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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内涵与当前我国电子证据发展现状研究

2017-07-24王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发展现状

王琨

摘 要:时代不断前进发展,技术日益进步,催生了互联网技术的不断突破。电子网络技术的进入大众生活,带动了其他相关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互联网创新空间的日益活跃和发展使得类似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这样的新兴信息网络技术得到快速的普及和应用。在此基础上,电子数据自身的优势正通过网络的应用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以及智能手机等电子信息工具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便利,并潜移默化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但是互联网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在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大量利用网络、信息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民事侵权案件甚至是刑事犯罪案件也随之产生。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我国证据体系,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被收纳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当中。从此电子证据这种新兴证据终于名正言顺的出现在立法中,同时也为有关机关和当事人进行刑事控辩、民事举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就目前情况来说,我国对电子证据的研究还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比如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对电子证据获取和应用的操作流程没有明确的规定等。本篇文章主要从电子证据的内涵、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等展开讨论,并对如何完善电子证据相关法律和应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从而促进我国在电子证据研究与应用领域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内涵;发展现状;司法应用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逐渐普及,使得电子数据成为记录和反映人们生活的重要载体,同时其在作为案件证据方面的作用也日益上升。从1998年至2015年,多项法律以及相关政策的修改及完善,使得电子证据这一概念从无到有,最后逐渐成为处理案件当中的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具有了法律效力。

二、电子证据的内涵

新修改的相关法律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记录电子证据相关规定,电子数据成为诉讼法当中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获得了独立的证据地位,是我国证据制度更加完善。随着中国三大诉讼法对既有证据体系的修改,电子证据的概念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现实层面上电子证据的应用为证明民事、刑事案件事实提供了,为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和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对于什么是电子证据,以及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之间有何关系,我国尚没有哪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在理论上究竟如何界定电子证据的内涵,学界也一直有不少争论,国内的主要观点包括三种:一是计算机证据说,二是电子证据说,三是电子材料说。

1.计算机证据说

之所以出现计算机证据说这一观点,原因在于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某些相同点。在电子证据发展的初级阶段,互联网并没有得到普遍的应用,也没有现在这么形式多样的电子产品、存储介质等。要生成、存储、处理电子信息或者数据很大程度上还得依靠电子计算机的帮助才得已完成。因此,电子证据就是计算机证据的观点显然深得人心。如徐静村教授所言“在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的运行会产生相应的数据,这些数据所反映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这些数据可以被称作是电子数据”①。毕玉谦教授也认为电子数据证据是“因为计算机的运行而产生的表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数据和资料”②。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的存储已不仅仅是原来的模式,信息传递的方式和存储载体也越来越多样,如智能手机、数码相机、U盘等。这些载体也为信息的存储提供了途径。显然,此时电子证据的概念所涵盖的范围要比“计算机证据”这更广泛。正如有学者所言:计算机证据这一概念无法包含所有的电子证据。计算机证据只体现了电子证据这一新型证据在表现形式上所体现出来的数字化特征,单纯强调计算机处理信息的功能,却忽略了通过互联网传输的证据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同时也忽略了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对现代社会影响的不断加深,智能手机、数码相机等其他数字化信息设备在信息的存储、处理和传输方面的应用。所以如果单纯以计算机证据这一概念来概括电子证据的内涵与外延,那么这一概念所能涵盖的内容显然是有很大局限的。只把计算机产生的并存储的数据看作电子证据,却把其他电子设备存储的数据排除在外,那么符合电子证据条件的数据就会被人为地缩小,造成证据的缺失。这样电子证据的概念就会缺乏弹性,从而将无法涵盖电子证据这个新生事物随着时间的发展可能具有的新的内涵及产生方式。这样最后的结果就是有些本来应该属于电子证据的证据不再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不再作为法定的证据出现,造成其证明力的下降,为准确查明案件造成不利影响。

