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中精确语言与模糊语言的运用
2017-07-27王亮
王亮
【摘要】侦查讯问言语活动中选择准确、恰当的精确语言与模糊语言,是正确运用讯问语言,有效地实现讯问目的的关键。在具体侦查讯问言语活动中,精确语言与模糊语言的适用是有条件的,而且精确语言与模糊语言之间相互转化的情形受制于特定的讯问言语环境。
【关键词】 侦查讯问 精确语言 模糊语言 运用
语言是侦查讯问活动的主要载体。侦查人员正是通过讯问语言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思想交流,达到讯问目标的。讯问语言运用方式是多样的,有启发性语言、暗示性语言、精确性语言和模糊语言等,而本文主要讨论精确语言与模糊语言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情况。众所周知,精确语言与模糊语言是紧密配合,相辅相成,不可截然分开的。它们常常融会于整个侦查讯问中。因此,我们不能片面的主张在侦查讯问中只能使用精确语言或仅适用模糊语言,而应根据讯问情况不同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运用精确语言或是模糊语言。
一、侦查讯问人员精确语言的适用条件
精确语言是指人们想要表达的意思表达得极为明确,毫不含糊,语义清晰的语词。审讯中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人员主要是凭借语言表达完成审讯任务达到审讯目的的。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确实有把握和必要情况下侦查讯问人员使用精确语言是必不可少的。使用精确语言的目的是在讯问中对一事件的具体细节,或案件中的关键性情节给以确认,或者由于侦查讯问人员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这种证据又是犯罪嫌疑人无法回避的,不能做出任何解释的。例如审讯抢劫犯罪嫌疑人郭某时,我们在三个问题上掌握了可靠的材料:一是郭某伙同他人进行盗窃犯罪,我们掌握他盗窃所得的一块手表在卷;二是他伙同他人打群架,把对方一人刺成重伤,案后郭某逃匿,我们掌握被害人证言,有同伙人供词在卷;三是郭某进行拦路抢劫,并把被害人刺伤。在这次持刀拦路抢劫时被群众发现、追赶,郭某逃跑时凶器丢落在路上,群众拣拾后上交给公安机关,经鉴定,刀上的血迹与被害人血型一致。讯问时,郭某不承认自己有罪之后,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开始这样展开:
问:“今年2月13日晚间(抢劫作案时间)你干什么去了?”
答:“到同学李义民家打扑克去了”(李系打群架的同伙)
问:“怎么去的?”
答:“走着去的。”
问:“走的哪条路?”
答:“西安大路。”
问:“这么说你是路经康平街(抢劫作案地点)到的李义民家的?”
郭某听到康平街这个地点,联想到他作案的情形表现惊慌,但又镇静下来。
答:“是。”
问:“在这里你遇到了什么人?”
答:“记不得了。”
问:“你不会记不得吧,这件事你一生也不會忘记
答:(不语)。
问:“你这天到李义民家去了吗?(这天他抢劫被迫赶,没有到李家,而是绕道跑回家了,有李的证言。)
答:“没有。”(郭某没有敢扯谎。他开始意识到我们可能掌握情况)
问:“方才你不是说2月13日晚到李义民家打扑克去了,怎么又没有去呢?”
答:“我去李家的路上,发生事情了。”
问:“发生什么事?”
答:“遇上一个人,我向他问时间,他说我抢他,过来人撵我,我害怕他们打我,我就跑了。”
问:“你对遇上的人只有问问时间没有别的行为吗?你被追赶逃跑时丢了什么?”
答:“一把小刀。”
问:“是这把刀吗?”(这时出示群众拣拾的刀)
答:“是。”
问:“带刀干什么?”
答:“防身用。”
问:“真的是为了防身用的吗?是不是我们把你遇上的人和追赶你的人都找来和你对质?”
这时郭某完全意识到我们已经掌握了他的罪证。
答:“不用了,我老实交代。”
至此,他供认了抢劫犯罪和把被害人刺伤的事实。而且郭某对其他流氓伤害和盗窃罪行也供认不讳。
这场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采用的“今年2月13日晚间”“路经康平街”“发生了什么事”“被追赶逃跑时丢了什么”“是这把刀吗”“带刀干什么”等语词都是有精确语义的。
侦查讯问中的突然提问和一针见血的结论性语词往往会使犯罪嫌疑人落入不可解脱的境地,但是这种突然的袭击,一般不用提问的方式进行,而用毫不含糊的断言,这也是讯问中的精确用语。如肯定犯罪嫌疑人在某地杀了人,就不问:“你在某地干过某种事?”而是问:“你为什么要在某地杀人?”
