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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治制度研究

2017-07-24陆泉旭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建议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的心理认知能力的不断提升,未成年犯罪率不断攀升,使未成年犯罪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我国一直注重保护未成人的健康成长,也制定了很多特殊的法律法规,但在对未成年犯罪后矫正工作重视不够。世界上很多国家通过社区矫治已经取得良好效果,形成了较为科学合理的配套制度。我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治才刚刚起步,在进行试点的过程中暴露了很多缺陷与不足,在立法、队伍建设、机制构建等方面都亟需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治;建议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治的概念和特点

社区矫治,也被称为“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型刑罚,是一种使罪犯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进行改造,进而消除其犯罪心理,这一过程主要是利用社会资源。而未成年犯社区矫治是指将符合特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安置在社区中,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协助下,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专业的矫正方法,促使其顺利重新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方式。由此可见,社区矫治是非监禁的刑罚,未成年犯社区矫治与短期的刑罚相比,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未成年犯社区矫治的特点,可以从适用对象、执行主体、方式、目的等几个方面来考虑。未成年犯社区矫治顾名思义是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未成年人毕竟心智没有完全发展成熟,可塑性较强,但又考虑到其实际存在的危险性,不宜不采取任何措施。执行主体多元化,国家机关在其中发挥着领导和宏观上的把控作用,具体工作的执行则可能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主体进行。关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治的方式主要取决于执行主体的心理态度,应当更多地以一种教育、引导和服务的态度而非监督、管理,从而采取科学的方式进行。与一般的刑罚不同,未成年犯社区矫治最终目标是使未成年犯从思想上消除犯意,行为上去除恶习,进而顺利回归社会,而非单纯进行刑罚。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治的意义

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社区矫治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主体之一,有独特的生理、心理特征,因此,未成年人不应当过早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心灵上容易造成耻辱的烙印,从而造成“二次犯罪”。社区矫治有助于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改过自新,调整心态重新做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也能有效避免未成年人之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减少对社会的排斥心理,有效预防犯罪。

从社会和国家的宏观角度来看,未成年社区矫治也有重要的意义。社区矫治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有利于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社区进行矫治,充分利用并整合了社区资源,与传统方式相比,节约了监狱等司法资源,可以使得国家将有限的资源利用在更加需要的地方。

三、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治制度及其缺陷

2002年司法部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治制度研究小组,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该制度的设想。2003年“两院两部”联合签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在上海、河北、广州等地开展。各试点省市通过尝试性的探索,为在全国推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治积累了经验,取得了很多成果,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困难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为改革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总体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治制度在不断优化,但仍存在很多缺陷,距离一个专业成熟的制度还相处甚远。具体有以下几点:

1.可操作性法律规范缺乏

在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治的实际工作中,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治制度来保证行刑效果的统一,有的只是一些关于开展社区矫治工作的试点通知,这些零散的规定根本无法与矫治工作的重要性相匹配。正因为缺乏具体规范,所以很多执行人员要么是观念无法转变,忽视该制度的作用,要么小心翼翼,不能充分发挥出此制度的优势。

2.缺乏相关工作机构和专业人员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治没有专门的机构,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还尚未统一,主要依靠公安部门来落实各种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繁重的工作任务不能适应我国社区矫治的工作要求,不利于社区矫治的长远发展。与此同时,在很多未成年犯矫治实践中,缺乏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无法针对未成年犯身心特点制定矫治方案,使得矫治过程毫无实际意义,沦为形式主义。

3.矫治方法的缺陷

科学的矫治方法对于未成年犯以及该制度本身的发展都至关重要。主要表现为科学评估体系的建立,因人而异、易于接受、形式丰富的矫治项目。实践中,最常出现的情况就是千篇一律的矫治方法,不考虑未成年犯的特殊性,有些诸如公益劳动的方式还易引起未成年人的抵触心理。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治制度的建议

从立法层面来看,应加快未成年犯社区矫治立法。有法可依是这一制度真正能够贯彻落实的基础,目前我国有关未成年犯社区矫治制度的规定相对宏观,在具体操作时显得力不从心。许多试点进行该项工作时,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使得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针对像未成年犯社区矫治这类比较特殊的制度,执行的主体就不能再局限公安机关等,因为专业性较强,所以需要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治机构,依托于该机构进行专业人员的培训,建立良好的福利制度和奖励制度。

为应对我国国情,建立健全未成年犯社区矫治制度,体现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有助于推动新时期关于刑罚制度的改革。虽然我国起步晚,仍处于探索阶段,但很多国家已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只要我们将这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一定能形成适合我国的制度。

参考文献:

[1]齐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研析[J].法制与社会,2011(22).

[2]吴宗宪.社区矫正的问题与前景[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7(1).

[3]折靜.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探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9).

[4]高春艳.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2.

作者简介:

陆泉旭(1995.08~),男,本科,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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