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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自主供给的行动逻辑

2017-07-24寇铁军胡望舒

财政监督 2017年14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区域性供给

●寇铁军胡望舒

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自主供给的行动逻辑

●寇铁军胡望舒

无政府状态下的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需要区域内国家的相互合作。不同于传统公共产品政府强制和市场竞争供给,也区别于一般意义上国际公共产品霸权单边供给和发展援助自愿捐赠,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是有共同利益的区域内国家自主组织与联合行动的动态过程,属于集体行动问题。基于国家理性的行为假定,具体解决“由谁组织”和“如何组织”两个核心问题,国家间的策略互动最终实现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自主供给。

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集体行动区域合作

寇铁军,男,教授,博士生导师。1954年3月出生于辽宁台安县。1978年7月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财政学专业;1986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6年夏至1997年春,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在加拿大皇后大学政策研究院研修。1993年先后担任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系副主任、财政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财政税务学院院长。主要社会职务:曾先后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全国农村财政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省财政学会常务理事、全国高校财政学教学研究会副理事长等。研究方向为财政理论与政策。

一、引言

在新古典经济学看来,公共产品由于其收益的公共性,会出现自愿供给不足的情形,因此需要政府干预。然而,整个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决定了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无法依靠超国家中央权威强制提供,而是需要区域国家自主组织与共同合作,以集体行动的方式予以供给。尽管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潜在收益会引发区域国家集体行动的共同需求,但如果所有国家都根据短期自利的最大化原则进行决策,那么搭便车动机和机会主义行为将导致不合作的结果。可是现实世界中问题的关键在于:相比于实现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收益而言,区域国家发现根据短期最大化原则作出的行为选择,长期来说是不利的,因而具有现实理性的国家应该努力通过区域合作实现国家长期利益与区域共同利益的统一。而且,在区域关系实践中,也能经常观察到诸如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一带一路”建设等许多区域集体行动的成功案例,那么,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为何能够实现自主供给?或者说区域国家成功采取集体行动的内在机制和行动逻辑是什么?

二、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及其供给本质

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是一个合成概念,学界分别是从区域主义和公共产品独立进行研究的。在地区主义研究文献中,学者Nye(1968)最早给“国际区域”下了一个定义,“区域是一定数目的国家因地理关系和一定程度的相互依存而联系在一起”。继Nye之后,Stubbs&Underhill(1994)将区域、区域化和地区主义联系在一起指出,“在地理上明显的一群国家或社会之间有共同的历史经验、共同的对问题的感知,这有效地界定了区域的范围”。Ferroni(1999)则比较笼统地认为,“一个区域可以大到覆盖半个地球,也可以小到只有几个邻国”。杨国庆、黄帅(2009)则认为“区域是可以涵盖全球和单个国家外的任何跨国性空间范围”。可见,在地区主义文献中,“区域”首先表示一个地理范围,大多是指地理相邻的国家组成的特定区域。对大部分公共产品而言,以地理为基础的区域划分与公共产品理论的应用是相一致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同属于一个地理范围的国家就不能享有同一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依据功能导向确定区域范围。比如,Mansfield和Milner(1999)强调区域界定中的经济因素,认为区域往往和某种经济优惠安排联系在一起。功能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戴维·米特兰尼(David Mitrany)(1966)也声称,一体化区域范围应该很清晰,在区域内各国可以通过合作得到直接利益,并且他还提出,“应该建立合作与跨国行动的国际组织,来满足诸如交通、贸易、生产和福利等方面的基本功能需要”。

除依据地理划分和功能导向界定区域的概念外,Stalgren(2000)则从公共产品理论视角指出,“适度大小的区域应该而且仅仅限于那些参与者受特定公共产品外部性影响的那些行为体”。因此,从公共产品理论本身的“外部性”来界定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概念中的“区域”范围更为合理。然而,并不是所有公共产品外部性影响都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公共产品性质的演变可能表明:在没有地理接壤的松散共同体中也可能出现受外部性影响的公共产品。如朝核六方,虽然美国与东北亚在地理上没有任何联结,但众所周知只有美国的加入这一区域性安全机制才可能成功建立,这是因为朝鲜半岛的稳定不仅关系东北亚的安全局势,同时也关乎美国的全球安全战略。因此,受特定公共产品外部性影响的参与者范围也可以确定为公共产品的特定“区域”。

