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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衔接视角下“僵尸企业”的处置之道

2017-07-24邓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邓涛

摘 要:“僵尸企业”的显著特征是具有极强的吸血性,造成“僵尸企业”出现的原因便是市场退出机制的失灵。“僵尸企业”具有广泛性与阶级性,会对市场正常的秩序造成混乱,甚至引发金融危机风险。想要从本质上解决“僵尸企业”,需要对“僵尸企业”的成因进行探究,并对其僵而不死的主要因素展开分析,以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深入的探讨。笔者将从执轉破衔接视角展开分析,深入的讨论如何对“僵尸企业”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以期可以为相关行业与部门提供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关键词:执转破衔接;僵尸企业;处置之道

如今的国家政府部门对“僵尸企业”的处理越来越重视,并相继提出了五个“主要任务”,对“僵尸企业”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包括了降低企业负担、减少工业生产过剩、去杠杆、去库存以及对薄弱环节的加强与改善。“五个任务”既是方法又是目标,清理“僵尸企业”将是其的主要目标之一。相关的部门与单位需要着重的对待此类问题,深入的探究“僵尸企业”的成因与形成特征,并从执转破的衔接入手,采取针对而有效的措施,实现对“僵尸企业”的有效整治,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我国的经济环境良性发展。

一、僵尸企业的含义与界定

“僵尸企业”是我国实现市场化破产的过程中的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僵尸企业”主要代指一些重新盈利无望、无法获得新生但同时又因为民间或政府放贷而获得了苟延残喘机会、免于立刻倒闭的负债企业。“僵尸企业”的定义随着不同时代的发展仍然有着一定的变化,特别是在我国的特定国情之下。“僵尸企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条文定义,导致难以形成明确的概念,无法使用特定的法律进行针对与解决[1]。“僵尸企业”的具体含义可以落实到实际的案例中体现,例如一些企业因为经济原因而解散,甚至因为违规而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却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财产的清算,使得公司长时间处在注销的过程中而没有及时的退出市场;一些企业则深陷债务危机,被法院强制执行但仍然没有及时的偿还债务,或者已经达到了破产的条件,但公司的董事或法人代表却迟迟没有提出破产或申请被拒,以至于最终没有通过破产的途径退出市场;一些企业已经彻底崩坏,没有再次盈利的希望,却由于一些银行贷款、民间放贷或政府的补贴而苟延残喘,免于倒闭等。以上的情况均属于“僵尸企业”,不但如此,一些长时间纳税为零的企业也可以被定义为“僵尸企业”,或常年停产甚至跑路的公司亦可以称为“僵尸企业”。

二、“僵尸企业”的处置办法

要想对“僵尸企业”问题进行本质的解决,需要对其的成因有足够认识,才能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消除其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后果。“僵尸企业”产生的主要原因来自当地政府的福利支持与行政干预,以及银行或民间放贷所带来的错误避损行为等。

(一)政府行政单位补贴政策的改变

一些地方政府的社会扶持政策出发点往往是好的,但却被一些不良的企业所利用,加之一些政府官员盲目的强调地方经济的片面增长,避免出现职工大范围失业、维持就业率与企业表面繁荣的假象,使得一些政府部门对“僵尸企业”采取了错误的保护措施,对“僵尸企业”的福利补贴与政策保护不但不会起到任何社会价值与积极的促进意义,反而还会让银行正常放贷业务受到打击、社会宝贵资源被“僵尸企业”所恶性吸收,并通过一系列的恶性循环,出现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式的吸血输血,让“僵尸企业”无法及时的退出市场,严重危害到了社会的正常秩序[2]。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明确问题的关键所在,减少政府或银行对企业的不合理补贴与支持。政府的财政补贴需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补贴的企业应当履行相应的社会公益职能,并具有一定的自我营利约束力。相应的部门需要严格的限制补贴滥发的现象,并追究违反者的相应民事责任。

(二)坚决清算“僵尸企业”

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所提出的法规条例,市场应当严格遵守优胜劣汰的机制原则,并逐步的完善破产机制,对一切在“僵尸企业”定义内的企业进行合法的清算,对已经解散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予以退出市场的处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3]。企业应当积极的配合,相关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清算时,应当简化注销与退出市场的程序与制度,引导企业有序的退出市场。一旦发现企业不再具备盈利与正常运行或重组的价值,政府应当立即停止补贴,银行以及民间放贷更不可继续为其提供贷款,切断社会资源对其的供给。“僵尸企业”破产后的安置人员问题也需要企业自行承担,政府的相关部门将不再承担企业破产后的人员安置问题,避免出现责任甩锅的现象出现。对于一些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的债务问题,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我国有关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法庭兼并重组整治破产

除了强制关闭与注销外,对于“僵尸企业”还可以通过法庭内外的兼并重组与破产等方式,让企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4]。我国相应的经济报告会议中多次的提到了有关企业兼并重组以及少破产清算等问题,希望能够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对陷入到严重债务危机的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处理,目的在于对我国现有的经济市场进行完善,从而改变“僵尸企业”的现状。在破产法的适用过程中,积极的采取多兼并、少破产清算的处理,强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解决产能过剩问题,降低金融性的风险,并对我国的产业结构合理调整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结语

“僵尸企业”是社会的蛀虫,基于执转破衔接的角度而言,需要对僵尸企业进行司法分类处置,灵活的运用兼并重组的方式,减少破产清算的比例,并妥善处理好僵尸企业的后续人员安排,降低成本的投入,对债务债权之间进行有效的优化。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的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审查力度,对“僵尸企业”进行严格的核算,杜绝持续性的恶性放款与补贴,为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良性发展提供动力。

参考文献:

[1]刘兴国.多维度推进妥善处置僵尸企业[J].先锋队,2016(14):12+15.

[2]王欣新.僵尸企业治理与破产法的实施[J].人民司法(应用),2016(13):4-9.

[3]陈本菲.僵尸企业的识别与域外处置经验借鉴[J].法制与经济,2016(07):11-15.

[4]吴金蓉.僵尸企业处置中的法律问题探讨[J].改革与开放,2016(17):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