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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个人所得税税制比较研究

2017-07-21侯明芳马瑶宋燕玲龙娟姚娟

商业会计 2017年11期
关键词:信息共享

侯明芳++马瑶++宋燕玲++龙娟++姚娟++杨勤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在促进二次分配公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我国个税体制弊端日益显现,没有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缩短贫富差距”的宗旨,个税改革呼声不断,但至今仍未出台具体的改革方案。文章立足于我国国情,就税负公平问题对中美个人所得税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初步建议,以期促进个税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税负公平 纳税家庭 按年征收 综合分类税制 信息共享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11-0061-02

一、引言

税负公平是个税改革的着眼点,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不同的学者对于税负公平的定义存在着不同看法。威廉·配第认为,“所谓公平,就是税收要对任何人、任何东西‘无所偏袒,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能力征收不同数量的税收”。亚当·斯密认为,“一国国民,都需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如今,国内多数学者认为,税收公平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其税收负担应相同;纵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其税收负担应有所不同,而这些税负公平定义大多主要关注纳税人纳税能力,从定量角度考虑个税征收,忽略了影响税负的其他关键因素。

笔者认为,税负公平是指对主体不同、数量不同、性质不同的收入征以不同级别的税,使每个纳税单位承受的纳税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我们之所以主张通过这三个方面的结合来考虑个税征收,是因为仅仅以收入数量这个定量因素决定个税征收显得并不充分;辅之主体和性质因素的考虑,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衡量个税征收数量,可以更全面地研究各个自变量对个税的影响,从而促进税负公平。

二、中美个人所得税税制分析

(一)中美个人所得税税制比较(见表1)。

根据本文对税负公平的再定义,笔者选取纳税主体、纳税期限、征税模式三个方面进行讨论。纳税主体具体体现为对纳税单位的判定,以个人还是家庭为征收单位成为影响税负公平的首要因素;收入数量则与征税期限密切相关,按月还是按年征收成为影响税负公平的第二因素;收入性质取决于征税模式,不同的征税模式对同一纳税单位的收入有不同的分类,不同类型的收入适用于不同的计税方法,从而导致所缴个税的不同,于是征税模式成为影响税负公平的另一要素。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于纳税主体,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纳税人自行申报,具体分为单身个人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各自申报、户主申报、合格的抚养儿童的丧偶者申报五类。以纳税单位总收入为基准再根据赡养义务、抚养义务等相关支出进行相应扣除,充分考虑不同家庭的纳税能力。与之不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根据个人收入进行自主申报(具体规定的5类情况,即年收入大于12万元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此举忽略了家庭负担,未充分考虑家庭纳税能力。

第二,就纳税期限而言,美国以纳税单位年收入为计算依据,年中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考虑了纳税人全年真实收入水平与纳税能力。不同的是,我国根据纳税人月收入计算并征收个税,忽略了纳税人月收入年中分布不均的情况。对于季节性工种来说,旺季收入好,而淡季收入惨淡,站在以年收入为计税标准的视角看,以月收入为标准缴纳个税就显得有失公平——会使得纳税人在旺季即收入较高的月份多缴稅。而美国按年征收避免了上述问题,有效地促进了税负公平。

第三,对于征税模式,美国实行的是将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不分性质、来源、形式等统一加总求和、统一进行扣除的综合所得税制,不会因为收入来源的不同而出现差别税负的情况。与此相反,我国采取分类税制,对工资薪金、劳务所得、偶然所得等11种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正向列举不但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和税负公平的实现,而且增强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款的意识,为纳税人11种收入以外的收入的不征税创造了条件。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建议

