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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检验方法

2017-07-24刘庆华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中心

上海计量测试 2017年3期
关键词:净含量计数法定量

刘庆华 / 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中心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检验方法

刘庆华 / 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中心

0 引言

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以销售为目的商品;二是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和计数标注的包装商品;三是在一定量值或数量范围内的,如质量和体积在50 kg或50 L以内,长度、面积、计数不受限制。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检验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检验;二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验。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才是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

1 净含量标注的检验

净含量标注的检验一般是靠检验人员的目测,所使用的检验工具主要是经过检定合格的钢直尺或游标卡尺等。检验人员在对被检验样品开展检验前,应对照抽样单仔细核对有关信息,认真清点数量、规格、品种等,特别要注意包装材料的颜色差别以及规格是否一致等,因为要检验的是“同种定量包装商品”,即同一个生产企业,同一种定量包装商品,同一种标注净含量,同一种包装规格,同一种包装材料。

由于定量包装商品存在单件包装和多件包装两种形式,因此净含量标注的检验可分为单件商品标注和多件商品标注。

1)单件商品标注的检验

单件商品标注的位置应显著,准确清晰;法定计量单位应符合要求;字符高度应满足要求。

2)多件商品标注的检验

多件商品包装又可分为多件同种和多件不同种包装两种形式,除满足单件标注要求外还应符合:多件同种商品应标注单件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标注总净含量。如:净含量1.8 g×20包,或净含量36 g;多件不同种商品应标注各种不同种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商品的件数,或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商品的总净含量。如:净含量咖啡:1.8 g×20包,糖:2 g×20包,或净含量咖啡36 g,糖40 g。

2 净含量的检验

2.1 皮重的测定

大多数商品的检验都要涉及商品的皮重,在净含量检验之前,首先要确定样品的皮重。以质量标注的被检样品的总重-皮重=实际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被检样品的(总重-皮重)/密度=实际净含量。因此,JJF 1070-2005给出了两种除去皮重的方法。

1)检验批在100件以下的除皮方法

首先在待检样品中随机抽取2件,测定其净含量极差Rc,和皮重极差Rt,以Rc/Rt的比值和样本量n为依据,从JJF 1070-2005的表B2 去除皮重的方案2中(见表1)查出样品皮重抽样数,所有被检样品的样品皮重就是两者皮重的平均值。

表1 去除皮重的方案

具体操作步骤为,先随机拿出两件样品,分别编号A和B,再分别称出总重A和总重B,以及皮重A和皮重B,分别计算出两件样品的净含量,得到这两件样品的净含量极差Rc和皮重极差Rt,最后根据Rc/Rt的比值,查表即可。

如果查表后,其样品皮重抽样数大于2时,还要继续测定样品皮重。如查表为4件时就要继续开2件,最后4件样品皮重的平均皮重就是这一批所有样品的皮重。

2)检验批在100件以上的去皮方法

首先在待检样品中随机抽取10件样品,计算出10件样品皮重的平均值P。如果平均值小于等于标注净含量的Qn×10%时,就开10件样品,其他样品的皮重就是这10件样品皮重的平均值P。如果平均值大于标注净含量的Qn×10%时,并且样品皮重的标准偏差Sp小于等于0.25T时(T为允许短缺量),还要继续开15件样品,共计25件样品,其他样品的皮重就是这25件样品皮重的平均值P。如果平均值大于标注净含量的Qn×10%时,并且样品皮重的标准偏差Sp大于0.25T时,就要全部打开样品。

在具体操作时需要打开多少件样品,就对应分别编号,而不需要打开的样品一般不编号,因为要涉及归还样品的问题,如果不需要归还样品的例外。

测量皮重时,应将包装物上的残留物除净擦干,不要损坏和减轻皮重。特别是对带有喷嘴的沐浴露、洗发露等样品要引起注意,对于不均匀的皮重以及较轻的皮重样品,一般应使用比检测商品质量准确度等级高的计量器具进行测量。

