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的主体与文化主体性的回归
2017-07-21任洁玉
任洁玉
【摘 要】在商业化气息浓重的社会中,图书馆为了生存也在极力提高自身的服務质量,而改善服务却让图书馆文化沦为了图书管理员的“专利”。为了引起足够的重视,引导图书馆文化主体建设走向合理化的轨道,文章对图书馆的文化主体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图书馆 文化主体 读者 迷失 回归
图书馆文化主体迷失的三个根源
1.表象误区——读者群体只是“匆匆过客”
按理说,图书馆的主体应该是读者,拥有广泛的读者并且深刻影响读者是图书馆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但是,现实中的读者往往成为图书馆的“匆匆过客”,似乎图书馆的一切和读者毫无关系,这就是当前图书馆文化建设中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忽视图书馆读者主体性的错误是司空见惯的,比如,在高校图书馆中,好像全部的师生均认为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主体就是广大师生,是他们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但是,似乎大部分人又认为高校图书馆的文化是由图书馆员创造的,认为图书馆员才是高校图书馆文化的主体。实际上,大学生是高校中接受教育的主体,这些被教育的对象也同样是高校校园文化的主体,而读者作为图书馆工作的服务对象,也应该是图书馆文化的主体。高校图书馆是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之一,学生在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中拥有主体地位,但是一旦进入到图书馆这个较为狭小的空间之内就忽然从主体地位“降格”为非主体,很显然,这样的逻辑是极其荒谬的,是无法成立的。
图书馆工作实际上就是一种文化行为,和其他任何一种文化一样,都需要以某种特定的模式作为依托。图书馆员通常没有将图书馆文化的模式和商业文化的模式区别开来,在没有经过理智思考的情况下想当然地把两者等同起来。图书馆员借鉴商业文化的模式,将读者等同于“顾客”,将“读者至上”作为图书馆的服务宗旨和要求,将图书馆完全以商业模式来运作。不可否认,图书馆是做服务工作的,但是其和完全的商业运作存在重大差别。商业运作中,顾客的针对性、目的性是十分明确的,但是图书馆的读者可以有明确的阅读目的,也可以是没有目的地泛泛而读、随意而读,可以选择在图书馆现场进行阅读,也可以选择在网络图书馆进行阅读。
读者是图书馆的服务对象,同时也是图书馆文化活动的主体,是图书馆文化的创造者,研究图书馆文化活动,就不能离开“读者”这一主体而单独进行。
2.理论误区——忽视读者的主动性
由于认识上的误区或者认识上的模糊性,许多图书馆员对读者主体的认识是片面的、不准确的,完全将读者作为图书馆工作的服务对象,把他们当作被动的接受者,自然也就忽视了读者的主动性,没有给读者提供表现其主体地位的机会。
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人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人的自主性、主动性、创造性、能动性等方面,从哲学的角度来说这就是人的主观能动的属性。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人的主体性不仅体现在主观能动属性方面,同时还体现在为我性、受动性方面。实际上,主体性确实应该包括为我性,如果失去了为我性,那么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是不可能存在的,人作为主体能够不断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目的就在于“为我”。正是因为如此,在开展图书馆相关工作的时候,切不能忽视读者的主观能动性,否则将无法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
在具体的图书馆工作中,图书馆员忽视读者的主体性,恰好表明图书馆员自身的为我性过于浓厚,实际上是将自己作为了图书馆活动的主体。无疑,上述做法已经完全颠倒了图书馆活动的主体、客体之间的关系,在这样的错误思想主导下,图书馆活动的效益必定受到严重的阻碍。
正确的主客体关系是读者是图书馆活动的主体,而图书馆员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是图书馆活动的客体。然而,在图书馆的主客体关系中,主体性并不说明只有读者才在图书馆活动中具有为我性,实际上,图书馆员在具有受动性的同时,也具有相应的为我性、主动性,图书馆员可以选择服务的方式、服务的积极程度等。
3.图书馆文化结构——对读者文化主体性的固有排斥
第一,在我们分析和描述图书馆文化的过程中,要将图书馆文化当作一个整体来进行,而不能将图书馆文化的每一个要素单独剥离开来进行。也就是要将图书馆文化视为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从整体上进行分析,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分析出图书馆文化的本质和核心。
