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辨析
2017-07-23刘睿
刘睿
摘要:充足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是高等学校顺利开展工作,承担相应职能,完成教学目标的基本保障,收入管理活动也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需要重点关注的工作。高等学校想要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就必须在完善管理活动上多下功夫,合理划分学校各类收入,提高财务管理的针对性。本文主要从经过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入手,首先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明确区分财政补助收入与事业收入两方面不同的内在含义,并以此为基础给出了有助于解决问题的建议,即理清各类收入的定义及其之间的关联。此外,还要把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的具体要求有机结合,保证两者在内在实际与外在表现两方面都做到规范与统一。
关键词: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收入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为了更好的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行为,明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2012年2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活动也必须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具体展开,为帮助我国各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能更好的与《规则》相匹配,财政部、教育部共同修订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为更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提供制度规范。充足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是高等学校顺利开展工作,承担相应职能,完成教学目标的基本保障,收入管理活动也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需要重点关注的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高等学校数量不断增加、规模日益扩大,直接导致高等学校收入状况呈现出形势复杂、内容多样的特点,高等学校想要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就必须在完善管理活动上多下功夫,合理划分学校各类收入,提高财务管理的针对性。
一、由定义角度入手进行研究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明确规定财政补助收入是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个定义,财政补助收入指的是财政拨款,所以具有其他性质的资金都不属于财政补助收入;其次,财政补助收入是严格根据预算隶属的关系从同级的财政部门中获得的,这里强调的是获取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一定是同级部门。因此,任何一项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要求,才能算作“财政补助收入”,二者缺一不可。换句话说,如果财政收入资金的性质不属于财政拨款,亦或是其并未从同一层级的财政部门中获得,该财政收入资金也无法被算作是“财政补助收入”。此外,《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还对事业收入的定义有了明确要求,事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办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及其他形式的活动过程中获取的收入。 也就是说,高等学校在开展相关教学、科研活动时,都能够遵照有关规定向服务方收取相关费用,以补偿活动中人、物、财力的耗费,那么因此所得的相关收入就属于的“事业收入”的范畴。同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还规定了那些必须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在事业收入的范畴之内,而那些由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经过核准可以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列入教育事业收入范围之内”。
二、从相关案例入手进行研究
高等学校开展的活动类型很多,直接影响了财政收入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本文主要将培训活动收入最常见的几类情况作为案例,用以分析高等学校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一种情况是高等学校在学校内部开展组织的教工的培训活动,这一类面向教职员工的培训活动以预算隶属关系为依据,由同一层级的财政部门对申请上报的开展培训活动的预算经费进行核准,只要同一层级部门認定预算经费核准通过,那么这种情况之下的预算经费就可以被看作是学校的预算。
具体来说:此项收入是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并且财政收入资金的性质属于财政拨款。显然这类资金符合之前提到的定义财政补助收入的两层要义。第二种常见情况是,高等学校把学生缴纳的学费等收人依照相关要求如数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同时在编制预算时具体的把其中的一些收入当作开办校内外培训活动的资金。而学校真正开办相关培训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又会把一部分资金下拨至学校,学校通过这种方式也能获得相应的财政收入。具体分析:上面提到的这种情况,涉及的资金不应该被算作财政资金收入。也就是说,即使高等学校开办相应活动时所涉及的资金是同一层级的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下拨的,这部分资金的属性也不是我们财政拨款,那么也当然不能被算作是财政补助收入。
还有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学校在开办培训活动时往往会向接受培训人员收取一定的培训费,从而学校获得的财政收入。
具体来看,第一种情况是学校没有将开办培训班获得的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那么此时学校获得的收入就属于“事业收入”的范畴而非“财政收入”。而如果是另一种情况,即开办培训班收取的费遵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那么在上缴时则不属于收入,当资金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时计人“事业收入”。
其次,还有一类情形是:当有关行政单位或者事业单位委托高校开展某些培训活动,双方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培训合同并且签字生效的这类情况,此时高等学校可以从有关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获取相应的收入。具体来说:尽管涉及的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主体在开办这个活动时采用的经费属于财政拨款,但是相对于高等学校,这类收入依然不能被算作是财政收入,因为该收入并未按照预算隶属关系,且不是从同一层级的财政部门处获得的。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在接受有关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委托开展有关培训活动时,不管其活动经费的来源是否属于财政拨款,其自身获得的收入都不应被算为财政收入。
最后一种常见的情况是:相关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委托高等学校实施培训活动,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同级财政部门将培训活动的预算直接下达到学校,学校在实施培训活动时取得收人。该项资金是对委托单位的财政补助,并不是学校的财政补助,学校是因承担该单位委托的培训任务而取得收入,更符合“事业收入”的定义。因此,此类情况不宜由同级财政部门将预算直接下达到学校,应该按照委托单位与学校之间的合同,由委托单位将资金转到学校,学校再按“事业收入”的有关规定作账务处理。
三、结语
总的来说,高等学校想要使各项收入得到科学合理的划分和安置,首先要做到明确各收入的定义,理清各类收入的定义及其之间的关联。此外,还要把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的具体要求有机结合,保证两者在内在实际与外在表现两方面都做到规范与统一,使得对各项收入的界定,在实质和形式上都能达到规范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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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戴兮.学校预算编制原则和管理方法探索[J].高师财务管理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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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 睿(1982-),女,广东广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会计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