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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研究

2017-07-24叶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叶苑

摘 要:资本是公司运转所需的血液,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到来给予公司内部宽广的空间和自由,其自行确定认缴资本,期限和方式,公司犹雨后春笋,遍地开花。目前我国信用系统尚不健全,虚假出资,抽头出资等瑕疵出资行为盛行,虽然法律为其设定一系列法律责任,但未涉及到其核心权益。表决权作为股东控制公司的核心权利是否受限,在理论和实践中颇具争议。因此,明确其是否受限,如何受限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认缴制;瑕疵出资;表决权

一、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概述

1.瑕疵出资界定

《公司法》没有明确瑕疵出资的定义,但在该法第27条,28条规定了股东的出资形式和责任。笔者认为,瑕疵出资是一种违约行为,是股东没有按照公司法,章程或股东协议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瑕疵出资大体上可划分为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不完全履行以及出资义务的不是当履行。

2.股东表决权概述

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表决权是股东重要权利之一,股东可通过表决权这一利器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从而达到实现掌控公司的目的。《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全体股东另有规定除外。该规定仅仅单列分红权,尚未涉及股东表决权是否依照实缴比例行使表决权。多数学者将瑕疵出资股东权利按照学理角度划分为固有权利与非固有权利,比例股权与非比例股权等。针对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笔者认为将其归类为非固有权,比例股权更符合《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二、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受限的理论基础

1.权利义务统一原则

世上无权利的义务,也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义务相辅相成,互为前提存在,权利与义务在绝对值上是相等的。股东对公司应完整履行其出资义务,至此其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倘若不对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则会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局面,有失公平正义的要求。

2.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分为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公司发行的每一股份其所代表的权利,责任是平等的,不分差别对待,同时应按持股比例行使其权利。按持股比例行使权利是资本平等的体现,其并不违背股东平等原则,恰好更是平等原则的体现。

三、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现状和问题

1.现状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同时给予公司充分的意思自治,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未明确表明瑕疵出资行为是否影响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倘如公司章程没有对其进行规定,又该如何处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瑕疵出资行为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做出限制,但未涉及表决权是否也该受限。立法上表意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标准不一。面对瑕疵出资行为,有的法院认定瑕疵出资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而有些法院却认为应该将其进行限制。

2.问题

前述,笔者认为应对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鉴定其应受限后,我们不得不考虑以下两个问题:首先,如何进行限制,对瑕疵出资行为是进行全面限制还是部分限制,因此如何合理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次,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多样化,有些瑕疵出资行为较隐蔽,一时难以发现,倘若后期发现该行为,针对此前已经通过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又如何?

四、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之完善

1.立法上,完善法律法规

《公司法》对表决权是否因瑕疵出资受限表意不明确,因此可将该条载于其中。同时给予公司内部意思自治,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公司内部的自治中,可具体设定表决权限制提出的主体,时间,程序,以及表决受限的方式。针对不同瑕疵出资形式做出不同规定。

2.实践上,重新分配表决权比重

针对瑕疵出资行为,笔者认为可重新进行表决权比重划分。公司注册资本制的改革为公司注入新动力,其提倡认缴。股东表决权受限是因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适当履行出资义务,是因其瑕疵行为,而并非认缴行为。笔者认为,股东会对某项决议进行表决时,股东表决权的比重是其在认缴期内已缴的部分以及认缴期尚未到来其认缴的部分,即并不是一味的实缴比重。按其进行表决权的重新配置,其合乎公平。

3.为股东会決议的效力设置合理期限

由于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隐蔽性,其通过认缴的方式,借用表决权来实现控制公司的目的。该行为对其他股东造成严重损害,架空公司资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切实保障。在表决权受到限制前期参与的表决决议效力是否有效。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阔,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为其设立一个期限。该期限不宜过长,因为其不利于公司运转的稳定性,该期间又不宜过短,因其尚不能在短期内发现瑕疵出资行为。鉴于此,一周时间较适宜。

综述所述,公司的运转离不开注入的资本,对瑕疵出资行为表决权利进行限制有利于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其进行限制后所带来的问题我们也应该加以考虑,尽可能实习利益最大化,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张晓哲.论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限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10月

[2]李建伟.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及其限制的分类研究:规范、解释与实证[J],2012年1月

[3]蒋国艳.论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及其限制[J],201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