第二,要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则,透过现象认识本质。对图书馆文化的分析和描述应该从对图书馆的根本认识来进行,深刻认识图书馆文化的本质,从本质上来对其进行分析,而不是将分析和描述仅仅局限于图书馆文化的表面特征。开展图书馆活动的本质,实际上体现的就是一种人文情怀、文化氛围,只有以文化的高度开展图书馆活动,才能更好地体现图书馆活动的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加丰厚的精神食粮。
第三,分析和描述图书馆文化,就必须透析其精髓所在。在通常的情况下,图书馆文化的具体形态包括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所谓的精神文化,就是图书馆活动体现的价值原则、精神观念。所谓的物质文化,就是图书馆的具体硬件环境,它是其精神文化的载体,是外在的物质表现形式。所谓制度文化,就是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建设。严格地说,制度文化也可以归类于精神文化。在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中,要透析图书馆的精髓所在,就必须透彻了解图书馆的精神文化,从精神文化的层面对图书馆活动进行描述和分析,才能深刻理解图书馆活动的灵魂和核心。
图书馆文化的诸多要素,并非呈现出一种应然的状态,各种要素之间实际上是一种错综复杂的,交织在一起的,是以交错的形态呈现在人们的面前。以目前的研究来看,作为建设主体的图书馆员、作为管理对象的读者、作为建设目的的文化成果三者形成了一个十分稳定的“三维”结构,在此“三维”结构中,读者完全被当作图书馆活动中的管理对象,完全被排斥在图书馆活动的主体之外。很显然,这种排斥读者的思维结构,忽视了读者的为我性。
对于重建图书馆读者文化主体性的思考endprint
综上所述,当前在图书馆活动中存在许多错误的认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将图书馆员作为图书馆活动的主体,而错误地将读者作为图书馆活动的管理对象,这样的认识就完全颠倒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对图书馆活动功用的发挥产生了极大的阻碍作用;其次,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图书馆的管理过于强势,强势管理实际上对于图书馆活动中目前的乱象毫无治理的效果,反而在较大程度上“助推”了图书馆文化乱象的發展,给图书馆活动造成了混乱;最后,是通过哪些人来实现利用人类文明成果的目的呢?是读者,还是图书馆员?这里的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只有广大读者才能将人类文明的成果应用到各行各业,图书馆员是无法实现对人类文明成果的最高效率利用的,图书馆员是真正意义上的服务者,而广大读者才是图书馆活动真正的主体。
我们如果从图书馆文化的构成要素视角认真地分析就不难发现,图书馆活动中的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均是由特定的人群所创造出来的。读者和图书馆员在文化要素上是同一序列的要素,读者和图书馆员的目的是完全相同的,两者应该成为协同合作者,而不是对立者。所以,我们应该以图书馆文化的创造者——图书馆员和读者,以图书馆文化的成果——图书馆的精神文化、物质文化作为“二维结构”,抛弃上文提到的“三维结构”,将“二维结构”中的双方高度紧密地结合,通过图书馆文化创造者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创造高质量的图书馆文化,从而实现国民文化精神气质的苏醒。
要在图书馆文化主体性的迷失中重新找到正确的归途,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对图书馆主体性的认识,也要进行图书馆文化模式的改革创造,使图书馆文化模式和当前文化发展的形势相适应。同时,还需要我们从内部理论认清图书馆文化活动的主体、客体之间的关系,为图书馆文化活动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更加自由的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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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世颖:《西方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主体设置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图书馆建设》201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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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安音乐学院图书馆 陕西西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