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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代法学方法论的现代价值的探讨

2017-07-24胡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现代价值探讨

胡萍

摘 要:法学方法论如何实现现代化价值,就要看怎样认识当代法学方法论。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思想也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法学方法论在法哲学和法律学领域彰显独特魅力,提升了法学的现代价值,这就足以立足于学术界。然而法学的应用随处可见,就法律学而言,熟悉法学方法论,是展现法官职业操守的一条有利途径,也是提高司法能力的手段。探讨法学方法论,从中获取法学的现代价值,是法学知识新的增长点。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现代价值;探讨

实现现代价值的法学方法论从两方面来探讨,广义和狭义。广义层面的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法学的学科、语言与媒介之间的互动。狭义的法学方法论就是法律逻辑、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论证之学。总之,法学方法论在当代学科发展中遥遥领先,在实践领域也是名列前茅,尤其体现在法律学方面,事件、案例的分析和推理都是实践,这就明显的阐释法学方法论的价值。

一、当代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价值、学科价值

(一)理论价值的体现

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价值体现在两方面,法哲学和法理学的改革、实践、创新。对世界的认知、认识、把握体现的就是哲学。所谓哲学,就是研究客观世界上的一切普遍规律的科学,归根结底就是研究人类认识发展规律的科学,哲学即智慧之学。哲学是世界观,而世界观的内在就包含方法论,既然是世界观,就离不开一个“观”字,“观”就得掌握方法和规律。拉伦茨说过:“如果不考虑法哲学,就根本无法研究法学方法论。”方法论是我们观世界的视角。

法理学就其学科本性而言,是理论思维科学,而这种理论思维性科学必定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具有较浓厚的哲学色彩。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具体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教育学和法律心理学等。当代法学家试图认证法学,尝试超越自然科学,想通过法理学实现法学方法论的演变。

(二)学科价值

法学方法论是现代法学的“显学”,“显学”始于《韩非子》:“世之显学,儒、墨也。”现学一词因此而来,指地位相当、名声显赫的儒家和墨家。显学的理论也被人们所接受,并且在许多学科中的地位甚高,受到不少人的关注和重视。然而法学方法论也在趋向显学的多方面发展,法学方法论在中国得不到重视,并且是从无到有,从隐到显的,渐渐地得到学者们的青睐、赏识,还受到当下法学界和政法界的重视,如今,从事法学方法论的很多,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等好多大学,高校中从事法学方法论的人不计其数,其中不乏佼佼者,他们对法学方法论的理解、学习深刻而透彻。还有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许多著作,如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黄茂荣的《法学方法论与现代民法》、舒国滢等著的《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等等一系列。还有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学术活动开展的数不胜数,从社会的各个层面体现法学方法论的科学价值以及现代价值。

二、当代法学方法论的实践价值

(一)法学方法论的安定性

法学方法论中的法教义学有利于法律加强自我认知、自我监督与法之适用的安定性。法教义学的研究有效地规范法律,带领人们寻找法的源头,以及遵循法律推理和论证的原则。根据法教义学采用的法律原则,该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此案件,并且也适用于类似的案件侦破,案情相近的案件,其法律推理都是按照逻辑有限行的要求判断的,“为达到这样的目的,方法论最终要求再用以判决的前提(法律和规则)与法官的推论之间存在一个可检验的推导关系”。正是因为这样,法学方法论要求法律和使用法律的人之间有一个正常推导的关系。解释法律,应用法律,清楚知道实用法学方法论中体现法律的意思和使用后果的条件,所以,法学方法论加强了法官的自我監督性和法的安定性。

(二)维护和提升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的保障——法学方法论

现代社会的公众力度涉及了人们的公信力,公信力也是指公共生活中人们面对责任、权利所表现的信任力。构成司法公信力的要素为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司法公信力的主体有两个,第一就是人民法院,当然也包括以法官为主的司法工作人员,那么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任务就得法院和法官们来完成,群众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必须是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抽象的法律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主体,于是法官就是提升和实现司法公信力的主体,是法律效力的桥梁,司法的出现解决了众多问题,得到广大群众的信任,法官的地位因此得到提升,那么法院的地位则牢不可破,这其中的缘由自然离不开法律方法论,通过现象看本质,法律的提升与法学方法论息息相关,所以说法学方法论是维护和提升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三、掌握和遵循法学方法论是实现方法论现代价值的必然要求

由于“方法论不只是描述实际如何进行,同时也要追问某特定的方法的价值及其可能的成效。就此而论,其进行方式不是‘描述性,而是‘规范性的”。因此在学习、掌握、遵循法学方法论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探讨如何实现方法论的价值。要想诠释法学方法论,不可一蹴而就,得循序渐进,慢慢诱导,这样不仅深入学习和了解,而且还会受内涵的影响,何乐而不为。现代化价值是经过时间旳磨炼,人们不断学习、不断思考、不断实践、不断进步才能展现出的,才能在法学界长存,实现法学方法论源远流长的现代化价值。

四、结束语

法学方法论以认识法律本质或价值为目的,在成文法国家,规范研究最为主要,法学方法论的多维时空特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它的多重价值。所谓“在所有研究的领域,理解实质必须掌握方法论”的判断或许过于武断,其实我们也不必纠结于方法论的概念,只要理解方法论的本质,掌握方法论的实质,不影响研究的客观性,并坚持实现其价值,这就达到了探讨方法论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王本存.论行政法教义学——兼及行政法学教科书的编写[J].现代法学,2013(4).

[2]尤小龙.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当代中国法学的知识竞争及走向研究[D].山东大学,2015.

[3]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J].政法论丛,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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