作为世界发达国家之一的美国,其个税制度自1861年实行以来,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完善,已发展得相当成熟,纳税主体、纳税期限、征税模式等方面在税负公平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虽然中美两国在经济、文化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但美国个税的征收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据此,笔者对个税税制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一)考虑纳税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实行自主申报家庭制并建立税号纳税。我国的户籍制度尚不完善,挂靠方式层出不穷,仅以户口作为界定家庭的依据有失真实性。立足中国国情,笔者认为,可以家庭信息为基础,辅以民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督,由纳税人自主建立纳税家庭并申报,分为单身个人申报、家庭联合申报两种形式。对家庭收入进行抚养、赡养、教育支出等各项扣除之后,以人均应税收入计算征收个税。这样,一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相对灵活的选择权,弥补了户籍信息不真实的缺陷;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了家庭负担水平,使各个家庭按照实际的纳税能力缴纳个税,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税负公平。

(二)考虑纳税期限,以年收入作为纳税依据。笔者认为,针对上文所述的年收入分布不均衡导致的税负不公,应以年收入为标准,按月预缴,年终清算,多退少补,从而促进税负公平的实现。纳税主体每年进行11次预缴,在12月上旬进行清算。对改革之后的第一年,一月可暂缓预缴,从第二月开始,每月以上月收入为准预缴个税。一方面,预缴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地筹集,避免出现纳税家庭年末一次性缴纳大额个税的情况;另一方面,年底清算可以全年总收入状况衡量纳税人税负,促进税负相对公平。

(三)考虑征税模式,向综合分类所得税制转变。分类税制虽征收成本低、征收难度小,却无法将纳税人所有收入统一考虑,不仅造成税收遗漏,还会减弱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利于自主申报。要想实现税负公平,可考虑向综合分类所得税制转变,即将所有收入按性质分为劳务所得、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三大类,对同一类别中来源不同的收入按照获取的难易程度确定指数,以加权收入计算税收。这样,一方面,考虑了纳税家庭各种来源的收入,防止税收的流失;另一方面,考虑了不同收入的难易程度,能够更好地衡量应税收入。

四、个税税制改革的基础条件

进一步分析以上措施,对于纳税人自主组建纳税家庭以及全年收入信息的自主申报,就必定存在申报信息是否真实以及税务、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信息是否互通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为促进以上改革建议的顺利实施,离不开两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严厉的惩罚机制。首先,联网可及时传递纳税信息,防止各部门形成信息孤岛及监督漏洞,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其次,严厉的惩罚机制能够提高纳税家庭的纳税意识,督促其及时申报纳税,保证国家的税收。

(一)切实做好联网信息共享。纵观世界,个税发展相对完善的国家往往有相应的信息技术作为支撑,美国有完善的信用机制,用SSN号记录纳税人的信用,将纳税信用与相关各项信用捆绑,加大对纳税人收入等信息的监督。亚太经合组织部分成员国的税务主管当局选择了通过集中的数据库网络授权较高级税务部门披露特定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这些措施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其个人所得税的顺利征收。2016年,我国已对房产税的征收进行信息联网,家庭第一套房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靠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得以实现。同样地,个人所得税联网可以参照房产税实施的方法。一个人的收入来源甚广,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信息联网共享,不论对个人所得税还是国家其他改革措施,都有好处。与此同时,选择一个税收制度等相关基础设施完善的城市进行以上各项改革的试点,是具有可行性及前瞻性的。

(二)惩罚及信用机制势在必行。为各纳税家庭建立信用档案,将其纳税信用情况作为信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通行证,以此促进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同时增强惩罚力度,采取提高违法罚金数额、拘役等措施,杜绝纳税家庭的违法行为。2015年底,青海省与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全省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和执行参考基准,为有效规范处罚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处罚提供了制度保障。可见,法律制度正在循序渐进地完善,个税的家庭税负相对公平也能够实现。

五、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个税体制在公平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因此要發挥税负公平的积极作用就应对限制公平的因素进行改革,与此同时做好基础制度保障,双管齐下,使得个税征收尽可能地公平。但是化解阻碍改革的阻力需要社会各界的推动、政府改革行为的付诸实践及全民素质的提高,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个税公平进程,使得社会更加和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有效。

参考文献:

[1]张敬石,胡雍.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与经济,2016,(01).

[2]张丽霞.关于个税家庭综合课征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4,(08).

[3]韩瑞宾.基于综合费用扣除的个人所得税家庭联合纳税研究[J].商业会计,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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