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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2017-07-24赵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适用范围行政法

赵超

摘 要: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促进,民法规范与人们的生活已经是息息相关,并且民法规范在人们的生活中的作用也是日益显著。民法规范的内容与行政法执行的内容有着极大的相似之处,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民法规范适用的对象通常是公民之间的一些财产利益问题,民法规范也就是针对相应地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公民之间的纠纷问题而设立的法律论据。民法规范与行政法之间的互通点在于行政法执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是可以在民法规范中应用的,然而在民法规范中是不能直接应用的,必须要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合理适用于行政法中,因此民法规范与行政法是属于互利的关系。本文通过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意义、条件以及范围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适用范围

民法的建立在很早就开始了,也为现阶段近乎完美的民法规范理论奠定了基础。任何一个合格的法治国家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法律的地位体现于国家机关和法院以及行政机关中,不同的法律所规范的区域是不一样的,其相应的功能也是不同的。而民法与行政法之间就处于相互促进的地位,虽然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能够适用,但是由于各项法律和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社会中对其适用的领域还有许多争议。

1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意义

1.1国内存在的私法精神对民法规范的适用的影响

国内法律建设过程中一直在寻求一种私法自治体系,而私法精神的体现就需要私法自治的建设,而私法自治建设的前提要素就是独立人格。在我国古代时期,公民是没有所谓的人权的,更不用说是独立人格了。进入经济时期以后,由于国家观念和权利机关统领一切,公民的独立人权还是没有得到实现。一直到了市场经济时期,由于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才让人们的独立人权真正能够享有。虽然私法精神还没有体现出来,但是公民在社会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公民在市场中受到了更多的尊重,也慢慢促进了经济市场的发展。因此,要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得到合理的应用,就要将私法自治引入公有法之中,这样才能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1.2行政法中服务与合作的确立

由于社会发展中阶级斗争的原因,使得行政归属权不断地发生变化,并且社会中将对抗与斗争作为主体行为是不被提倡的。因为在不同时期的革命价值的体现都是由利益价值来决定的,所以在这样现象中,行政法中行政服务与合作的理念就诞生了。在行政法中服务与合作的约束下,行政计划、行政合同以及行政指导等多种私法行为也得到到了一定的限制,专制与强制体系的统治现象逐渐消退,社会中表现出的是自由与平等,因此,民法规范适用的范围就更广泛了。由于一些非强制性的行为在行政法中没有得到具体的规定,所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也就变得更有价值。

1.3减少了行政机关设租或寻租的行为

法律法规制度是要求合法、规范,但是有些相关的行政机构会钻法律的空子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一些法律案件中非法寻租就使得相关行政机构想要从中谋取私利,这样现象的就表明行政制度中也是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并且我国很多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缺少一定的针对性,由些可见,民法规范与行政法律在执行时都要避免出现专制的现象,要将适用的范围适当地缩小,从而使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得到合理地应用。

2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前提条件和范围

2.1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前提条件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要满足一些既定的前提条件。一些有特殊规定的法律制度应用于行政法中的前提是要与民法规范的原则和规范是统一的,其中的内容不能是直接归属民法规范的范畴内,只能是由法律部门专门制定的。因此,民法规范要在行政法中得到有效地应用,就一定要将私法法规归化到公法范畴中。而私法制度想要在行政法中应用的比较得当,也是需要符合一些条件的,由于行政法中的一些规定是可以利用行政法来补充的,所以要将政策和公平以及合理要素作为根本,要能够依据民法规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来处理案件的。

2.2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范围

虽然民法规范与行政法的内容是相通互补的,但是并表示其功能和立足点是完全相同的,民法规范与行政法之间的差异也是要清楚的。民法规范通常是以个人利益为立足点的,是为了帮助解决公民权益的纷争,以及对一些利益矛盾进行合理的协调,并利用相关法律来解决问题。而行政法的立足点主要是针对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单位,遵循他们的指示,并按照他们的意愿来执行相应的法律行为,行政法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对行政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的协调,然后规划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权限。在此基础上,所有行政活动的开展都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权利限制,不能对其任意进行更改或忽视,这也是为了将私法的自治与人治进行有效的结合。

公民之间的财产问题是隶属于民法规范中的,并且在行政法中可以适用。民法财产权和行政法财产权在财产权中是比较常见的,这也是体现出了民法规范与行政法规之间的相通性。虽然民法规范与行政法中的财产权规在性质上是比较相似的,但是也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其进行规范的指导,旨在将法律法规中的公平原则充分体现出来。由此可见,民法规范中的财产关系是可以适用于行政法中的。除此之外,民法规范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和法规,甚至是部分法律行为以及法律关系也可以是在行政法中应用的。这些基本内容不仅是属于民法规范范围中,也是属于行政法范围中的,所以这两者之间是具有互通性的。

合同担保权是属于民法规范内容中的,其权利在行政法中也可以适用。由于行政法中的债权关系与民法规范中的债权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很大相通性,所以民法规范中的合同担保权在行政法中也有得到有效地应用。但是由于行政法中的债权关系是属于公法制度的范围内,而民法规范中的合同担保权在行政法中还存在着一些强制性因素的影响,这时就需要通过行政权力来强制性进行。

3结束语

综上所述,虽然民法规范与行政法之间具有一定的互通性,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的,所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有效适用的前提,是要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依据,从而就能改进和完善当前行政法中存在的不当之处。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也是要符合一些前提条件的,并且其适用的范围也是有限制的,在适用时要合理进行法律关系和内容的判断,民法规范在行政法的适用能使两者得到良好的互补,也能为今后的法律制度进行合理的规划。

参考文献:

[1]李军.论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6(36):207+206.

[2]张尧.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28):13-14.

[3]何渊.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南京社会科学,2001(07):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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