明确了“区域”的含义,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可以界定为其收益仅惠及某一特定区域内的部分国家或全部国家,又由区域内国家自主组织联合提供的公共产品。具体来说,在消费上,其收益范围覆盖某一特定区域的部分国家或全部国家,惠及区域内不同人群和不同世代的公共产品,即不仅满足当代人的需求,也关乎后代人利益的公共产品。在供给上,不同于传统公共产品政府强制和市场竞争供给机制,也区别于一般意义上国际公共产品的霸权单边供给和发展援助自愿捐赠,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是有共同利益的区域内国家自主组织合作博弈的结果,属于集体行动问题。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过于抽象地讨论集体行动实现的困难,分析具体问题时往往假设个体是狭隘的完全理性,而且不考虑个体决策的具体场景,集体行动的结果通常陷入“囚徒困境”。但现实中集体行动并非传统理性模型所设定的匿名捐赠,至少是区域国家可以面对面交流、协商、谈判的场景,符合现实的集体行动理论分析必须转向动态自组织过程性分析。

三、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方式选择

(一)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

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公共产品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得以提供:政府强制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传统的理论研究主要围绕政府与市场机制分析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从抽象的角度来看,政府依靠强制力征税为社会提供公共工程、社会治安、国防外交、经济稳定等公共产品与服务。庇古、萨缪尔森、威克塞尔和林达尔等经济学家都试图提出理论模型优化公共支出和税收政策以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从理论上讲,只要受益个体不谎报各自对公共产品的偏好,根据“受益人支付”的原则就能解决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问题。但是自利动机的存在难以保证理性个体如实说出各自的偏好信息,试图少支付或不支付,搭其他个体的便车,如果所有个体都如此行事,那么公共产品将不会得到任何提供。因此,政府唯有通过征税的方式来提供公共产品。例如国防、雾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仍以政府供给为主要方式。但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政府能够实现效率供给,重要前提是存在一个有强制约束力的中央政府。

关于通过市场机制提供公共产品的启发来自科斯的灯塔案例。科斯(1974)通过调查发现:英国在1842年共建有的46个灯塔中有34个为私人投资兴建,最后由于私人灯塔收费过高,全部私营灯塔转为公营。基于这个发现,科斯认为,从灯塔供给的演变路径可以证实,公共产品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有效供给,并非一定要政府强制征税提供。但是,事实上,科斯得出的结论忽视了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私人兴建的灯塔能够获得收费特权(或者说政府允许私人这么做),并且能够实现有效收费。只有满足这样的前提条件,通过市场自由竞争机制才能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但现实中,以市场竞争机制提供公共产品不得不面临两方面的挑战:一是消费者不承认受益而不肯付费,二是承认受益但就是不肯付费(张五常,1988)。

尽管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政府的国有化方案或市场的私有化方案均能实现一定数量的公共产品供给,但在更宽泛的条件下,新古典经济学家提出的政府方案会失效,市场方案也常失灵,在政府强制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之外是否存在第三条道路?新制度主义学家奥斯特罗姆教授在摈弃国家理论和市场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公共池塘资源模型,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阐述了公共池塘资源共享者们(也称之为“社群”)建立自主组织有效治理公共事务的可能性。奥斯特罗姆的“自主组织治理”理论认为,一定条件下的人们能够为了共同利益而自主组织起来采取集体行动,既不需要政府管制,也不需要把共同资源私有化。通过自主治理,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动机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

综上分析,公共产品供给主要存在三种方式:政府强制供给、市场竞争供给和社群合作供给。在公共性明显、受益范围较广的领域,公共产品主要是通过政府的强制力与公共管理予以提供,其中强制力是实现有效供给的保证;同样具有公共性但其受益对象局限在某一特定范围内的产品,通过社群内部的相互合作采取一致行动能够实现有效供给,其中群体成员间的自愿合作是成功提供这类产品的关键;而对于公共性不明显、纯私人的消费品领域,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个体之间的相互竞争实现产品生产、消费和分配的效率。因此,公共产品供给的三种主要方式及其作用领域差别可用图1来表示。

