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创新障碍与现实选择
2017-07-28汤吉军张壮
汤吉军+张壮
摘要:在我国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对促进发展动力转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承担着重要责任,企业间竞争的关键手段并不仅仅是价格,更为重要的是创新,创新对每一个企业来说都是生死攸关的。但是,国有企业创新面临的障碍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有待打开的“黑箱”,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本文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国有企业创新面临的障碍问题,研究发现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垄断特质、沉淀成本等是导致国有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培养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国有企业管理者,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降低国有企业沉淀成本数量,是提升国有企业创新能力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交易成本;国有企业;沉淀成本;创新障碍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7-0005-06
一、交易成本对国有企业创新的影响机理分析
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外学者在国有企业创新的动力、激励、方式、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但大多忽视了交易成本。如果没有交易成本,那么由科斯定理可知是不会存在创新经济问题的,即使是国有企业也是如此。“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①。之所以会发生交易成本,主要是来自人为因素与环境因素相互影响下所产生的市场失灵现象②。事实上,交易成本真实存在于国有企业生产、销售、分配等各个环节上,在国有企业总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毫无疑问对国有企业创新有着重要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为了更加深入理解国有企业的创新问题,可使用供求模型来阐释国有企业的创新行为,如图1所示。
图1展示了交易成本是如何影响国有企业创新的。D表示国有企业创新之前市场对国有企业创新的需求曲线,S表示国有企业创新之前国有企业市场供给曲线,两条线相交于均衡点E,均衡产量为Q,均衡价格为P。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一方面,国有企业创新行为会导致生产成本下降,产品供给增加,这样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移动,变为供给曲线S1;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创新行为会导致产品功能增强,消费者需求增加,这样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移动,变为需求曲线D1,供求相互作用形成了新的均衡点E1,均衡产量为Q1,均衡价格为P1。在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同不存在交易成本情况相比,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会增加产品的总成本,导致产品供给数量会低于无交易成本情况下的产品供给数量,这样供给曲线S1将向左上方移动变为供给曲线S2;另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会使产品价格上升,导致产品需求数量会低于无交易成本情况下的产品需求数量,这样需求曲线D1将向左下方移动,变为需求曲线D2,供求相互作用形成了新的均衡点E2,均衡产量为Q2,均衡价格为P2。从动态角度看,从最初的均衡点E,向不存在交易成本的均衡点E1变动,再向存在交易成本的均衡点E2变动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存在交易成本与不存在交易成本情况下的均衡水平明显不同,存在交易成本的均衡水平(点E2)代表着更高的均衡价格P2和更低的均衡产量Q2。因而可以看出,交易成本导致国有企业创新有效供给不足,对国有企业创新起到阻碍和约束作用。
二、交易成本如何阻碍国有企业创新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成本广泛存在于国有企业的各个环节,大大减少了创新收益。如果一个经济体中存在较高交易成本,就不可避免地阻碍经济体的技术进步和创新。制度影响了组织行为,导致创造性破坏的发展,这个过程发展了技术并引起社会财富的增加③。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目前仍然存在官僚化、行政化、封闭化、大企业病、竞争和危机意识不足等诸多弊病。通过深入挖掘产生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发现国有企业的体制机制存在重大问题,而体制机制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性质。正是由于国有企业的公有产权属性、垄断特质和沉淀成本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国有企业在科学决策、搜寻信息、公关谈判等各个环节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创新的痼疾。
1. 国有企业的公有产权属性