2.数字证据说

数字证据说是在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过程中,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而来的一种新的理论,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计算机证据说的不足,使得电子证据的概念日漸完善。在坚持数字证据说的学者当中,关于数字证据本身的含义,也存在一些不同认识。绝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数字证据是以计算机程序代码的形式存在的,这些代码中所体现的信息就是我们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近年来也有学者认为,不仅是计算机代码或者数据,数字通信技术产生的数字证据也可以作为这种证据的载体。也就是说“数字证据可能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他可能是电子的形式,也可能是其他的非电子形式。”。③从事物发展的进程来看,任何事物都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产生变化并且完善自我向前发展的。如果将电子证据简单的定义为指数字证据,那么将来出现的证据其内涵是数字化的但却缺少电子化的载体,这样的证据在归类上就会出现问题。由此看来,数字证据这个概念,也无法准确而全面的表现电子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全部属性和含义。这样在具体案件的运用中无法最大限度的发挥电子证据的作用。

3.电子材料说

还有一些学者支持电子材料说的观点。值得肯定的是,与数字证据说的观点相比,这些学者们认识到了实物不断发展进步的规律,认为电子证据的内涵是在时代的进步中不断变化并向前发展的。从而弥补了“数字证据说”的不足。同时他们也肯定了电子设备的载体作用以及电子信息技术对电子证据的支持作用。比如何家弘教授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依靠电子设备的运行产生并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事实真像的数据信息”④。刘品新教授的观点也与之相似,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基于以上三种观点的讨论,本文中将电子证据定义为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存储或者传输的、用于表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或者数据。根据这一定义,电子证据包含三个要素:数据、电子、证据。三种要素缺一不可,只有全面具备这三种要素才能够构成统一完整的电子证据的概念。首先,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数据来证明案件的。计算机、手机、电子邮件等存储的电子数据都可能成为破案的关键。同时因为近年来案件纠纷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所以民诉法解释对此也做了列举。然后,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或数字形式存在的。这种证据材料的原始数据形态是数字信号或模拟信号,而其具体存储介质在所不问。最后,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一种证据。这就说明电子证据本身应该具备证据的关键属性,该证据不能违反证据法上有关可采性的相关规定同时要与待证事项具有关联性。

三、电子证据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中将电子证据放在与人证、物证等传统证据同样的地位,给司法证明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改变。与此同时,我们在立法上还存在着的缺失,在制度中存在着漏洞。所以,只有不断健全电子证据的运用规则,使得电子证据在收集运用的各个阶段都有适用的法律依据,才能真正促进司法证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1.缺少完善的法律作为保障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哪部法律能够提供直接有力的法律依据来支持电子证据的发展与完善。电子证据的立法发展要远远地落后于当前社会信息技术实际的发展状况,因为没有电子证据提供有力地支持,许多案件不能得到公平的裁决,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公正。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涉及对其合法性、证明力方面的规则。除此之外,当前法律在决定证据有效性的关键程序上也没能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立法相关规定的还只是局限在电子证据本身,这就使得法律远远滞后于实践。在现有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大都是非常零散的,具有约束性的刚性条款也非常较少,缺乏完整的体系来规范电子证据的获取及应用程序,导致“无法可依”的现象时常出现。

2.取证比较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为了提取证据如书证、证人证言、物证和视听证据等,通常是通过提取原件以及拍照、复印等手段来获得的,这是一种惯用而且相对简单的方式。但是如果要提取依靠计算机运行而产生的电子证据,其认定则相对较为困难。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一方面它的获取需要掌握相关的信息技术,而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只要掌握相关的信息技术,就可以比较轻松地篡改电子证据。此外,电子证据在收集和保存方面相对于传统证据来说具有易破坏性,其在存储时一旦遭受不法入侵,很可能就会导致证据的损毁甚至是灭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在取证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一些其他的侵权问题,例如不小心泄露的当事人的隐私或者侵犯相关单位的商业机密等,可能会给相关企业造成损失。

3.缺乏鉴定电子数据的专业机构和人才

电子数据自身的特性决定了电子数据的鉴定过程是极其复杂和专业的,只有通过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的科学分析和鉴定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就凸显了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鉴定机构的重要性。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时代的新兴证据,在很多城市和地区缺少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从事电子数据证据鉴定的专业人才。既然电子证据已经取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那么如何提高电子证据的鉴定水平和鉴定效率成为现阶段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4.认定和保全电子证据的机制不够完善

许多情况下犯罪分子借助信息技术实施犯罪行为,同时在现实中却不会留下物证、痕迹和身体的接触等传统证据体制下所能够提取的证据类型。因此,在当前的诉讼实践中电子证据的作用是其他证据类型代替不了的。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认定和保全电子证据的具体措施和相应的流程,这是我国立法亟需加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部分。

