,实现事业自身。其二,要有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有备才能无患。准备在于精心,周到、充分。其三,要有顺序。顺序是事业的过程和程序。做事没有顺序和秩序,就达不到目的。其四,要有方法。方法是手段,是成功的最短距离,也是成功的关键和结果的保证。没有正确的方法,事情也不能成功。其五,要有始有终。做事要有始有终,才能通畅而有结果,否则就会事与愿违。切记《大学》的忠告:“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其先后则近道矣。”(《大学》)
参考文献:
[1]黑格尔.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6.
[3]魏源.魏源集?穴上?雪[M].北京:中华书局,197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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