那么,侦查讯问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使用精确语言呢?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时要使用精确语言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业、家庭情况、以及个人简历等,在讯问时应使用精确语言。否则,将会给以后的审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或住址时,侦查讯问人员应当使用精确语言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你叫什么名字,可用过什么曾用名?”“犯罪嫌疑人你现在家住在什么地方,身份证上的住址在什么地方,请你讲清楚。”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基本要素时要使用精确语言
犯罪事实是通过犯罪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目的、动机和后果表现出来的。在追讯具体要素上要明确划一、毫不含混,而不是模棱两可。如“犯罪嫌疑人纪某,这张土地补偿款的收据可是你开的?如果这张收据不是你开的,为什么这张收据的笔迹和你的笔迹完全相同?我国法律及政策你是非常清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希望你把开这张假收据骗取土地补偿款的事情讲清楚。”如问:“张某在8月10日上午9点到你家找你,手里拿的是什么?”这里所指的“张某”“8月10日9点”“到你家”,这三项内容都是用精确语言来表达的。目的是弄清犯罪活动情况,确定犯罪产生的时间和在何处进行犯罪预备的。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涉案数据时要使用精确语言
在审理案件中涉及到数据时,一般使用精确语言,否则会对以后的定罪量刑带来不利影响。如犯罪嫌疑人讲自己受贿他人钱财五万元上下,作为侦查讯问人员就必须继续讯问到底是上还是下,如果不追问清楚,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会产生影响,受贿数额是定四万元还是六万元。
(四)在使用证据时应运用精确语言
讯问言语交际活动,实质上是侦查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双方进行的智力较量。而较量的主要内容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犯罪嫌疑人总是千方百计地想摸清侦查讯问人员掌握他多少犯罪证据。而审讯实践证明:同一证据由于使用的时间和方法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使用证据的方法很多,其中直接使用证据就是常用的方法。它包括侦查讯问人员口头宣示和直接出示。口头宣示这种方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触动大,效果较好。但口头宣示的证据必须绝对可靠,让犯罪嫌疑人直接感知到侦查讯问人员已经掌握其犯罪证据。因此,口头宣示使用精确语言则是最合适不过的了。如讯问流窜犯罪嫌疑人马某,侦查讯问人员在问其自然状况时,问“你念几年书?”答:“没念过书。”侦查讯问人员说:“不对,你念过书,你1991年7月毕业于某市某中学。”马某因是流窜犯,不想暴露自己真名实姓,听到此问很慌张,表明侦查讯问人员已经掌握了他的历史。为了扩大审讯效果,使犯罪嫌疑人老实供述,侦查讯问人员又直接使用证据,问:“你被刑事拘留前在外面呆了多长时间?”答:“两个半月。”侦查讯问人员说:“时至今天你才说出第一句真话,这出戏该收场了吧!你打算从哪里开始交代?”答:“我从逃跑开始说。”这样直接使用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不得不缴械投降。又如:“这把凶器上有你的指纹,又有被害人的血迹,你还有什么可说的?”使用这样的精确语言,使犯罪嫌疑人无可争辩。
(五)在进行政策教育時可使用精确语言
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捕后自认为罪行大,肯定会处以重刑,在受审时畏罪心理严重,以沉默抗拒审讯。侦查讯问人员对其进行政策和法律教育,宣讲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使其受到感动,如实交代了罪行。侦查讯问人员是这样使用精确语言的:
侦查讯问人员:“你看过刑法条文吗?”
犯罪嫌疑人王某:(摇头)。
侦查讯问人员:“刑法第172条是这样规定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你亲眼看看条文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我犯罪可以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是什么意思?”
侦查讯问人员:“态度不好的,也就是犯罪后不能认罪,不交代罪行的,处理时要重。相反,态度好,能认罪伏法,处理就轻些,有些人还可以单处罚金呢!”