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Holmstrom(1989)则认为创新具有不同于一般生产的特殊属性:不可预见性或不确定性、风险性、异质性、长期性和人力资本密集性④。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产权是指国家或政府可以根据与资本的联系,对其施加控制和控制性影响的各种企业中归属国有的部分产权,这种产权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普遍缺乏激励创新的中长期制度设计,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严重。国有企业国家所有即为全体国民所有,表面上看产权很清晰。但是,这样的国有企业产权事实,既不是全体国民所有,也不是国有企业员工所有,所有权主体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集合体的模糊概念。从理论上看,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国民,但是这个所有者十分分散和力量薄弱以至于无法实施监督功能,代理成本使股东(所有者)与经理人(代理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由于国有企业存在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监督链条也不会导致出現最终的委托者,自上而下的政治控制并不能完全消除代理成本,国家无法真正约束国企经营者,无法真正实现国有企业的“法人化”、“企业化”和“国有化”,难以直接行使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权利,社会和公众也无法对管理者起实在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从而使代理问题更加复杂。然而,创新具有高度风险性、不确定性和长期性等特征,产权不明、权责不清的公有产权属性导致国有企业创新控制权与创新收益权相分离,又由于短期增加的创新投入而产生的长期收益并没有明确的享有者,这样不利于强化国有企业长期的创新行为,也不能有效激励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的创新热情。因而,不论从逻辑还是实践上,国有企业创新受到很大约束,从而造成国有企业创新不具有可持续性。
第二,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产权结构状况对企业的创新行为和创新效果能够产生直接影响,我国国有企业虽然进行了多次改革,但是国有资本“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负面影响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产权主体单一,产权市场不发达,国有产权涉及范围过广,国有企业内部变相私有化,在原始技术创新利益分配上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国有企业的创新动能和创新效果等方面缺乏有效激励。所以,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不合理,激励机制存在扭曲问题,使得国有企业从上到下创新的积极性不高,也直接影响集中大量雄厚科技实力的研究机构参与国有企业进行原始创新的可能性。
第三,国有企业具有封闭性。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已经证明开放性和流动性对国家经济发展是极为重要的。但是,随着国有企业规模日益庞大,凭借政治地位实现垄断市场之后,就越来越僵化封闭、固步自封,不再鼓励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与优化配置,排斥外来进入者,设置贸易壁垒,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通过政治身份和垄断地位,排斥市场竞争的策略,虽然可以获得短期利益,但长期利益将受到损害,导致很多优质资源无法利用,整体运行效率下降,竞争力明显不足,最终丧失创新活力。在人才使用方面,国有企业封闭性表现尤为明显,实施“萝卜招聘”,“国二代”、“国三代”现象比比皆是。实践证明,通过关系网结成封闭性小圈子,排斥外来竞争,导致用人方面的逆向选择,人力资源错配,造成巨大人才浪费,从而导致国有企业没有真正的创新人才。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将会更加依赖外部行政和政治权力做大,而不是由内生要素做优、做强,其结果是侵蚀国家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 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理性选择
Shleifer(1998)指出,当所有权为政府所有时,企业经理通常没有激励进行降低成本和改善质量的创新投资⑤。国有企业经营者往往扮演着经济人的角色,作为理性的决策者,国有企业经营者会根据私人收益与私人成本的比较来决定自身行为,只有当决策行为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时,国有企业经营者才会采取行动。
第一,政治利益最大化。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是由政府委派,且具有一定任期和行政级别,与其说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是一个企业家,不如说是一个政府官员。国有企业这种高度等级化的管理体制,使得经营者无法真正按照市场的方式进行决策,导致经营者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迎合上级偏好,满足上级需要,而不是以追求创新、提高效率,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为目标,抑制了国有企业长期创新发展。同时,每一级行政级别都代表的是利益和特权,特别是可以享受到一种横跨政商两界的利益和特权。对于大多数理性的国有企业经营者,追求职务晋升,追求行政级别,追求特权待遇要比追求企业创新、经济效率更为重要,这使得国有企业经营者把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货币等用在谋官谋权上,而在冒风险创新的精力投入上明显不足,因而国有企业创新动力不足。
第二,经营行为短期化。一方面,缺乏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长期办法。创新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生产性活动,它往往具有长周期、高风险、高投入及异质性等特点⑥。国有企业的公有产权属性不能有效激励创新的长期行为,国有企业经营者很难享受到增加短期创新投入而产生的长期创新收益,受益主体不明确,容易出现偷懒和搭便车现象。因此,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理性选择是那些能在短期内带来收益、风险小又能显示政绩的投资项目,而那些长期创新项目,由于缺乏投资激励,这类项目往往投资不足,造成创新效率的严重损失。另一方面,经营行为短期化导致国有企业经营者普遍存在不稳定感。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位置是任期制,并且任命的标准也不完全依据企业家精神的高低和经营者长期绩效的好坏,这样国有企业经营者对未来普遍缺乏长期稳定的预期。国有企业的无效率主要是缺乏对管理者的有效监督和激励机制⑦。目前,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考核制度,也存在考核短期化的缺陷,不论是年度考核还是任期考核,都不能有效解决创新激励长期动力问题,而且这种考核制度还增加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不稳定感,这种不稳定感会严重妨碍国有企业的长期创新行为。