图1 公共产品供给的三种治理方式及其作用领域

需要指出的是,如上图1所示,依据各自相互关系不同的行为主体在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同领域分别起着主导作用,但三种供给方式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界限,互为补充,共同发挥作用。

(二)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方式选择

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源起于公共产品,同样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在其供给治理中上述三种方式是否都适用或只适用其中某一种或两种,需进一步分析判断。根据直觉的印象可以由一个“国际性政府”通过税收和公共支出的方式予以提供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可现实的问题在于,世界政府缺失的不争事实,决定了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无法依靠超国家中央权威强制征税提供,而是需要民族国家自愿合作联合提供。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不存在单一国家为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的生产埋单,也不存在哪个组织或机构能够强制民族国家这么做。但事实上,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却得到了一定水平的供给,其中备受关注的就是“霸权国供给模式”。为何霸主国能提供国际公共产品?这是建立在霸主国价值判断和预期利益的基础之上的。霸主国的目标是通过提供国际公共产品来赢得其他主要国家的认同,形成共同利益,并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制订国际规则和制度安排以建立由霸主国主导的国际体系。比如在冷战时期美国牵头向西方阵营提供了一系列国际公共产品: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政治体系;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国际经贸体系;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为核心的国际安全体系。不容置疑,美国凭借其在政治、经济、军事、技术上的绝对优势主动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对战后世界政治的稳定和平和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霸权国供给”模式也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是二战后美国为建立霸权地位和霸权体系,树立世界威信,垄断了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因此承担了大量的成本,耗费了大量的经济剩余,美国实力逐渐衰弱,然而,欧洲、日本乘机通过“搭便车”迅速壮大,成为在经济上能与美国竞争的后起之秀,这导致美国继续供给国际公共产品的意愿和能力都在下降,力不从心不言而喻,其结果是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处于严重不足的状态;二是美国为了维持其在国际体系中的霸主地位,通过向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不是服务于受援国家和地区的公共需要,而是以此牟取私利。由此可见,以霸主国主导的治理机制提供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无疑无法实现有效供给。

在资本逐利的驱动下,国际市场中盈余资金更多地流向投资回报率较高的产业和领域,而对于基础设施、环境治理、跨区域河流治理等公共领域,因投资周期长、风险大、回报率低等因素,很难吸引私人、企业和国际集团的投资。虽然在国际公共领域,也能观察到很多跨国集团或民族国家投资行为,但相比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公共产品需求,目前为数不多的供给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因此,希冀通过国际市场治理机制提供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也缺乏效率。

可见,通过霸权国和国际市场机制提供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都有其局限性,近年来区域性公共问题的治理更多转向区域国家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诸如中老泰缅湄公河流域这类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的自然特征决定安全航行这一收益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排他。同时,也没有一个凌驾于中老泰缅四国政府之上的“中央政府”可以直接治理。湄公河航运危机催生的安全合作需求引发湄公河流域四个国家协商合作、联合行动对过往船只提供护航安全和沿岸治安。不止于此,随着区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各种区域、次区域合作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逐步成为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最主要的选择方式。

四、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及其结构特征

如前文所述,具有共同利益的区域内国家能够自主组织起来以共同合作的方式实现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但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所有潜在受益国家能够组成一个利益相关的国家共同体——国家集团。这一国家共同体不论是因为地缘政治、地缘经济或是某种功能效应还是因共同利益关系组建而成,具有现实理性的国家必然基于是否参与集体行动的成本收益计算以及对他国行为的预期来进行决策的,显然不同于传统理性选择理论所论述的匿名的“自愿捐赠”的场景。因此,符合现实的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分析要求从具体的集体行动场景中考察理性国家的行为选择,即在国家集团的结构特征下考察国家的决策与行为选择。