犯罪嫌疑人王某:“那我争取从轻处理,把问题全交代。”
犯罪嫌疑人王某不仅在侦查讯问人员使用精确语言教育后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又交代了一些侦查讯问人员没有掌握的犯罪线索,揭发了新的犯罪。侦查讯问人员在进行政策、法律教育时具体、明确地使用精确语言能让犯罪嫌疑人信服,从而打消疑虑,促使其心理转化,达到讯问的目的。
精确语言在讯问言语交往活动中的运用不仅仅局限于上述三种情况,实践中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在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使用精确语言。此外,实践中还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使用精确语言应适应言语环境;二是使用精确语言应掌握时机;三是使用精确语言应顾及犯罪嫌疑人的个性。
二、侦查讯问人员模糊语言的适用条件
模糊语言是指由模糊词或模糊词组组成的,所表达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且隐含多种判断的语言。与精确语言相比,模糊语言具有更大的概括性和灵活性。这种概括性与灵活性集中反映在语言外延上。讯问言语交往活动中使用的模糊语言,其内涵和外延不是指犯罪事件的随意性,即犯罪事实的不确定性。审讯中使用的模糊语言迥别于引供、诱供和指名问供。模糊语言的审讯更迥别于讯问言语的混乱。讯问言语的混乱表现为言语内涵的不正确理解和应用中的混乱。审讯中使用的模糊语言,其模糊性就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某种程度上的不确定性,是指事物本身所包含的不确定性。例如,“几个人作案”(而审讯中要查清犯罪嫌疑人需要的是一个确定的人数);“作了多少次案”(要查明的则是作案的准确次数)。
使用模糊语言讯问,是有效达到审讯的目的、核实犯罪事实重要的手段之一。它与侦查讯问的终结不相同。侦查讯问终结对有罪、无罪、犯罪事实的判断是绝对的,其表达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这一区别,就不会把模糊语言的讯问这一审讯手段和审讯的目的等同起来。模糊语言在讯问中得以运用的关键问题在于侦查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并非一开始就是十分明确的,而是一个从模糊认识到逐渐清晰认识的发展过程。侦查讯问人员在核实犯罪事实的过程中,认识和判断犯罪情节所用的模糊语言,其概念往往不是绝对地肯定和否定,而其实是蕴意丰富,有弦外之音特殊效果。模糊语言这种性质功能,对查明案情、证实犯罪是从不清楚到清楚,从部分到全部,达到必然确定或否定,这就是模糊语言在讯问中得以运用的科学根据。
模糊语言审讯一般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一)深挖余罪时
侦查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进行到一定程度时,侦查讯问人员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事实都已做出交代,那么,犯罪嫌疑人还有没有未交代的罪行呢?对此,侦查讯问人员是难以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宜使用精确语言。如侦查讯问人员可以这样发问:“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你还有事儿没有交代。现在给你一个坦白机会,把那事儿交代清楚,为你从轻处理创造条件。”这里,“那事儿”就是模糊语词。又如抓获一个现行重大犯罪嫌疑人,是初犯还是惯犯呢?是隐瞒了盗窃罪还是抢劫罪?本身就具有某种模糊性,因而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得出精确的结论。当犯罪嫌疑人表示愿意交代时,侦查讯问人员说:“你打算从哪里开始交代呢?”就有很大的灵活性。可让犯罪嫌疑人理解为罪行全部被我掌握,也可理解为以时间顺序或案件从大到小开始交代。
(二)犯罪情节不清时
当追问犯罪嫌疑人某一犯罪情节、作案手段时,由于侦查讯问人员没有掌握证据,对情况还不了解,讯问时为了不暴露我们对案件关键情节的重视,不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担忧、恐惧,就应使用模糊性语言讯问。如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徐某,在受审时,侦查讯问人员问及到徐某是如何动刀刺伤被害人时说:“被害人的伤口位置你清楚吧?”徐某答:“清楚。”侦查讯问人员说:“我们通过各种途径查清你当时是怎么干的,你干的全过程是我们说好呢?还是你主动交代好呢?”从侦查讯问人员问话中没有说犯罪嫌疑人徐某是怎么行凶的,但采用模糊语言表达侦查讯问人员已掌握其犯罪情节,又给犯罪嫌疑人徐某创造交代罪行的机会,争取讯问的主动权。
(三)暗示使用证据时
