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展农村普惠保险业务的对策措施
2017-07-25刘皓
刘皓
摘要:本文从农村普惠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作为切入点,深刻剖析农村保险需求及供给侧改革问题,研究探讨发展普惠保险业务措施,从加强财政补贴力度、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创新保险产品等角度改良普惠制保险当下存在的问题,力求使农村普惠保险改善民生、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功能全面发挥。
关键词:普惠保险 财政补贴 政府监管 产品创新
一、农村普惠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随着各地区农业保险试点规模不断扩展,各地区的发展模式也逐渐形成。由于普惠性农业保险发展时间较短,各地区建立的农业保险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在财政补贴、体系构建上存在值得改进的地方。
1.县域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财力不足。我国农业保险的补贴中,中央承担补贴的40%,省级财政补贴20%,县域财政补贴20%,其余由农户自己分担。按照保费补贴规定,中央财政给予补贴的前提是省级政府财政预算到位;同样,省级财政进行补贴的前提是县市级补贴预算资金到位。由于部分贫困县域财政压力较大,有的地区财政减少了对本地农业保险的参保比例,这减缓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农业保险尚未建立巨灾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巨灾风险规避体制尚未完善。巨灾破坏性强,风险发生较为分散。由于农业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投保农户不集中,导致发生灾害后农户不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再保险市场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大量风险无法得到分散。一旦巨灾发生,保险公司将承担巨大赔付亏损。
3.保险公司不良竞争。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方面获取低保费,承担高风险,而国家财政的补贴只用于农户,并不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为了避免经常出现亏损,保险公司不得不提升费率,导致低收入的农户承担不起,承保率下降。
(二)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财政补贴支付能力是否匹配。我国目前农村老龄人口仍在不断攀升,随着时代的改变,人们生活压力增大,家庭养老模式逐渐退化,认为国家应对老年人养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年满60岁的农民,政府政策为农民无需再缴费,每月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实行普惠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定要考虑国家财政是否有足够的支付力度。
2.保障水平低,投保积极性低。普惠养老保险制为社会帮扶性质的养老金体系,其保障的水平为补充型,仅作为农民养老的补助类收入存在,农村养老还需要其他的经济收入。很多农户由于收入问题,均选择最低档的缴费等级,加之部分贫困地区财政补贴力度不足,60岁之后获得的养老金情况并不乐观。因此,普惠养老保险制仍存在局限性。
(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经营模式难以确定。全国各地农村小额保险经营模式不尽相同,各有优势及劣势,经营模式难以选择。
2.产品供给缺乏,不能满足需求。部分保险公司把小额人身保险当作开拓农村市场的钥匙,而不具有可持续的长远发展规划。对农村市场仍旧存在误解,这样很难实现小额保险的公益扶助性质。并且在保险产品的设定上经验不足,开发上欠缺考虑实际情况,难以兼顾盈利与扶贫。小额保险仍需要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开发力度,提高创新水平。
(四)农村大病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未能与其他医疗制度恰当衔接。大病保险难与医疗救助之间恰当衔接。各省尽管在实施方案中普遍规定大病保险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补贴比例达到救助标准限额的20%,然而报销后许多患者依然难以承担重负。目前的大病救助资金不够充足,经济发达与欠缺地区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且患者获得医疗救助手续繁杂,间接成本较高。
2.部分保险机构竞标不合规。根据招标的规定,公共服务招标的价格指标不得高于30%,但一些地方政府单纯强调降低保费、提高保障。所以价格的下调成了业务竞标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中标,在没有获得大病保险数据、没有科学调查的前提下不合理定价,且盲目扩大标的范围,违规竞标。无意中加大了自身风险。
二、农村普惠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大财政补贴支持。过去的几年中,中央资金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覆盖的保险标的也逐年增加。税收方面也对保险公司减免了所得税。但是目前补贴的范围仍然有限。美国的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4%,按此比例计算,我国2012年补贴值应为1700多亿元,而当年实际补贴值为97亿元。与国外水平相比,我国补贴比例尚有提升空间。对于政策的设计存在偏差,一些地区的水产、养殖业例如鱼类、鸡鸭养殖等尚未被纳入。根据现行趋势,还需要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
2.完善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制定具体操作文件。中央多次敦促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加强防范巨灾危机的能力。目前依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通过建立政府、保险机构自身、社会组织参与构成的大灾风险准备金,从而使保险公司的承保力增强,使承包范围更加广泛,更有底气的面对巨灾风险。尽快完善中央、省市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的具体可操作性文件,使农户和保险公司遇到农业大灾时不再遭受巨大损失。
(二)农村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养老金筹集模式上,坚持以国家和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基本原则,打造以社会保险为主,以家庭式养老、社区式帮扶为辅,逐渐与城镇的社会养老制度整合统一的社会养老制度模式。
1.强化财政补贴支持。在政府财政收入不断提升的前提下,加大补贴力度,既鼓励了农户的投保热情,也鼓励了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保证资金到位,形成差异性补助机制,增加基本型养老保险保障额度,根据缴费档次提供不同档次的补贴额度,给予农户以实惠。
2.完善个人账户制度,提升保障水平。个人缴费并不强制财政进行补贴,同时缴费比例分为多个档次,对于最贫困群体无需缴费,由财政给予最低保障代为缴纳。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可以用于质押借贷,这样也有利于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更造福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1.推广半商业经营模式——以中国人寿为例。简单来说既是政府组织,参与引导,农户投保,政府并不过度参与,保险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探索到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农村小额保险方面开拓了高效的发展模式:
2.加强产品创新与开发。设计合理的保險产品是满足农户保险需求的重中之重。不同地域的农村文化习惯、保险意识差异较大。在开发时应多方面考虑地区经济水平、购买力、实际需求、盈利赔付比率等具体情况,创新产品设计。对于产品要根据收入层次划分多个档次,以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的需求,适销对路,提高产品适合度。
(四)农村大病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强大病保险与新农合的有效衔接。新农合,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直由政府主办。大病保险无论由政府或者商业保险机构主办,都应该做好普惠性定位。既不能浪费医疗资源,影响办事效率,也不能出现报销程序及政府监督的错误纰漏。
2.建立科学的招投标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招标机制,首先应从国家层面对招标程序、招标标准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政府机构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能,确保大病保险的招投标机制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标准主要有财务状况、承保能力、偿付能力等,非价格部分的评分标准同样需要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