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2017-07-24李雪
摘 要:环境保护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其自身的天然优势。但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不完善,存在主体地位不明,诉讼权利不清的弊端。地方法院、检察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弥补法律缺失的不足,同时也为立法工作提供更多可操作性的实践经验。
关键词:司法实践;专门检察院
一、环境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来说的,指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公益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不同。首先原告主体具有广泛性,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基于公共利益受损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再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不要求原告对此享有诉讼利益。其次诉讼目的具有双层性,不仅要维护个人利益,同时还要维护案件涉及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最后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只要根据合理判断出公共利益可能遭受损失,即使根据当时情况预测的损害事实还未发生,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概念的延伸,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即是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或破坏的情况下,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的制度。
二、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起步较晚,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首次提出“推进环境公益诉讼”。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选取了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检察院直接起诉的范围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对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加了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其中第一章就是关于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实施办法》就具体操作的立案、证明材料、诉讼费用等均作了具体规定,使检察院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引。
三、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优势
檢察机关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的职能定位为社会监督,同时也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所以当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检察机关有权通过国家授予的权力通过一定的途径去维护公共利益。有三种形式:直接起诉、支持起诉与督促起诉。直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到公益诉讼中,作为原告方对环境侵害者提起诉讼。而支持起诉则是指人民检察院以支持人的身份协同原告参与到诉讼全过程,目的是保证原告能有效地实现其诉讼利益。督促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在有权主体怠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督促起诉。
检察机关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角色相较于行政机关,个人及民间组织,有其天然优势。地方保护主义或多或少的会影响环境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利于环境问题及时有效合法合理的解决,甚至很多环境问题的出现本身就是由于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职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往往涉及环境污染的鉴定、评估等工作,环境损害的认定有很强的技术性,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大多是实力雄厚的企业,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有国家财政支撑,拥有专业的司法人员,参与诉讼的实践经验丰富,更能承担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重任。
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是各国普遍做法,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美国法典规定,允许检察机关在国家公共利益受损害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四、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只是国家政策上的支持,而未在《环境保护法》和诉讼法等法律内进行定位,这就会造成实际操作中很难运行。立法先行,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保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试点方案》从长远来看,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要想解决,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现有困境,应在立法中明确检察机关的原告地位,颁布更加有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2.建立适合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综合性或者跨法域的特点,不是单一的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所能解决的。再者环境污染案件往往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应根据其自身独有的特点,不能生硬的套用单一的传统诉讼模式,而是将三种模式当做范本,选择性的适用。比如,针对环境公益诉讼诉讼成本高的问题,就可以选择适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时的有关规定,免去诉讼费用。但这种选择性的适用不是随心所欲的进行,而要求有关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形成一套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
3.建立专门检察院
尝试建立专门检察院,专门检察院是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置的检察机关,它突破了原有行政区域的限制,以其专属的管辖权和所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而有别于其他地方检察院,如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性,专门检察院的设立能够整合各种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的统一化,能更加精准高效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如,2007年11月贵阳市检察院、清镇市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的设立,就为环境监察专门化开了先例,很好的解决了环境跨界污染的难题,也是对复杂环境污染案件成功解决提供了范本,当然当前我国的环境检察尚属探索阶段,还需要各地检察院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不断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1]颜运秋.公益诉讼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
[2]李艳芳,李斌.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
[3]曲冬梅.环境检察专门化的思考[J].人民检察,2015年12期
作者简介:
李雪(1993~),女,回族,河南西平人,现就读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