第三,追求风险最小化。国有企业管理者不是市场筛选的产物,而是国家任命的政府官员,这些人的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和冒险精神偏好普遍较低,往往是典型的风险厌恶者,他们往往会减少影响个人发展的创新性风险投资项目。创新本身就是一项风险很高的长期性活动,投入不一定有产出收益,甚至还可能失败。一旦失败,创新投入将无法收回,国有企业效益将会遭受重大损失,并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经济利益、政治地位和未来的政治前途。所以,理性的国有企业管理者在面对高风险的创新项目时,当他无法确信创新能否成功,能否享用创新利润时,他最优的选择是选择风险最小、见效最快,能带来回报和显示政绩的短期非创新项目,而那些风险大、周期长,在任期间难以见到效果的创新项目不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理性选择,因而国有企业经营者往往会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做出不利于企业创新的决策。
3. 国有企业的垄断特质
柯兹纳曾指出垄断会对创新机会的发现产生不良影响,政府限制自由进入市场,甚至限制利润水平与收益率,这样做将直接导致经济无效率和产生混乱,将减少利润机会被关注的概率。由于垄断的存在,消费者的需求变化被注意到时候会更晚,技术创新出现并被采用速度也会更慢⑧。目前,几乎所有主要的行业,例如国防、电力、石油、电信、煤矿、银行和保险等都是由国有企业占主导,大部分属于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企业。这类国有企业前期需要巨大的固定资本投资,入行门槛很高,民营企业往往无法与之竞争,这就造成天然垄断。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普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具有行政垄断偏好,利用权力和地位(尤其是优先权)垄断市场,获得垄断利润,阻碍潜在市场竞争和创新发现过程,阻碍高管发挥创新精神。因而,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创新惰性”问题。
第一,政府庇护下的国有企业垄断,分散创新重視程度。国有企业自产生以来,就与政府在联系和对话上具有天然优势,国有企业获得政府资金支持、政策补贴、市场主导和廉价生产要素比较容易,从而导致国有企业没有竞争压力,创新动力不足是其致命的缺陷。这是由于拥有政府的授权和保护,人为设置限制竞争者进入的壁垒,国有企业获得行政垄断权,获得利润更为容易,没有降低管理成本的内在动力和有效约束,因而会在寻求保护的活动中投入过多,必然分散国企高管发现新知识和新技术创造利润的重视程度,不但扭曲资源配置,而且无形中抑制了国企高管的发现和创新精神。比如,歧视性许可收费不仅降低了国有企业的创新激励,而且产生了创新激励扭曲效应。
第二,缺乏市场竞争的国有企业垄断,扼杀创新积极性。波特在其《国家竞争优势》中指出,一个国家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是否在某些行业里拥有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大型企业⑨。然而,占据我国经济半壁江山的国有企业虽然经历了商业化、公司化和兼并,仍然政企不分,不需要为创造市场而竞争,感受不到强烈的生存竞争压力,没有优胜劣汰的危机感,法人治理结构仍然一股独大,没有形成适应市场化结构和竞争格局的现代企业制度。由于有效竞争不足,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拥有定价权,无论产品是否创新,价格是否合理,市场消费者都要被动接受,不用担心经营效率低下或缺乏创新而面临破产倒闭,存在严重的软预算约束这样的道德风险问题。引进新设备、开发新产品或进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对于国有企业生存不是充要条件,因为没有竞争压力,市场需求刚性,垄断利润获取方便。因此,垄断国有企业广泛存在高价格、高利润、低产出的低效率现象,而且严重抑制竞争性发现过程,阻碍技术创新和扩散,扼杀创新原动力。而且,国有企业凭借其行政垄断获得的市场优势,更容易同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国有企业在技术、产品和市场上更加依赖跨国公司,从而进一步助长国有企业的“创新惰性”。
第三,寻租下的国有企业垄断抑制创新动力。创新只是获得利润的一种方式,国企经营者通过权衡发现寻租比创新更有利可图。Guriev(2004)强调,贿赂会给腐败官员提供制定更多繁琐规则的足够激励,这显然妨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了企业创新的交易成本⑩。由于一些部门和相关官员在国有企业中存在部门利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方便,国有企业创新受到条块分割的制约,国家投入的大量资金、资源宁可分掉,也不愿冒风险去创新搞研发,进而导致创新投入不足,创新效率、创新成果转化和国有企业创新激励受到重大影响。另一方面,腐败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国有企业同样在政府担保和金融机构贷款等方面存在腐败行为,甚至有些高管人为设租,给创新设置重重障碍和关卡,增加了创新的交易成本,成为国有企业创新的“绊脚石”。同时,国企高管一般是哪里有钱赚就朝哪个方向工作,很多高管将他们的创新观点和主要精力投入到建立垄断和改变规则上,往往通过采取措施,限制对手采纳新技术,以维持自己的特权和垄断地位,这样会大大提高进入市场壁垒,从而降低国有企业的创新动力。
4. 国有企业沉淀成本的存在
沉淀成本(Sunk Costs)是指一经投资承诺,便无法收回的那部分成本。国有企业的生产要素专用性很强,比如,人员、设备、厂房由于市场不完全很难转为他用,会产生很高的沉没成本,因此,沉淀成本在国有企业是普遍真实存在的。
第一,不存在沉淀成本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创新情况。假设一个国有企业采用新技术(用N来表示),保持当前旧技术(用O来表示)。使用新技术,效率高,成本低,但是需要购买相关的技术和设备并重新进行人员培训,这部分沉淀投资或专用性投资很大。用VC表示采用新技术的操作成本,用I表示前期投资成本,两者相加小于继续使用旧技术加上前期投资的成本,国有企业基于节省成本考虑将采用新技术,其条件为:VCN+IN 其中,IN-IO=ΔI,VCO-VCN=ΔVC。(1)式表明,国有企业采用新技术的条件是,采用新技术新增投资成本ΔI要小于采用新技术节约的操作成本ΔVC;反之,国有企业依据成本收益计算,将不会采用新技术。
3. 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
