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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划界原则的国际法实践

2017-07-24屈玉含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大陆架

屈玉含

摘 要: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不同的是,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造法主要由各主权国家协同进行,国际法上法律适用涉及确定可适用的法律的范围,即国际司法机构在审理某一案件时首先要确定哪些是可适用的法律。本文分析了大陆架划界原则的国际法实践。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原则;国际法实践

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制度完善程度上存在的差异,一般而言,较之国内法上的法律适用,国际法具有多样性与碎片化的特点,在适用法律时需要加以甄别。

一、概念

根据自然科学上的定义,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是陆地的一部分,是指邻接和围绕大陆领土坡度比较平缓的浅海地带,平均坡度0.1°,平均深度133 米。法律上的大陆架起始于领海的外部界限,终止于大陆边外缘的海床和底土,包括了地质学上的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强调了从国家自有权利划分大陆架海域。同时在国家海域划界中,大陆架还包括着自然延伸的外大陆架海域,根据《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陆地邻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 海里,则扩展到200 海里,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 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 米等深线100 海里"。不同国家之间的大陆架权属范围不会精确到绝无重叠,而这些重叠区域的范围、资源权属正是两国之间争议的关键,因此选择怎样的原则进行划界也是重中之重。

二、大陆架划界原则的国际法实践

(1)公平不等于平等。大陆架的划界与复杂多样的海域状况及其他因素密切相关, 例如海岸曲折变化, 海底地质构造, 岛屿分布位置, 以及各种历史因素等。如果要强制要求各国达到划界的完全平等, 如在海洋法中的相邻和相向国家的海域划界采用的中间线方法划界就是一个例证。这样做的结果只能导致划界的不公平, 从而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单纯的形式上的平等难以实现公平, 必须强调实质平等才能实现公平。因此, “公平并不意味着平等。决不存在完全重塑自然面貌的问题,而且公平并非要求对不临海的国家也分给一块大陆架区, 也不能将一个海岸线广阔的国家与一个海岸线有限的国家相提并论。” 除了自然地理因素, 在政治上, 各国的发展也都不一样。传统国际法认为只有西方国家才是“文明国家”, 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按照这样的观点, 必然产生国家之间法律地位的不等, 现代国际法认为所有的主权国家, 不论大小、强弱、贫富, 不论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 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都是文明国家。所以从机会均等这一角度出发, 强调主体地位的平等。虽然所有国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但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平等,也不是企图把自然造成的不平等试图变成平等,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分配。因此, 公平就是在承认主体地位平等的前提下, 尊重客观现实, 承认实际差异, 从而实现主体利益。

(2)实现公平划界的相关情况。涉及公平划界的有关情况, 也可以说有关理由, 原则上是没有限制的, 包括各种与划界有关的因素, 以及其他可能提出的理由。但是, 这些理由必须与大陆架有关, 与公平原则有关。国际法院强调必须平衡所有相关因素的过程以及对不同的原则要给予不同的重视, 并且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考虑不同的因素。为了达到公平的结果, 必须考虑到划界海域的特殊情況包括历史、地貌、地质、自然生态系统、经济、政治等各种因素, 航行权、捕鱼权、采矿权和其他历史性权利, 划界海区自然状况及地质构造, 海岸外形, 岛屿的地理位置, 面积和人口, 不可分割的石油天然气矿床, 岸线长度与海域面积的合理比例, 深海沟等。国际法是发展的, 体现公平原则相关情况因不同的划界案例而不同, 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

(3)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不是一条法律规则, 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公平是一般法律原则, 但还需要找到具体适用的规则, 而等距离/中间线就是出自于公平的规则。在已经划定的海洋边界中, 大部分是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 或调整的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划分的。诚然, “等距离划界方法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方法。在很多情况下, 它的使用是必要的。不管其结果有时会何等的单一, 等距离的方法则构成一种几乎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使用的方法。它还具有一种优点, 即如果有需要, 任何制图员事实上都能够在适当的地图或海图上描绘出这样的疆界”。但是, 等距离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造成不公平。例如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书中说:“海岸线上最细小的不规则现象都会被等距离线自动地夸大。因此, 在凹面或凸面海岸线的情况下, 这种不规则越大和划界区域距离海岸越远, 所产生的结果就越不合理;因而, 对于这种自然地理构造的后果的增大必须予以纠正或尽可能给予补偿,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也正因为此, 许多划界协议不是严格使用这种方法, 而是根据各个不同案例的情况, 作适当调整, 形成调整的等距离线/中间线方法。就如在巴巴多斯—巴哈马海域案中, 国际法院指出:“等距离线并不是一条绝对的不可调整的线, 在国际实践中, 它只是一条在开始时就要根据相关环境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以达到公平解决的暂时的线。”正因为等距离/中间线方法自身所具有的不可避免的弊端, 不适用于任何情况下的大陆架划界, 因此, 它不是一条法律规则, 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判决书中说:“这些因素本身还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从而把人们对使用该方法的结果的承认看成是在所有情况下, 必须履行的义务。” 距离划界法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习惯规则。它不过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受公平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 它的地位自然也无法与公平原则相比。只是在使用此原则可达到公平结果时,才选择使用的方法。

公平的概念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公约》第83 条规定的“达到公平解决”一语, 实际上是对公平原则的另一种形式的确认和肯定。有的学者指出, 这一规定简化了微妙的公平原则, 它是通过提及“国际法”而表示的。当然, 《公约》未对公平原则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但它与国际实践确立的公平原则所包含的法理是一致的, 即强调划界的最终目标是求得公平解决。

参考文献:

[1]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67.

[2]柳炳华.国际法(上) [M].朴国哲,朴永姬,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164.

[3]金永明.日本在海洋问题上的动向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4(1):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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