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法律风险浅析
2017-07-24王惠
王惠
摘 要:本文从用人单位以现金给付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和用人单位为辞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两种实践中常见的现象入手,分析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现金给付;辞职员工;代缴社保;劳动纠纷
一、用人单位以现金给付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在入职时要求劳动者签署保证书,表示接受现金给付代替缴纳社保,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同样也有些劳动者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发放,由自己选择是否自行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无论是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还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不需要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只要出现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自身也要承担较大风险。
从用人单位角度讲,不缴纳社保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劳动者有权向相关社保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用人单位不但要给劳动者全额补缴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甚至还要缴纳比较高额的滞纳金和罚款。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职期间一旦发生医疗或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保的标准予以支付。
而对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就能较为顺利地得到社保基金的赔付;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而用人单位又没有赔偿能力时,劳动者有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
二、用人单位为辞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存在已辞职的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提出希望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的要求,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不能为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如用人单位为辞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用人单位将非本单位人员视为本单位劳动者进行缴费申报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容易引發劳动纠纷,如果公司给非本单位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将可能被认定为该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者借此可以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工资甚至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赔双倍工资的风险。
(3)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将可能使得其他单位或个人认为此人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当其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时,将可能出现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致使用人单位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所以,用人单位代非本单位劳动者缴交社保是违法的,且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建议尽量避免代缴行为的出现。
用人单位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最好手段就是依法行事,要做到依法缴纳社保,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用人单位要及时为新招录的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二是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不得拖欠社保费用。三是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不可任意降低缴费基数。四是不得任意克扣劳动者的社保待遇,例如女劳动者生育时的产假津贴、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等。五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需要及时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六是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停保,防止用工成本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