经济新常态下,国有企业改革要提高竞争力和创新力,必然涉及到反垄断和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改革。首先,要设定国有企业合理的边界,首要目标是弥补市场失灵。如果国有企业定位不明确,国有企业将到处扩张,挤占民企生存空间,而且会出现“国进民退”和“与民争利”等问题。因而要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从那些不涉及国家重大安全领域退出来,积极发展民营企业,在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服务、金融服务、国防、电力、电信、铁路、航空和石油等行业开放,从而提升潜在竞争程度。只有国有企业定位清晰,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创新上,通过创新获得生存发展,而不是通过寻租方式谋求发展。其次,国有企业要保持开放性。目前,国有企业日益封闭,在选人用人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国有企业要实现创新发展,就需要同其他企业开展人才竞争,而保持开放性,利用市场筛选,是打破国有企业垄断,获得优秀人才的一种有效办法,这才是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所在。第三,鼓励国有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与合作。引入竞争机制是提高国有企业创新能力,打破其垄断地位的一种有效方法。国有企业要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浪潮,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依靠创新提升产品品质,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采取参与、合作、并购和聘请国外专家等方式,引进、消化和吸收国际先进科技成果,为提高国有企业创新能力服务。
4. 降低国有企业沉淀成本数量
如果国有企业创新处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那么通过价格机制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就会获得充分的创新激励。然而,国有企业背负巨大的沉淀成本,国有企业创新会不同于标准竞争性模型,从而使创新激励不充分。所以,降低各类沉淀成本数量是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一种重要方法。首先,积极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加快形成统一开放、自由流动的生产要素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可以大大降低资产专用性程度和不确定性,尽量消除生产要素市场进入与退出壁垒。这样不仅可以激励国有企业增加创新投资,而且还会提高国有企业的创新能力。其次,要大力完善非市场治理结构。采取重新签订契约,确定国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合并重组和所有权重新配置等方法,降低经济性和体制性沉淀成本。最后,充分发挥政府处理沉淀成本的作用。政府要采取适当的退出政策,引导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比如,加速折旧、繁荣二手市场和稳定未来预期等,减少沉淀成本对国有企业创新的影响。此外,政府还要制定管理沉淀成本相关政策。比如,搭建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社会安全网络、进行人力资源再开发、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减少沉淀成本和未来不确定性,增加要素的流动性,为国有企业创新提供良好条件。
注释:
① 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The Economica, 1937, 4(16), pp.386-405.
② O. Williamson,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 Firms, Markets and Relational Contracting, New York: Free Press, 1985.
③ [美]蒂莫西·耶格爾:《制度、转型与经济发展》,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68页。
④ B. Holmstrom, Agency Costs and Innovation,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 1989, 12(3), pp.305-327.
⑤ A. Shleifer, State Versus Private Ownership,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998, 12(4), pp.133-150.
⑥ D. Hirshleifer, A. Low and S. H. Teoh, Are Overconfident CEOs Better Innovators, The Journal of Finance, 2012, 67(4), pp.1457-1498.
⑦ J. J. Laffont and J. Tirole, 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 MIT Press, 1993.
⑧ I. M. Kirzner, Competi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8.
⑨ 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中信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⑩ S. Guriev, Red Tape and Corruption, The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 2004, 73(2), pp.489-504.
戴静、张建华:《金融所有制歧视、所有制结构与创新产出——来自中国地区工业部门的证据》,《金融研究》2013年第5期。
汤吉军:《沉淀成本效应与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不足分析》,《经济体制改革》2012年第9期。
作者简介:汤吉军,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长春,130012;张壮,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12。
(责任编辑 陈孝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