通常来讲,国家集团一般是指地理联盟的概念,不同国家主要因为地缘关系联系在一起,即由于政治、经济、地理、历史、文化等因素建立起来的国家共同体,强调集团成员国家是在相互交往、密切互动的基础上孕育出的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比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就是美国与西欧、北美主要发达国家为实现防卫协作而建立的一个国际军事集团组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不再局限于地理位置的相邻,更多的是建立一种特定共同利益基础之上,比如朝核六方,朝鲜半岛的安全既关系到东北亚局势的稳定,同时也攸关美国亚太战略安全,因此朝核问题的解决必须有东北亚五国和域外国家美国的参与。因此,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国家集团应界定为因某种特定共同利益所引发的自我组织、通过自愿合作达成的契约自我管理以满足其共同需求的国家共同体。

作为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国家集团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在现实的国际关系实践中,存在着形式多样的交往或交易结构,比如,既有可以自由进入或退出的国际市场,也有因政治、安全或经济需要依附于某个大国的霸权同盟,而不论是以何种方式进行交往,交往结构的不同最终决定了行为机制的不同。针对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具体场景,利益驱动的国际市场机制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用来生产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霸权国会因为实力衰退面对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增长需求也无能为力,而区域内国家因共同利益的需求通过非匿名地持续性交往自愿达成一致行动并建立契约性规则来协调相互行为,形成了对国际自由市场和霸权供给机制的有效补充。上述三者不同的交往结构及其作用机制差别见表1。

表1 国际市场、霸权国和区域国家集团的结构性差别

从上表1可以看出,三种不同的交往结构决定了行为治理机制的差别:国际市场的基础是自愿行为,是匿名性的竞争关系;霸权国采取强制性治理,可以约束和限制个体国家行为,也是匿名性交往;而区域国家集团强调集团成员国家的自愿合作非匿名性交往,而且是多次的持续性交往关系。区域国家集团非匿名性的持续性交往特征和结构决定了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具体场景不是一个类似“囚徒困境”的黑箱,集团成员国家至少是可以面对面交流、沟通、协商的,正是在这一交往结构下,区域国家能够自发组建一个利益共同体,通过共同合作联合提供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

五、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场景中的国家理性

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集体行动无论是成功或是失败,都是区域国家在非匿名的持续性交往过程中策略互动的结果。不同于传统的抽象研究,现实中国家都是首先基于对具体环境的认知,然后再作出的决策与行为选择。也就是说,现实中国家的行为理性必须与具体环境相结合。因此,需要重点分析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具体场景中国家理性的行为假定问题。

(一)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自主供给场景中的国家理性

现实世界中,不论是成功或是失败的跨国集体行动,国家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多样性。以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例,美国最为积极,在诸如制定贸易规则和承担沟通协商成本方面最先行动,加拿大在美国的倡议下跟随参与,墨西哥在自由贸易区建立之初则是所谓的“搭便车者”,即美国和加拿大承担自贸区的运行成本,墨西哥“坐享其成”。本文认为,这些做出不同选择的国家都是理性的,之所以表现出不同行为是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的:一是每个国家基于不同行为的成本收益计算,二是基于对其他国家行为的预期。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集体行动成功与否最终都是由这些国家不同行为相互影响共同决定的。因此,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场景中的国家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为理性行为体,即在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具体场景中,每一个国家行为体都是根据收益最大化原则作出的决策与行为选择。为清晰地展示这一过程,本文采用效用函数Ui=U(x1,x2,……,xn)表示国家i的整个收益,其中xi表示各种物质性收益。那么,国家行为理性就表示为各国基于本国条件以及对其他国家行为的预期选择某种行为(x1,x2,……,xn)以最大化maxUi。

第二,国家异质性能够通过影响效用函数中的参数值进而改变每个国家的收益状况。在各国收益分析中,虽然每个国家采用的是同一效用函数,但国家异质性的客观存在,表征各国异质性的参数值是不同的。比如,考察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效用时,本文引入纯私人物品xi和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G,尽管每个国家的效用函数都可以表示为:Ui=U(xi,G)=xi+G+xiG,但是表征偏好差异的参数数值可能会不同,这一参数值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到每个国家收益的不同,一国收益状况的改变将影响该国的决策与行为选择,最终导致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行为。

