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7-07-27杨君林力维
杨君+林力维
【摘要】自从上世纪90年代我国私募基金得到引入和发展以来,在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就业率等多个方面推动着社会的发展。本文从私募基金发展的发展优势着手,分析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并且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能给相关的工作和研究一些启发和借鉴。
【关键词】私募基金 发展优势 问题 对策
私募基金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已经逐渐成型,并以其自身独有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让许多人十分的关注,并且也显著的带动了经济的发展。对于如何优化自身,如何在法律和市场都不健全和不成熟的情况下,取得更长期的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深思和研究的课题。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特点及优势
就目前私募基金表现出来的特点而言,具有以下优势:首先,私募基金的灵活性强,主要体现在其具有十足的个性化以及融合性强的特点,这就给予了投资人十分多样化的选择,同时也激活了市场。另外,其灵活性还体现在私募对于募集着主体无要求,同时由于私募基金的成本低廉,导致可操作性就会更强,也会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其次私募基金由于证券条款的灵活性导致其易于做出突破性的改变,不管在可转换性又或者是回收性等方面均具有十分突出的优势。最后是私募基金的针对性强,这里的针对性更多的指的是投资者,这种指向性的高精度使得发行价格在某种程度上规避因证券市场的行情波动,从而不受到太多影响。
二、私募基金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问题
(一)相关法律不健全
相比于私募基金在发达国家的严格而有效监管措施和法律法规,我国相关的法律却只有很低的法律效力层级,这一块的缺失对于私募基金的发展而言是十分头疼的。导致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对于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对于私募基金的长期发展也形成掣肘。其法律对于缺少的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带有欺诈性的私募行为存在于部分私募基金中,还有一部分私募行为已然成为公开募集行为,造成了一连串的问题;二是一直以来处于压制状态的我国私募资本市场的不健康发展,造成有些难以从资本市场或银行获取资金的企业遭遇严格的金融约束。故而在信用资源做代替了。
(二)市场混乱
由于私募基金的复杂性和可变性,导致证券监管机构难以对其进行高效的监管,甚至可以说形成了监管盲区,是的市场状态混乱。比如市场的准入机制缺失,只有法规对于证券咨询资格界定,监管规则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在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等方面无法做出清晰明确的规定,使得執行更加困难,对于市场的风险性也极大的增加。另外,许多各种的合约十分的不规范,甚至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只为扩大增加利益和影响,各种夸大和虚假合约层出不穷。这种混乱且风险极高的市场对于私募基金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市场机制极不健全,不管是前文提到的准入机制,还是运营机制都缺少规范和安全,除此之外,市场的退出机制也存在一些隐患。虽然我国在过去的飞速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企业上市(IPO)、柜台交易、产权交易、并购市场、资产证券化和内部市场等多层次无缝链接的资本市场,但是就目前而言,其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育还是短板,缺少风投基金的有效退出渠道,同时,也表现出上市难,渠道窄而少等不良特点。
(三)监管机制和自我规范机制缺失
不难看到,我国许多的民间私募基金处于长期缺乏监管的状态,这种情况经常导致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侵害,以及扰乱市场的正常发展和持续,就这种扰乱市场的现象在前文市场机制中已经谈到。出了缺乏监管以外,重要的是私募基金的发展还缺乏自我规范机制,无法形成良性的内部自我清理的循环。就我国私募基金的情况而言,许多的私募基金缺乏应有的风险防控机制,也缺乏完善的约束激励机制,更别说前文应有的信息披露机制。同时也缺乏主动去寻求更适合我国市场的规范和运作模式的内动力,来降低私募基金市场的风险性。
(四)市场不成熟
对于私募基金市场而言,谈到它的不成熟性其实也是必然,比较其发展时间还比较短暂,但是其也有一些固有的问题。最为显著的就是市场的资本流动性欠佳,但是也会有人将其归类于私募基金市场的特征,然而这个特征却严重掣肘着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相比于成熟的私募基金市场,差异体现在他们有着专门为有限合伙人提供的可以转让手中资产的市场,从而激活私募基金的二级市场的定价功能。故而缺乏二级市场来推动私募基金市场流动性将是一个重要问题与方向。三、促进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应对策略?
(一)相关法规的健全
要想推动私募基金健康长远的发展,就需要对其地位的合法性进行明确的规定。关于私募基金是仅仅制定出实施细则还是对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修订或单独立法的问题。一是当前实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根本就是一部针对公开募集的基金法,然而如果对私募基金进行单独立法就会造成法条过多重复,丢失原则;二是在我国当前已有的法律框架中,已为各种形式下的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应有的法律规范与法律依据。所以要想使我国私募基金得到有效监管与实现健康发展,必须在立法上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目前应由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制定或自行制定出标准的私募基金实施细则。
除此之外,还要明确私募基金的发起人与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因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无论是私募基金的发起人与管理人还是投资者,他们的信用及资产实力等情况尚处在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下,要是只对投资者规定条件,而对发起人与管理人不予规定,明显发起人与管理人存在优势地位,这种不平衡的双方地位状态就要求通过立法以保障双方平等的地位。所以对私募基金要严格限定管理主体,乃至比管理公募基金的经理人还要严格。
总之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各国对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教训,加快私募基金监管立法,明确私募基金的概念、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法律问题,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规范,赋予私募基金在市场中应有的法律地位,将一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监测和分析,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业务环节,逐步建立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和体系。
(二)市场机制的完善
大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依据不同的交易条件、交易产品、交易规则及组织形式,资本市场能够形成不同的层次,为私募基金的有效退出提出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在目前资本市场上,我国要想从中抓住有利时机,并且促进现有资本市场不断壮大规模,对股份报价系统加快发展,积极推进柜台交易系统的建设,不断推动产权交易体系的完善,进而为私募基金的发展建立通畅的退出渠道,培育资本市场体系的良性循环。
(三)监管机制的优化
监管部门必须清晰职责分工,尽快扭转多头不管、多头监管的不利局面。特别是在目前私募基金不断发展壮大的时期,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必须加大惩罚力度,要从本质上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夯实基础,打造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需要在资本市场努力防范产权多样化环境下,私权损害与侵占公权,尤其需要防范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之间存在的操纵市场和利益输送的行为。此外,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私募基金需要加快自身的发展,它作为一个竞争性的投资工具、金融产品,其发展要经得起投资者和市场的最终检验。一旦私募基金无法发挥自身优势、展现自身的特点,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就难以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找到立足之处,更说不上发展壮大。因此在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设立方式上必须继续创新、不断优化,以较高水准的运营来赢得投资者和市场,以便进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加強对民间私募的监管。我国私募基金业务处于发展时期,为加强监管和规范业务,有必要在信息披露上从严要求。管理人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和运行过程中都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资产质量、运营能力、经营绩效等方面的资料,以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另外,针对我国民间私募泛滥,良莠不齐的现状,政府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管理规范。在适当时机可进行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对民间私募的监管,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私募基金具有灵活性强,针对性强等诸多特点,又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和更广阔的市场,然而当前国内的私募基金的发展状况依然存在法律不健全、市场混乱、规范机制和自我规范机制的缺失以及市场不成熟等问题,故而需要健全法律和市场机制,完善自我发展机制,优化市场的监管机制,以期市场得到更加长足而稳定的发展。相信我国私募基金市场通过更长时间的发展和不断的自我完善,将会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邹成焕,刘开华.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7,(04).
[2]官志和.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研究[J].时代金融,2017,(05).
[3]张晓飞.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