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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的商标权保护

2017-07-24滕腾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摘 要:近年来我国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的商标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颇受关注,针对我国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的商标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的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综艺节目名称;商标权保护;保护方法

近年来,我国的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的商标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其中不乏一些时下非常火爆的电视娱乐节目。从2013年的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名称商标被诉侵权案,到2015年底湖北广电的“如果爱”商标侵权案。其案件类似,审判结果却大相径庭,其中缘由,不得不让人深思。当前我国对于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的商标权保护的研究还尚处于摸索阶段,对于综艺节目名称的商标权保护,仍需各方共同的努力。

一、电视综艺节目名称是否可以认定为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是指,能够将生产或者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的生产或经营者区别开来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一般来说,要想被认定为商标,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其能够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二是具有便于公众识别的显著特征。电视综艺节目的名称是否能够成为商标因而存在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目前还存在的一定的争议,具体来讲,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电视综艺节目名称中使用商业标识,其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该观点认为电视综艺节目本质上来与商品还是有一定的区别,不能将其看成一种商品,因此其综艺名称自然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还有一部分观点认为,电视综艺节目的名称完全可以看待成一种商标使用。其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着大量的综艺界名称被申请注册为商标的事实,这实际上就肯定了综艺节目名称是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的;二是在实际运营中,电视台在节目中往往存在使用该综艺名称进行相关招商的行为,有的节目的冠名费甚至可以用天价来形容,其明显是一种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当然能将节目名称视为一种商标。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应当具体起来看待。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电视综艺节目本身已经可以被看做一种无形的商品,综艺节目的名称在这样的条件下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认定所有的电视节目综艺名称都能被认定为商标,有些综艺节目名称有可能因为缺乏便于公众辨别的显著性而不被认为是商标性使用。①因此,在认定电视综艺节目名称是否能认定为商标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商标法规定的两个标准进行理性分析。但有一点不能否认,那就是电视综艺节目的名称在符合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成为一种商标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电视综艺节目商标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及必要性分析

1.社会上存在大量商标抢注的现象

随着各类电视综艺节目的迅速发展,其受众范围日益广泛,综艺节目名称很容易在短时间内形成巨大的知名度,这就使得社会上很多不法分子妄想通过抢注节目名称为商标的方式谋取不当利润。若不予以阻止,必将带来诸多的商标侵权纷争。

2.相关电视媒体的关注度不够

在电视综艺节目制作过程中,由于综艺节目名称的商标保护只占整个媒体运营流程的很小一部分,[1]相关电视媒体很容易忽视对于自己综艺节目名称的商标权保护,因而丧失了注册该节目名称的最佳时期,也容易引发商标侵权的纷争。

3.容易引发其他类别商品(服务)的商标侵权纠纷

由于综艺节目的名称或者标识比较容易建立起相应的知名度,这就导致很多投机者会以复制或者仿冒的形式,將综艺节目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其他类别的商品(服务)上。[2]这很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认为该类商品(服务)与该电视节目产生一定的联系,进而影响到该电视节目的潜在口碑。

三、保护电视综艺节目名称商标权的相关建议

电视媒体想要保护自己的商标品牌不受他人的侵害,就应当合理的运用《商标法》的有关知识,一旦电视综艺节目名称能够获得商标注册,不仅会赢得保护自己品牌的主动权,还能够有利于提高自己在电视综艺市场的占有率,具体对策主要有:

1.节目尚未播出前需尽早、尽多的提出相关的商标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电视媒体的负责人应当在设计电视综艺节目名称时,客观上应首先考虑名称标识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以及是否满足具有显著性的要求,当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时,可在节目播出前第一时间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另外,为防患于未然,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相关权利主体可针对同一商标的不同类别提出多个商标注册申请,以最大化的做到对节目名称商标权的保护。

2.节目播出后节目名称商标权的法律救济

对于已经播出的电视综艺节目,若其节目名称的商标权受到侵犯,则可以从不同情况进行相关的商标维权。第一,若该节目名称尚未进行商标注册且电视节目名称的在先权利,比如著作权、知名电视节目权等受到侵害,[3]相关权利人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商标抢注人提出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或者对已经被核准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4]第二,若该电视节目名称已进行了相关商标注册,但仍被他人在其他申请的其他类别抢注的,可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为由,提出异议申请或撤销申请,或者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努力寻求驰名商标的认定,以遏制他人的抢注行为。

3.相关权利主体应提高商标保护意识

对于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的商标权保护,相关权利主体应当积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其一是要树立提前注册意识,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其二是树立商标被侵权后的寻求救济意识,加强对于我国《商标法》的学习,以积极地态度应对问题,不能漠不关心。有关电视媒体机构还可以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以更好的应对各类知识产权问题,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详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1]孙伟燕.《论电视节目名称的商标保护》.《科技信息》,2008年第25期,第543页.

[2]高光伟.《电视节目名称和标志的保护》.《中华商标》,2004年第7期,第13-14页.

[3]陈晓月.《电视节目名称权的商标法保护》.《中华商标》,2015年第11期,第33-34页.

[4]李昕岳,曾荣晖.《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期,第67-69页.

作者简介:

滕腾(1993.07~),男,江苏阜宁人,硕士研究生,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电视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SJD820014)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