第三,除了物质性收益外,国家效用函数中还应包含诸如荣誉感、声誉、社会认可、公平感等心理性收益。这些收益在传统的经济学研究中通常被忽略了,但在国家间长期持续性交往过程中是确实存在的,而且构成各国整体收益的重要部分。比如,欧盟这样的区域国家联盟持续性交往使得国家的效用函数中必定包含像荣誉感、公平感、归属感等心理性收益。因此,国家效用函数应进一步表示为:Ui=U(xi,G)=xi+αiG +xiG-fi(wi,si),其中,-fi(wi,si)表示各国在持续交往互动基础上由于参与公共事务的公平感所带来的心理性收益。

因此,在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具体场景中,从国家成本收益结构角度考察国家的决策与行为选择,不仅要考虑物质性收益,还要考虑国家间重复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诸如声誉、信任、公平感等心理性收益。因为这两方面收益共同构成国家的整个收益,直接关系着任一国家在面对集体行动需求是否作出参与的理性选择。

(二)作为国家决策的前提:制度建构

如前所述,理性国家通常是根据本国的条件以及对其他国家行为的预期作出决策与行为选择,但是,现实生活中受到有限理性的约束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准确预知其他国家的行为选择,而是需要根据某种依据建立对其他国家将如何行为的预期。而这种依据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制度。尽管不少学者认为“制度是重要的”,但是何为制度?制度源起何处?这些问题在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一般认为,制度就是规则或者说约束,例如现实中既存的法律、契约或者协议,能够对集体行动的参与者起到约束和监督作用。但这样的定义不可避免地引出两个问题:一是制度的起源,二是参与者为什么遵守制度(李玉连,2006)。如果解决不了这两个问题,制度的提出及其作用只能算是一种理论臆想。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开始从博弈论角度来探讨制度的起源与执行问题。他们认为,制度是参与者利益博弈的均衡结果,是自我产生、自我维持和自我执行的,制度一旦形成,就能够对所有参与者行为起到约束和监督作用。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诺思,1990)。一般来说,制度主要包括正式和非正式两种形式,这两者所不同的是,正式制度一般是以法律、法规等成文规则的形式出现,主要是由人们创造出来的,如美国宪法、人们约定俗成的规章制度;而非正式制度则由非成文行为准则组成,随着时间推移在人们内部逐渐演化而成,如一个民族风俗习惯、道德规范。

制度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互动的稳定(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其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制度的约束功能,它既禁止人们不能做什么又允许人们哪些事情是可以做;第二,制度的认知功能,从理性选择进路来看,人们是通过某些先存的心智概念来处理信息、辨识环境的,而制度能从根本上改变个人的支付价格,这就使得思想、意识形态以及教条等时常在个体选择中扮演重要角色;第三,制度的激励功能,制度通过影响人们追求的目标来达到其激励个体的效果。

因此,对于通过区域集体行动提供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来说,制度影响国家决策与行为选择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制度将约束国家哪些行为是不受欢迎的,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国家可以作出哪些选择;其次制度能够增强一个国家清晰辨识其他国家的行为动机和决策环境的能力;最后基于前面的约束和认知功能,制度还能够改变国家的偏好帮助该国作出自愿参与的选择。现实世界中,每一个国家的理性决策体现为:在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基于对现有制度认知基础上,根据本国条件以及对其他国家行为的预期计算成本利益来作出行为选择,以最大化其收益。

六、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自主供给实现:主要思路

同样是理性国家组成的集团在面临类似的集体行动需求时却有着截然相反的均衡结果,传统的理论无法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囚徒困境”、“公共地悲剧”、“集体行动的逻辑”等理论模型说明集体行动是个体间的匿名捐赠,最终的行动结果只会陷入困境,而现实中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是区域内国家自发组织的动态过程,至少是一个可以面对面交流的场景。因此,一个符合现实的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理论分析应该转向区域国家集团动态自组织的过程性分析。

(一)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实现是一个动态自组织过程

尽管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潜在收益会引发区域国家集体行动的需求,但过于强调国家自利理性,那么“搭便车”动机将会导致不合作的结果。然而,现实世界中问题的关键在于:相比于实现区域合作的收益而言,区域国家发现根据短期最大化原则作出的行为选择,长期来说是不利的。而且,在区域关系实践中,我们也能经常观察到诸如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许多区域集体行动的成功案例,因此,符合现实的理论思路需要从“自愿捐赠”的理论转向国家理性的动态自组织过程研究。

