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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7-24王利霞

居业 2017年4期
关键词:私下评标中标

王利霞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得到快速提升,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在建筑工程中,招投标制度是一种科学合理的承包形式,它不仅影响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影响着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违规违法、滥用职权等问题存在于招投标过程中,影响着建设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管理,科学有效的管理能够使各类问题逐步减少和消除,为建筑行业的招投标过程营造良好的环境。本文主要围绕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了问题存在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路径以及对策,以期能为有关方面的需要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对策 文章编号:2095—4085(2017)04—0133—02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招投标管理得到不断规范,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有一些问题存在于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主要体现为法律法规不完善、职权滥用、缺乏完善的招投标运作、假借资质、串标现象以及私下签订阴阳合同等,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有序进行。相关部门要深入调查招投标市场,将服务与管理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作为切入口,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腐败情况及其源头进行详细分析,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制度提供依据。

1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想要确保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范透明、公开公正,不但要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重视,而且要对招标中介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及当事人等参与主体的行为是否合乎规范加强关注。现如今,有一些突出问题存在于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

(1)虚假招标、明招暗定。有的建设单位对于必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公然違背,施工单位私下确定承包意向后,表面上走走形式,并在招投标过程中寻找多家施工单位进行陪标,还有一些建筑单位在私下确定承包对象以后,要求施工单位自行寻找陪标单位,部分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以后才后续补办招投标手续,完全不按照招投标手续进行业务办理,对监管部门应付了事,这部分建设单位把招投标视为掩人耳目的工具。

(2)私下签订合同。由于在签订合同时缺乏监督,造成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于合同签订过程中,未能够及时发现和查处。假如中标是通过资质借用完成的,签订合同的乙方并不是中标时的单位;如果建设单位串通中标单位,并非按照中标价签订合同的价格,就产生了“阴阳合同”。在进行招标以前,建设单位私下与具备投标资格的单位进行协商,在投标人进行适当让利以后,建设单位通过内部操作使其中标。在定标以后,两者之间会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中标合同用于施工手续的办理和检查部门的应付,另一份私下签订合同作为实际的付款和决算,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更重视私下签订合同。还有部分投标方的中标是故意压低价格,随后将多报、虚报、变更设计项目应用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量额外追加,最终达到抬高决算造价的目的,从而获取大量的非法利润。

(3)人为干预滥用职权。为了个人或部门的私利,一些地方在招投标过程中设置种种障碍,对外地企业进行排挤,对非本系统企业进行限制;还有一些部门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凭借特殊的权利将一些承包队伍推荐给建设单位,或者将分包队伍推荐给总包企业。相比以往,目前这种现象虽然明显减少,但仍然存在或明或暗地指定承包队伍的现象,只不过目前不会有任何证据,具有更加隐蔽的方式方法,大部分为暗示或当面交代。有的不会亲自出面,有的让身边工作人员去谈,有的让亲属子女去沟通,他们利用个人职权暗中为投标单位出力。

(4)暗中操作,偏袒排斥他人。一是为了确保内定好的施工队伍能够顺利中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会暗中在招标文件编制上做手脚,进行倾向性条款的制定,将招标资格条件提高,将很多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设立起来,但同时能够确保所设立条件符合意向投标单位。或者在预审资格过程中,并未按照工程建设要求进行,投标范围根据建设单位意愿进行确定,造成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无法入围;二是控制信息限制投标。在进行操作时,找借口将信息发布时间随意缩短,将公告发布范围进行缩小,导致潜在投标对象无法及时获知信息,在客观上存在一些不平等;三是对潜在招标人进行排斥,公开招投标被邀请招标所替代,对于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通过内部操作进行邀请招标,将招标范围进行缩小,从而使潜在的投标人受到排斥,最终保障了内部队伍顺利中标。

(5)监督不到位。很多监督部门以审批代替监管,对建设单位的招标自主权进行侵害,通过缴纳管理费、巨额保证金以及注册费等阻止外地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在招投标活动中,监督部门作为监督主体,需要对招投标各方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不过很多工作人员不但进行监督工作,同时参与评标,导致无法监督评标过程,将暗箱操作的机会留给其他评委,导致招投标活动缺乏公开透明。

2问题存在原因分析

(1)行政干预,地方保护。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部分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直接进行对外封锁和行业垄断,施工单位亲自指定,对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产生严重影响;还有部分区域的群众对工程建设方进行要挟,对施工任务强行承揽,一些工程建设项目在被承包以后出现非法转包或分包的现象,导致施工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2)缺乏一定的执法力度。因为一些工程招投标活动受到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的强行插手干预,导致小问题变得复杂化,无法监管权力滥用现象。在对滥用职权的现象进行查证处理时存在说情、袒护的现象,造成违纪违法者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3)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一是受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主管责任人对于法律规定不太熟悉,面对金钱时出现免疫力低下的情况,将权力当做谋求利益的好方式,造成职权的滥用;二是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具有较低的文化水准和淡薄的法律意识,个人综合素质与社会脱节,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节奏,很多企业过于重视业务指标,而有所忽视法制建设。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施工单位在争夺工程过程中,对有发包权或招标权的甲方负责人私下做工作,对有建设工程管理权的各部门工作人员耍手段,使他们能够偏袒自己。

3解决问题的路径以及对策

(1)加强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加强管理,对招标代理市场秩序进行定期维护。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将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做好,招标结果的操纵行为采用串通投标、虚假招标等违法方式完成,在查实以后,不仅要依法处理招标代理机构,还需要将招标代理机构中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理出去。建立继续教育制度,对代理机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使他们的业务水平得到强化,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要对评标专家加强管理,对评标专家的专业配置进行完善,将专家的评价、考核和清出制度进行推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进行严肃查处。

(2)不断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对于制度加强建设,对招投标操作程序进行统一和规范。在招标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时从项目报建工作入手,加强审查投标施工企业资质,认真核实建设单位招标资格。要对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进行积极探索,将最低价中标法进行大力推行;要全过程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对招投标的备案加强管理;要对施工合同强化管理,对合同的签订、审查和履行认真把关,跟踪管理施工合同,对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维护,通过对招投标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使运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3)对招投标市场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对虚假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一是加强“标后监管”,形成联动机制,涉及内容包括施工现场、招标投标市场和行政执法,对合同履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对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进行排查,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查处;二是跟踪检查招标投标项目,对虚假招标及时查处,严肃查处自由发包的项目,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三是认真对待举报情况,积极调查投诉行为,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4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这些问题缺乏监督和惩处。相关部门需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督措施和惩治方法,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从而逐步形成“竞争公平、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积极推动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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