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政府四本预算账都要公开
2017-07-24
6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适用范围由“市本级”扩大至“市、区、乡镇”三级,新建了重大财政政策报告和备案制度,明确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明确本级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单位预决算都应公开,明确了在乡镇由人大主席团行使预算初审权,实现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进一步加强人大预算监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杜悦妹说,这部法规的通过,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市、区、乡镇三级预算审查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七章51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审查监督原则及相关机构的预算审查职权、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拓宽预算审查监督内容、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审计监督等。
条例明确指出适用范围。条例明确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针对乡镇人大监督实际情况,条例还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条例明确了审查监督原则以及相关机构的预算审查职权。条例明确“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注重实效”作为预算审查监督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人大财经委行使初步审查职权;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承担相关的具体工作;其他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其联系部门的预算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针对乡镇人大的特点,条例还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本市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条例完善了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条例明确了市、区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方式。同时规定市、区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可以组织建立预算审查专业代表小组和预算审查专家顾问组,并明确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条例拓宽了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条例规定了市、区政府及财政部门制定重大财政政策、重大财政收支政策的报告和备案制度;明确了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各级政府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预算公开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进一步完善了预算重点审查的内容,在相关条款中突出对政府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预算和预算单位的预算制度,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等审查监督。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条例细化了预算初步审查制度,明确市、区、乡镇三级人大预算初审的主体,政府提交预算初审的材料清单、工作环节和时间节点。为保障代表充分了解和读懂一般公共预算等四本预算账,条例还规定了预算草案解读会制度。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市、区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信息一体化建设,推进政府财政等部门与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的联网监督,切实提高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监督。为保障预算执行效果,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就特定事项要求本级政府进行专项审計或者审计调查,可以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询问。同时,条例还规定市、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跟踪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