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消费更明白 更公平 更安全
2017-07-24林圻
林圻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作出修改,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2014年11月20日,新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表决通过,是消保法修改后,各地对其地方性消保法规“版本更新”的第一例。条例在规制工具的运用、交易安全理念的落实以及对上位法细化完善的分寸把握这三个方面作了新的探索。
运用信息规制工具扭转“信息不对称”
人们的消费决策往往建立在对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的了解之上,让消费者充分享有知情权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前提。新条例运用信息规制工具,赋予了各方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尽可能地扭转“信息不对称”现象,使消费者获得作出合理消费决策的基础:
——针对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和金融服务的信息不透明问题,特别增加规定:此类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及民事责任等信息。
——针对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外观特征不清晰,造成市场混淆的情形,增加规定:租用他人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针对一些经营者的广告宣传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造成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要求经营者必须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针对管理部门监管信息透明度不高的问题,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規范制度设计保障交易安全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本上有赖于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保障交易安全就是保障有序运行的市场经济。根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特征,交易安全的保障可以从信息安全、质量安全和资金安全等方面展开。
——保障信息安全。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并且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
——保障质量安全。进一步明确经营者承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规定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补救措施及召回措施。
——保障资金安全。尤其在消费者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模式下,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相关事项;此外,还授权市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经营者的资金管理。
细化规则落实无理由退货
向保护消费者倾斜,是修改条例时的基本遵循。在制度上向消费者倾斜并不是简单地以牺牲经营者的正当利益为代价,而需要运用法治思维理解上位法的精神实质,发掘地方立法的可能空间,作出较为妥适的安排。在无理由退货制度这一涉及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衡量的问题上,条例针对以下三个方面予以细化: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消保法在确立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同时列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清单,显然是为防止这一制度“误伤”经营者。这就意味着通过地方立法来增加或者减少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都可能违背上位法立法本意。消保法赋予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无理由退货问题上一定的自治空间,双方是否排除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根本意义上取决于市场的竞争态势和博弈结果。消费者博弈能力的提升是市场环境的产物,立法难以企及,立法所能做的是为消费者创造更为合理的博弈条件,使其真实意思得以有效体现,从而使博弈结果趋于相对公平。
在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各种“约定”,往往体现为“经营者告知+消费者确认”的模式。因此,消费者真实意思的形成和表示可能在“经营者告知”和“消费者确认”这两个环节受到扭曲。因此,地方立法的主要空间在于针对“告知”和“确认”这两个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保障消费者表达真意。为此,在“告知”环节,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在“确认”环节,条例要求“(经营者)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一“一人一物一确认”规则,能最大程度避免发生消费者意思表示错误的情况。至于有人担心的经营者会否对各项商品都提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告知”,条例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是因为相信只要健康的市场就能有效决定资源配置,此类经营者必将被消费者无情抛弃,无需行政干预。
——无理由退货商品的完好性要求。根据消保法,“商品完好”是决定可否无理由退货的“胜负手”,在对“完好”进行细化时,既要保障通过网络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也要平衡经营者的正当利益,防范恶意退货。为此,条例将“商品完好”明确为“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
——退货后双方返还的内容。对于消费者来说,“退货”只是表象,目的是要求经营者“退钱”。消保法将“先退货”作为“后退钱”的前提,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后的义务仅限于此。考虑到消费者通过建立消费关系获得了一定的商品,有时也可能获得相应的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在消费合同被解除后,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的取得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为此,条例要求“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