四、对加快我国电子证据发展的相关建议

1.完善电子证据取证立法,实现有法可依

随着科技应用面的不断扩大电子证据的应用范围也不断延伸,今后必将在社会法律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其进行专项立法也越发显得紧迫和必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中已经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确定了其法律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欠缺规范性与操作可行性,因此,我们应对电子证据进行专门的立法,系统规范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为今后的实际工作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

在举证的責任问题上,必须要建立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电子证据举证责任制度。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之后再由法官判定电子证据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电子证据与人证、物证等其他传统形式的证据相比,其无形性、可恢复性和易毁坏性特点尤其明显,这就给证据的质证增加了难度。因此,电子证据的质证过程必须要有专业人士的参与,由他们检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并且制作法定的勘验检查笔录,以保证电子证据质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各类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要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严格的运用证据才能实现。这就要求法院必须对现有的证据作出严苛的审查和判断,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最终保证司法审判的合法合理进行,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2.加强电子取证的规范化

要加强电子数据的取证和确证的专业程度。加强电子数据取证和确证的专业程度可以有两种形式,即内部途径和外部途径:①提高法官和侦查人员对电子数据的认知水平和专业水平。如在检察院设立情报部门,从事电子取证工作;技术部门则从事鉴定等工作。另外,公检法机关也可以公开从社会上招聘专业人员,来帮助收集和分析电子数据。②创新电子数据鉴定的主体。只能由法院指派、聘请的人来鉴定电子数据的做法难以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因为鉴定的中立性难以保证或者鉴定周期较长。因此,一种好的方法是可以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来提供鉴定服务。

3.做好培训工作,提高专业人员对电子证据的鉴别能力

在信息技术环境下,我们要加快培养电子证据的专门鉴定人员。在提高他们信息素养的同时,还要对他们进行专题培训和专门训练,从而提高他们运用计算机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尽快具有提取、收集、验证和鉴别电子证据的能力,能够尽快成为鉴定电子证据的专业人才,使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这样才能快速公平的断案。此外,还要从社会上选招有电子信息专业背景的专门人才,将他们纳入司法体系中来,不仅为案件审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同时也有助于建立以社区为导向的专业鉴定机制,提高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度。同时,建议在各高等院校中开设电子证据鉴别的相关课程作为专业课,为适应新形势下信息技术的发展需要做好专业人才储备。总之,电子证据作为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诉讼中新的证据类型,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和法制文明的要求。我们应该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运用新技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证据制度,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不断提高我国法治文明的程度。

4.加快完善收集、认定和保全电子证据流程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尚无确定性和总体性规定来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认定和保全工作。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则与程序,必须做到程序正当,否则将会使证据丧失合法来源,不能为法院所采信。对电子证据的来源要进行仔细、全面的审查。审查的重点不仅包括内容的真实性,还包括内容的准确性,既要保证该证据未经涂改、删减等。此外,要依法收集证据,做到程序合法、工具合法并且杜绝过度收集。作为电子证据当中的重要环节,如何保全电子证据也需要我们格外加以重视。首先,规范电子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则和流程必不可少,这样有助于有效地保存计算机数据;其次,在操作工程中既要于实际情况相符,又不能违反相关法律的要求,以保证电子证据的保存时间;最后,证据保全也不是无限制的。为了防止有关机关滥用职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保全制度加以限制。

五、电子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电子证据这种新的证据类型来源于信息网络技术,它本质上仍是一种电子信息,能够被精确复制并且可以实现在虚拟空间里无限、快速的传播;在感知方式上,它需要借助电子设备;在保存方式上,它需要借助电子介质;在存储方式上,它需要借助特定的系统软件环境。

近年来,互联网以及智能移动设备在我国的应用已经极为普遍。互联网用户、手机网络用户的规模不断扩大,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等电子数据已经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以说电子数据记录着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各种活动的发展过程。当发生纠纷时,电子数据就可以被当事人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因此电子数据被广泛的运用于司法领域中,然而如此大规模运用电子数据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戰。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的是电子证据自身是极容易被修改、删除和转移的,自身之外其他相关情况的变化也会影响到电子证据,使电子证据的内容或形式发生各种各样的改变。因此可以说,电子证据存储的环境越开放,共享程度越高,该证据就越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又因为电子证据具有的虚拟性特征,人们可以不留痕迹的将其改变。因此在现实案例中,当事人经常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提出疑问,这就使得电子证据的认定颇具困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在传统犯罪领域还是在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新型犯罪领域,电子证据都是侦破案件必须重视的重要证据。

