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员构成有待统一规范
2017-07-24黄金花
黄金花
近期各县(市、区)陆续召开了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会议的主席团人员构成上却没有统一规范,差异较大。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县级人代会主席团人员怎样构成才合理合法,值得探讨和重视。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是大会运行的“中枢神经”,承担着主持大会召开、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主持选举工作、组织讨论通过大会的决议等职责。毋庸置疑,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是否恰当,关系到整个大会议程进行是否顺利,关系到履行大会各项职能是否符合法治精神。
然而,当前各县(市、区)存在把进入大会主席团作为一种政治待遇的倾向,偏离了法律赋予主席团的性质定位。有的地方将同级的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或建议人选)安排进大会主席团,淡化了人民代表大会主题;有的地方侧重党政领导代表,较少考虑各条战线的优秀代表,使大会主席团缺乏代表性;有的地方忽视从事人大工作的专职代表,使大会主席团中熟悉人大工作的代表比例偏少。由于现行法律尚未就各级人代会主席团人员构成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给予统一规范:
1.县委领导,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进入大会主席团。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首要原则。实践中,县委书记、党群副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进入大会主席团。
2.“一府一委两院”的领导人员,不应进入大会主席团。因为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是法定的决定与执行、任命与被任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作为“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或建议人选),要通过人大代表的选举,并随时都要准备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答复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如果“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或建议人选)进入大会主席团,就模糊了任命者与被任命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角色定位,违反了回避这项基本的法制原则,人代会通过的各项议程的合法性就有存疑。也因此,从2014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始,代表中的“一府两院”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在内的多位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不再进入主席團。
3.县级人大常委会除了正副主任外,各工作委办主任,也应该进入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办主任都是专职代表,是大会秘书处各组别的
负责人,是熟悉人大业务工作的中坚力量,不仅直接参与会议相关议题的决策,且从头到尾组织协调会议的具体事项。他们理应是主席团这个大会运行的“中枢神经”的组成人员。
4.各代表团召集人,应该进入大会主席团。实践中,代表团按乡镇街道划分,由当选代表的各乡镇街道党组织书记为召集人。召集人进入主席团,有利于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各项议题顺利传达到各代表团,而各乡镇街道党组织书记的身份适合承担这份职责。
5.县政协领导及社会各界的优秀代表,有选择地进入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作为主持大会的核心,理应体现成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要吸收各条战线的政治素质好、群众基础好、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的优秀代表,这样有利于会议对各项议程的审议和决定,提升整个会议的质量。
综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乡镇街道党组织书记以及社会各界的优秀代表组成。
(作者单位:浙江省松阳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