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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裸贷”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2017-07-24陈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陈亮

摘 要:近年来,一些女大学生以自己的裸照、视频作为抵押在网络借贷平台和一些非网络借贷机构借款,最后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出借人将其裸照和视频进行公开。有的出借人甚至要求女大学生通过“肉偿”方式来抵偿债务。这就是所谓的“裸贷”,这给大学生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她们有些选择了退学,更有甚者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出借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本文将从该行为可能触犯的法律加以分析、研究。

关键词:裸贷;肉偿;敲诈勒索

一、引言

由于一些大学生的消费观念出现了问题,比如超前消费,炫耀消费,攀比消费,她们的消费水平往往超出了她们及家庭的承受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贷款公司盯上了她们,由于这种贷款的门槛低,不需要学生提供信用保证,这给大学生形成了容易贷款的表象。但令她们意想不到的是,面对她们的是陷阱,是深渊。这种贷款数额普遍不高,只有数千元,但在高达30%的周息面前,在短短数个月内,还款数额会翻几番,使这些借款人无力偿还。在借款学生无力偿还借款时,她们就会受到各种威胁,甚至被要求通过“肉偿”来偿还。

2017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暂时叫停网贷平台校园贷业务,防止“校园裸贷”和暴力贷款现象的发生,该《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校园贷健康发展。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难以克服的问题。首先,《通知》暂时叫停了网贷平台的校园贷业务,但并不是只有网贷平台开展校园贷业务,一些非网贷机构仍然从事该业务。其次,《通知》在叫停网贷平台校园贷的同时,号召正规银行开展校园借贷业务,但是多家银行表示他们目前只能为985、211的高校来提供金融服务。对于更需要金融服务的普通本科院校、大专院校的大学生,仍然无法解决他们的借贷需求。由此可知,该《通知》并不能彻底解决“校园裸贷”的问题。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制,可以更有效地打击该行为。

二、“校园裸贷”涉及的法律问题

1.从民法领域分析,对于该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人认为该借贷合同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由此认为该合同无效

但笔者认为该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借款合同本身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只是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并且抵押的内容违反了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超出了担保法上可以作为抵押的物品的范围,但是抵押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从合同,是独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的,它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因此可以认定借贷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以裸照及视频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由于该抵押物既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的范围,且该抵押物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和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应该认定该抵押合同无效。

2.从刑法领域分析,出借人的行为触犯到刑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其行为涉及到不同的罪名

(1)出借人将大学生的裸体照片和视频公开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为情节严重,则可能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出借人是以牟利为目的而将这些裸照和视频进行传播的,则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通过“肉偿”方式偿还借款,并从中介绍借款人进行“肉偿”的,出借人的行为可能触犯介绍卖淫罪。如果出借人强迫借款人“肉偿”的,有可能构成强迫卖淫罪。如果出借人违背借款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出借人“肉偿”的,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如果“肉偿”行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但这种卖淫嫖娼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1]

由于校园裸贷的利息往往高出法律所保护的利息范围,我国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超过年息24%的部分,法律予以保护,超过24%至36%的利息部分,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不得要去返还,未支付的可以拒绝支付,对于超过36%的部分,法律则不予保护。因此对于这部分利息,出借人通过威胁和要挟,强行进行索要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2]

(4)侵犯隐私权。出借人公开借款人和其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裸照和视频、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隐私权,出借人为此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对策

校园裸贷已经严重影响借款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并且严重影响校园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应该多管齐下,杜绝这种现象。

1.银行进入校园贷市场,规范校园贷款

令人欣喜的是,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等试行校园贷款业务。几大国有银行宣布推出“校园贷”产品,这将给需要贷款的大学生提供正规的贷款途径,从而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当然,银行不光针对985,211院校开展借贷业务,更要对其他院校开展校园借贷业务,从而最大限度的杜绝非法借贷的发生。

2.网贷平臺加大监管力度

虽然《通知》暂时叫停网贷平台校园贷业务,但是后期仍然鼓励合规机构积极进入校园,这些机构作为平台的提供者,其应当对平台的运营进行实时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裸贷行为,从而有效的杜绝裸贷现象的发生。

3.学校、家长加强教育,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从源头上杜绝贷款风险

学校和家长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价值观念。大学生更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作为天之骄子,要洁身自好,使自己的消费不超出自己和家庭的承受范围,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犯。[3]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张光明.法律视角下校园“裸贷”行为[J].山西:法制博览,2017.04(上).

[3]金博闻.浅议P2P学生贷对高校大学生消费的影响[J].商业研究,20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