首先,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是一个组织与管理问题。在前面的章节我们已经分析,即使像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面对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需求,既不愿意也没有实力再独自供给。而通过一定规模的区域国家集团自发组织共同合作提供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在欧洲、北美、东亚、非洲、南美等地区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些实践经验表明:这些地区的公共产品之所以能够得以成功提供,主要是因为区域国家集团能够实现有效的组织与管理,即在具体制度安排下实现域内国家间的相互合作。

其次,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是相互交流、互动过程中的合作博弈。以往的研究在分析集体行动问题时过于强调集体的非合作博弈结果,但实际生活中成功的集体行动是个体间策略互动的合作博弈过程。Chan等(1996)通过试验表明,通过采取集体行动提供公共产品的场景中,个体之间通常存在交流,而且个体之间的交流对于集体行动的实现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可见,传统的理论研究解释现实问题乏力的原因主要在于研究方法不符合实际,忽视了实际生活中的集体行动是一个动态的自组织场景,并非个体间静态的匿名选择。针对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实际场景,受供给收益外部性影响的国家组成的利益集团,要么是地理相邻往来密切的地区国际组织,如东盟、欧盟;要么是由于某种因素聚集在一起的国家集团,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朝核六方,总而言之,这些国家集团内部成员之间是一种相互交流、互动协商、自愿合作的关系。因此,Kuhnert(2001)指出,“群体要实现共同利益的集体行动,需要一个集体行动动态理论基础,首先需要重视制度发展中企业家型个体的角色和特征,其次,制度变革领导者的动机、行为选择和能力等分析是关键”。因此,必须转换研究视角,根据具体场景、从动态自组织过程研究中得出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集体行动成功或失败的解释。

(二)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实现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动态自组织的过程分析来看,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实现是一个动态的多阶段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发起与组织、实施与维持两个阶段。在发起与组织阶段,通常是有些国家率先意识到提供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将带来的更高收益份额,出于自利目的,这些国家会主动承担起“发起者”角色,积极地联系潜在的受益国家,并组织讨论、协商谈判就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提出一个初步的行动方案。可见,发起阶段成功实现的标志就是出现发起者并进行初步的组织工作。在实施与维持阶段,最重要的是存在一定数量的国家选择跟随参与,主要的工作是所有参与国家围绕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成本投入、收益分享以及监督管理等问题进行博弈,达成一致行动的契约性规则并予以执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最关键的是所有成员国家能够达成一致同意的行动契约并制定可信的监督管理机制。因此,一个具有现实解释力的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理论分析就转为解决两个核心问题:由谁组织和如何组织?

采取集体行动提供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由谁组织的问题,即如何实现发起者角色并进行初步的组织工作。在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中不存在发起者角色和组织工作等问题,因为匿名性个体选择的行为只有供给或不供给,无需个体之间的联系、沟通以及组织等工作。区别于“自愿捐赠”的静态供给理论,动态的集体行动理论更强调个体之间的交流互动,必然包含为实现集体行动所必须的组织工作。组织者角色的实现是集体行动实施的重要前提,具有一阶重要性,但有人组织并不能保证有效进行组织,还需要解决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问题,而这些构成了如何组织的主要内容。区域内国家间的互动博弈内生供给约束规则和激励机制,实现更多甚至所有国家的参与,这对于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更高水平的供给显得至关重要。

总而言之,现实中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实现是区域国家集团内部的动态自组织过程,理论研究的主要思路应当围绕解决“由谁组织”和“如何组织”两

个问题展开,与之对应的集体行动实现的两个阶段分别是发起与组织、实施与维持。在发起阶段,关键要实现发起者角色并进行动员、协商等初步组织工作,在实施阶段则需要解决的是具体的成本投入、收益分享以及监督管理等问题。因此,基于动态自组织理论的角度来分析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实现就转为解决区域集体行动“由谁组织”和“如何组织”两个核心问题。■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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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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