2.2 以质量标注商品的检验

以质量标注的商品一般可分为一般商品、冷冻商品、固液两相商品。检验时一般所用的计量器具是电子秤或电子天平,正确选择计量器具是检验工作的关键,总的原则是,应保证检验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不应超过0.2T。一般有三个原则:一是电子秤或电子天平应经检验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二是电子秤或电子天平的准确度等级、检定分度值、示值误差等均应符合规则的要求,最大允许误差应小于或等于被检商品允许短缺量的1/5;三是电子秤或电子天平的有效测量范围应满足净含量检验的要求。

2.2.1 一般商品的检验

这类商品如饼干、茶叶、奶粉等,首先在秤上逐个称量每个样品的总重,并记录。测定皮重,决定皮重抽样数。最后净含量=总重-皮重,偏差=净含量-标准净含量。

如检验批的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大于等于标注净含量时,该检验批为合格。

如检验批的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时,就要进行修正,即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修正结果。

当修正结果大于等于标注净含量为合格,修正结果小于标注净含量为不合格。

当然,还要结合考虑允许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指标。但不论什么情况,大于2倍的允许短缺量一件也不能出现。

2.2.2 冷冻商品的检验

冷冻商品可分为干冻商品和水冻商品,其中干冻商品的检验方法和一般商品的检验相同,这类商品如水饺、汤圆等。

水冻商品如水冻虾仁、鱼块、蟹块等,对这类商品的检验时,除检验设备需满足要求外,还要掌握好解冻和控水的环节。解冻时,应保持水温20 ℃左右,并保持适当的常流水,当样品的表面冰层刚好融化,个体刚好分离时,提升网筛保持倾斜17°~ 20°之间,滴水2 min。一般在这个过程中不应翻动样品,然后称重。净含量=总重量-网重,偏差=净含量-标注净含量。

2.2.3 固液两相商品的检验

固液两相商品可分为常温分离的检验和加热分离的检验。

1)常温分离商品的检验。这类商品如水果罐头等,检验时先把被检样品打开,倒入预先称量好的网筛中,注意保持倾斜17°~20°,沥液2 min,则净含量=总重-网重,偏差=净含量-标注净含量。

2)加热分离商品的检验。这类商品如肉罐头、水产罐头等,检验时先将样品放在(50±5)℃的解冻箱中加热15 min左右,待凝固的汤汁融化后,把样品倒入预先称量好的网筛中,网筛的下面接上漏斗,漏斗的下面再接上适合的量筒。沥液2 min,然后将沥液后的固形物连同网筛一起称重。净含量=总重-网重+油重,偏差=净含量-标注净含量。

要注意测量油重的量筒要合适,考虑到油的挂壁现象,一般无法完全收集,可以视具体情况将油的体积适当增加1~2 mL。

2.3 以体积标注商品的检验

以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如饮用水、酒、食用油、牛奶、沐浴露等,检验时其商品应为20 ℃条件下的体积,要求实验室有恒温设备,检验介质与室温之差不应超过1 K。

待检样品和检测设备应等温一定时间。JJF 1070-2005对于体积标注的商品检验给出了绝对体积法、密度法、相对密度法三种检验方法。

对于检验样品在10件以下的,并且流动性比较好的,不容易产生挂壁的,且标注净含量在10 mL ~2 L 之间的商品,如饮用水、白酒等一般用绝对体积法。对于被检样品在10件以上的,并且流动性不好,容易产生挂壁现象的,以及液体比较黏稠的,如牛奶、食用油、沐浴露等一般用密度法比较方便、准确。在用密度法实施检验过程中,既要称量样品的总重,也要称量密度杯的空重。因此,要选择合适的称重设备。特别是在测量密度时,所使用的电子天平的分度值小数应在4位以上。测量密度时,在打开包装前先摇均被测物。将内容物注满密度杯时,注意杯盖和杯体均匀接触,少量液体从密度杯上部溢出,保证被注满,并且无气泡。为避免因温度变化以及操作方法的不一致性引起的波动,应重复测量三次,取其平均值,并保持足够的小数位数。

具体操作一般为,先给样品称总重,再决定样品皮重抽样数;测量密度:称量密度杯空重,注满液体后称总重。最后得到密度=(总重-空重)/密度杯容量。特别要注意,密度杯的容量是实际值而不是标注的容量。则净含量=(总重-皮重)/密度,偏差=净含量-标注净含量。在对加气加压的商品进行密度检测时,要注意消除气泡。