审讯中,使用证据的形式有暗示。所谓暗示使用证据就是不明说,不明示出示证据,以暗中点破事物的本质、属性的一种出示证据的形式。讯问中暗示出示证据在讯问语言上必然要采用模糊语言来表达。如对一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人一开始就用模糊语言发问:“你在盗窃作案时,还有干得不够利落的地方,你在现场留下了什么东西?”这句话中的“盗窃作案”就隐含着本案以及除本案以外所作的多起案件等多种判断,这句话中的“东西”隐含着指纹以及除指纹以外的其他物品、痕迹等多种判断,这句话中的“现场”就隐含着本案的现场以及除本案以外的现场的多种判断。而犯罪嫌疑人在“做贼心虚”心理的支配下对问话加以揣摩推测,从而做出自己在本次盗窃案中现场所留指纹已被我公安机关拿到了的判断,因而被迫交代犯罪事实。再如审理抢劫嫌疑人李某时,侦查讯问人员说:“全市四个区,你今天在这儿抢,明天又去那儿抢,后天又上那儿抢,用不用我们一一的替你说出来?”侦查讯问人员的问话没有确定全市四个区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什么地方搶劫,也没有明说是那一天在那里抢劫,而是采用模糊语言点破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犯的是数罪,已被我公安机关掌握,在犯罪嫌疑人李某心理上形成强大压力,促其交代罪行。此外,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做出肯定或否定时,也应适用模糊语言。
(四)犯罪嫌疑人供述犹豫不决时
一般这类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是:想供述却又抱有挺一挺也许能混过去的想法;想对抗又怕因不配合讯问工作而受到从严处理;想坦白却又怕受到法律的判决。针对这类犯罪嫌疑人,常常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后,心理已被打动,但却未被彻底说服,处于一种部分被说服部分未被说服的境地。此时侦查讯问人员如果能准确及时把握时机,加以恰当的利益与政策引导,犯罪嫌疑人就会放弃抗拒心理而坦白交代自己罪行。如:审讯中侦查讯问人员可以讲“只要你态度好,如实彻底地交代,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以帮你一把我们会尽量帮你一把,我们一定不会去害你的。”因此,在讯问实践中应多用可能判断,像“可能”“有可能”之类的词语,少用必然判断,切忌说一些带承诺的、而又可能无法实现、自己又无法做主的“一定”“必须”之类的绝对话与精确话。
总之,在采用模糊语言审讯前,侦查讯问人员要努力创造条件,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一种过高估计已有证据的意识,既明显意识到罪证已被侦查讯问人员掌握,但又不清楚罪证的具体内容。这就要求侦查讯问人员必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数量和类别要判断准确,要求弄清以往事件情节,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种意识,仿佛其他情况也犯罪嫌疑人员所掌握;二是要求利用关于犯罪嫌疑人往事的证据和讯问前的时间。对这些事实的情节,选用恰当模糊语言,以便审问时不断地使受审问人延伸指向犯罪情况,而不是虚张声势。侦查讯问人员所设计的模糊语言,都是以确实的证据为基础,而发问的指向都包含着犯罪嫌疑人隐瞒罪行的方面;三是在审讯中,侦查讯问人员用模糊语言审问时,要沉着、坚定,使犯罪嫌疑人感到侦查讯问人员是“胸有成竹”,不查出他的罪行是不肯罢休的。还要求结合模糊语言审讯,逐渐地、有序地、适时地使用现有证据,造成一种证据量充足的意识。
模糊语言在审讯中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但是,如果运用不好,很可能出现法律所不允许的错误。因此,审讯中为了运用得更好并避免出现错误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是注意使模糊语言的意向为审讯的中心任务服务;二是根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注意模糊语言的指向性;三是灵活变通,注重模糊语言的艺术性;四是注意避免出现指供的错误。
三、讯问言语活动中精确语言与模糊语言的相互转化
讯问言语活动中,侦查讯问人员使用的不确定性模糊语言与精确语言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只具有相对意义。在讯问实践中,往往会发生在这里被认为是精确性的语词,在另一场合或不同讯问阶段却又是不确定性的模糊语言了。也就是说精确语言与模糊语言在特定的语境中能够相互转化。例如: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某县镇营业所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重大犯罪嫌疑人程某在审讯中坚持自一九八二年获释后,一直安分守己,不偷不盗的狡辩,使审讯陷入僵局。这时,侦查讯问人员利用掌握犯罪嫌疑人在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潜入镇房管所盗窃作案时留在气窗和玻璃台板上的指纹(盗窃数目不够立案标准)证据巧妙地出示证据,打破了僵局。侦查讯问人员这样指出:“你说自一九八二年释放以来,一直不偷不盗,安分守己。那么又怎么会在盗窃现场留有你的指纹呢?”侦查讯问人员接着不点时间、地点地出示犯罪嫌疑人程某留在镇房管所气窗上的指纹照片,至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了错觉,误认为:“盗窃现场”特指“五·二六”盗窃现场,掌握了指纹证据,因此供述了“五·二六”的盗窃罪行。
在这里“盗窃现场”这一语言本身并不模糊,但在特定的语境中却变得模糊了。
此外,除了精确语言向模糊语言转化这一情形外,在讯问言语活动中,还存在模糊语言向精确语言转化以及模糊语言和精确语言集聚一身的情况,我们考察精确语言与模糊语言相互转化的条件和关系,以及这种转化结果对特定讯问言语交往活动的影响,对于具体的语言运用,提高侦查讯问人员的语言艺术是大有帮助的。
参考文献:
[1]毕惜茜.侦查讯问理论与实务探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