上海某甲科技公司与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发生纠纷。乙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在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的同时提交了双方工作人员的QQ历史记录,以说明当时的实际情况。但是甲公司对乙公司提供的QQ历史记录的真实性表示怀疑。甲公司认为QQ聊天记录存放在乙公司员工电脑上,电子数据很容易被修改。最终,法院认为QQ聊天记录不能当作全面反映双方合同履行过程的证据,判决乙公司胜诉。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数据可以存储在不同的终端之上,人们可以很方便的获得该电子数据,因此电子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对其真实性的认定也越来越困难。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一方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对方当事人可能会质疑该证据是否是真实的。因此对电子证据是否真实的确认问题成为其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的一大障碍。

视频监控录像对案件的侦破具有重要作用。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故意殴打被害人李某,直至被害人重伤死亡。在这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犯罪现场的监控录像是记录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但是在对案件进行侦查时发现该录像被犯罪嫌疑人故意删除。相关机关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技术分析成功还原视频资料,成为侦破案件的重要证据。

在一次驾照考试中,网管王某利用计算机的远程控制功能代替其他人考试。为了掩盖自己替考作弊的罪行,销毁有关证据,王某重新安装电脑系统,企图消除自己的操作痕迹。侦查机关的技术人员通过检查考试用的电脑,发现了犯罪嫌疑人通过远程控制功能帮助他人作弊的痕迹,此发现成为侦破案件强有力的证据。

六、结语

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各个领域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为人们带来便利,改变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新技术的专业性和高科技性特征也往往会使人们在技术被滥用时受到更多的损失。作为一种电子化信息技术,电子数据在法制层面上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完善现有的证据制度,维护司法公正,不仅需要打破原有证据制度对新规范的阻碍,更要创造性地结合法律与技术的优势,充分发挥电子证据这一法律所确定的新型独立证据在司法审理过程中的应用。这样既能够提升我国证据制度乃至整个诉讼制度的现代化水平,也能够在证据法层面上缩小我国与法治国家之间的差距,使我国司法制度更加民主与科学。作为一种全新的证据,对于电子证据我国相关部门在很多的未知领域还有很大的探索空间。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可将这类电子取证的做法推广到所有司法体系,形成一套完整的电子取证的国家级运行模式,确立正确的电子取证规程,用规范的取证流程、严格的证明力,推进我国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广泛应用,进而推动我国法制事业的进步。

注释:

①徐静村.电子证据:证据学的一个新领域[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3,(1).

②毕玉谦.证据法要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③樊崇义,李思远.刑事证据新分类: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J].南华大学学报,2016,(1).

④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1]徐庆礼.浅析我国电子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内蒙古长安网,2013-05-14.

[2]古方.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J].中国司法鉴定,2013,(2).

[3]马跃.美国证据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7页.

[4]王琳等.推進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行为的规范化[J].人民论坛,2013(1).

[5]骆绪刚.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程序的立法构建[J].政治与法律,2015(6):153.

[6]陈永生.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的法律规制[J].现代法学,2014(5):111.

[7]谢勇.论电子数据的审查和判断[J].法律适用,2014(1):116.

[8]刘品新.电子证据调查指南[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

[9]肖恩·博因著,张爱艳.肖燕译.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J].证据科学,2016,24(2).

[10]龙卫球,裴炜.电子证据概念与审查认定规则的构建研究[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6,29(2).

[11]樊崇义,李思远.论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J].苏州大学学报,2016,2.

[12]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3]樊崇义,李思远.刑事证据新分类: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J].南华大学学报,2016,(1).

[14]徐静村.电子证据:证据学的一个新领域[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3,(1).

[15]毕玉谦.证据法要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6]杨剑炜.我国刑事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及其完善[J].学术论坛,2016(3).

[17]张莉.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18]卞建林.证据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9]石现升,李美燕.互联网电子证据运用与司法实践[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6,29(2).

[20]张宇.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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