2.4 以长度标注商品的检验

以长度标注的商品,如电线、电话线等,JJF 1070-2005给出了仪器法、称重法、直线法等三种方法。对于被检样品质量不是太好的,材质均匀性也不是太好且样品量在10件以下的,用仪器法检验比较稳妥。但是要注意不同规格型号的电线及电话线的张力和线性要求,在测量前最好用一根性能比较稳定、长度比较合适,且经过准确测量的导线作为核查标准,来对仪器的检验结果进行核查。对于样品质量比较好的,材质比较均匀并且10件以上的,用称重法检验比较方便。但是要注意选择电子秤和电子天平时要与被称重物的质量相适合,特别是称重单位长度时,也就是称重1 m长度质量时,分度值应尽量小,一般用电子天平。具体操作时先逐个去除被检样品的包装称重并记录。再分别拉直首、中、尾三段略大于1 m成直线,分别准确量截1 m的长度,并称量各段的质量。取其平均值作为样本单位的单位长度质量,即1 m的质量。则实际含量(样本单位长度)=(单位长度/单位长度质量)×样本单位质量,即净含量=样品质量/1 m的质量,偏差=净含量-标注净含量。

这里要注意用称重法检验时,选取样品总重比较轻的量截1 m比较实用。对于检验结果被判不合格的样品,应再用仪器法复核比较一下,这样可以减少误判风险。

2.5 以计数标注商品的检验

JJF 1070-2005分别给出了计数法、称重法、称重计数法、拆包计数法四种检验方法。

2.5.1 计数法

计数法主要是在不破坏商品包装物的前提下实施的检验,适用于透明包装,或能看清内含物的,并且数量不多,排列又规则的商品。如塑料杯、纸碗等。

2.5.2 称重法

称重法主要适用于样品的质量均匀、数量也比较大的商品。如保鲜袋、回形针等。具体操作时先分别称重样品的总重并测皮重。再随机抽取不少于20件样品的内含物进行称重,计算出单件质量的算术平均值。则净含量=总重-皮重/单件重,偏差=净含量-标注净含量。如果计算结果出现小数时,应向前进位到整数。在称重单件样品的内含物的质量时应注意数量不能太少,以免影响结果的准确性,选择的电子天平应有足够的分辨力,分度值应小于等于内含物单件质量的1/5。

2.5.3 称重计数法

称重计数法主要适用于内含物质量均匀并且数量比较大的商品,如复印纸等,检验方法与称重法相似,检验结果由计数功能自动显示,检验设备一般有电子计数秤、电子天平等。

1)皮重未知的检验方法

先放上样品的皮重,按“去皮”键 ;再放上一定量的样本,如10只,按“样本”键。拿去样品的皮重和样本,再放上要检验的样品,显示净含量。

2)皮重已知的检验方法

先称量样品的皮重,得到皮重值。称量一定量的样本,如10只,按“样本”键,显示10只。再输入已知的样品的皮重,按“去皮”键,然后拿去样本,再放上要检验的样品,显示净含量。

2.5.4 拆包计数法

当用称重法,称重计数法不合适或检验不合格时,应除去包装物,用拆包计数法实施检验。避免内含物质量不均匀,所选称重仪器不适用,包装物质量不均匀等因素带来的误判。

2.6 以面积单位标注的商品检验

目前市场上以面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非常少,大都以长×宽的形式出现。如瓷砖、地板、地毯等。虽然长×宽的结果是面积,但它是规格而不是以面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前尚未开展这方面的检验。

3 结语

为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时应保证检验数据准确可靠,检验方法合理,测量仪器满足检验需要,样品皮重的测量准确。

对于一些特殊商品的检验要求,以及疑难问题,或者一时不能判断的情况,检验人员应该认真参考有关国家、行业的标准。如果定量包装商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行业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做出评定,如没有规定,则按检验规则执行。

[1]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

[2]马江华,吴艳.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方法的探讨[J].中国测试,2012(s1):47-49.

[3]王琳,王赛.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中使用密度杯对结果的影响[J].计量技术,2014(6):70-73.

[4]吴灿林.以质量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结果不确定度分析[J].工业计量,2012(s1):186-187.

[5]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工作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划》实施指南[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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