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与产权档案管理之间的关系探究
2017-07-25邓苏梅
邓苏梅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推广,一些旧的建筑物逐渐被拆除,而在城市房屋拆除的过程中,房屋的拆迁工作与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对此,本文则主要对城市房屋拆迁与产权档案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房屋拆迁 产权档案管理 关系
一、产权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之前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的工作
在拆迁工作进行的前期,产权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的配合有关单位的工作,并主动的介入到管理工作中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调查工作。
第一,对房地产的权属档案进行查阅。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一般处于城市的繁华地带,其产权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再加上产权关系的复杂性,只有通过查阅房地产权属档案才能够了解其真实的内容。对此,产权管理部门应该与拆迁单位以及评估机构等进行协调,对房地产权属档案进行查阅,明确房屋的合法权属、建筑面积、设计用途朝向等,这样,就能够对将要拆迁房屋的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有利于拆迁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做好现场的勘测调查工作。虽然房地产的产权档案能够对房屋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准确的反映,但是仍会有一部分的房屋因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没能够确权登记,在这些没有确权登记的房屋中,甚至还有一部分房屋是违章建筑以及临时建筑的简易房屋。此外,经过确权登记的房屋中,有一部分在登记发证以后又重新的翻修和扩建,这些房屋在修建后也没能够及时的申请变更登记,这就导致产权档案中所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要想解决以上所提到的问题,还应该要求产权管理部门与评估人员以及拆迁当事人在现场进行实地勘测来获得较为准确的数据,从而确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拆迁补偿标准。
二、强化强拆范围内房屋的产权限制管理工作
一旦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内,当拆迁公告发布时,其土地的使用权就已经被收回了或者由其他机构进行拍卖、转让,这就使得拆迁范围内房屋在产权处置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对此,相关的管理人员应该熟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等,并在进行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能够灵活的运用,从而有效的提高其工作效率。
如,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第六条第三款中就有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及在《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的第八条第四款中规定的“依法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等。
三、做好对已拆迁房屋的消籍以及新房屋登记的工作
第一,对于拆除房屋的灭籍工作。在房屋拆迁结束以后,被拆迁的房屋就不存在了,所以要对这一房屋原有的产权档案进行灭籍处理。在开展这一工作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该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理,其内容主要为:“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但是在拆迁的过程中,许多当事人最为关心的是拆迁补偿的问题,其在取得拆迁补偿安置之前是不会主动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等级的。针对这一现象,产权登记部门的相关人员应该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内容的要求,将注销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的书面说明送到产权人的手中,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此外,还要对登记簿册上的一些资料进行修正或更改,使得产权资料所体现出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二,对于新建房屋的登记工作。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安置是非常重要的,其中一部分的补偿安置可以采取原地补偿的方式进行,所以,新建成的房屋产权关系相对来说就会复杂一些。而为了有效的减少产权纠纷的发生,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产权管理部门还应该及时的通知房屋产权人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
四、完善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产权档案收集与管理工作
第一,产权档案的收集工作。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的第八条规定中就明确提出了拆迁过程中工所产生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都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灭籍的依据,同时也都属于房屋权属档案归档的范围之内。但是,由于现阶段拆迁管理工作中的一些体制还不够完善,产权管理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从而阻碍了产权档案收集工作的开展。对此,产权管理部门应该与拆迁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在产权档案收集工作方面达成协议,提高产权档案收集工作的效率。此外,拆迁改造后新建房屋在办理登记手续的时候,产权部门还应该要求产权人提供拆迁许可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产权档案的管理工作。在拆迁工作结束后,产权档案的管理部门还要对相关的产权档案进行整理,而在整理的過程中,还应该做好拆迁前和拆迁后产权档案的分类,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对此,首先,不能随意的销毁原房产权档案,因为这一部分档案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其能够有效的调解拆迁中出现的纠纷,同时也是了解城市旧貌的一个重要的资料。其次,产权管理部门应该坚持产权档案与房屋现状一致的原则,同时还要以新建房屋产权档案为基础,对拆迁范围内的相关资料进行变更。最后,还应该将拆迁前与拆迁后的档案进行分类,分开存放。如果原档案的存放位置预留有足够的空间,那么就可以将新档案挡在前面,但是要在原档案上做上“销毁”标记的标记;若没有空余的位置,则应该将其存放在其他制定的位置。
总结:城市房屋拆迁与产权档案管理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所以,档案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要与积极的与拆迁部门取得联系,并对一些产权档案信息的变更以及收集和销毁工作进行恰当的处理,从而推动城市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