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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2017-07-20李静波

魅力中国 2016年45期
关键词:档案利用个人信息

李静波

【摘要】在档案管理中,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许多档案中都包含着隐私的信息,所以如何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就成为了研究的重点,本文主要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了简述,并且对于现阶段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进行了介绍,同时对于保护对策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档案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在信息化的社会,信息的传播方式和管理方式都发生了改变,传播更加快速,管理也更加简单。信息作为一种具有价值的资源,是所有领域都会产生并且都会需求的资源,所以一些重要的信息会成为各个领域竞争的重点,随着社会各界对于信息资源需求的增多,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逐渐成为各界关注重点,只有减少了个人信息存在的安全隐患,才能保证社会运行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个人信息

1.1 个人信息内涵

在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是:所谓个人信息,是指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其范围界定很广,包含了文字资料、图片信息、音频信息以及指纹等很多方面,个人信息,其实就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在个人信息中,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将其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按照能否直接识别出信息本人,个人信息可以分为直接个人信息以及间接个人信息,直接个人信息表示可以依照单个信息直接识别出个人;间接个人信息则指的是不能依照单个的信息,直接识别出个人,但是如果综合其他信息资料则可以识别出个人;

(2)按照个人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可以将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个人信息以及琐细个人信息,其中敏感个人信息涉及到了个人的隐私;琐细则没有涉及;

(3)按照个人信息是否公开,可以将个人信息分为公开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表示这些信息通过某些特定的合法途径已经进行了公开,在这些途径中,可以获取这些个人信息;隐私个人信息则指的是不能通过任何渠道获取的信息。

1.2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个人隐私的概念中,通常是代表信息与公共、群体利益无关的,是信息当事人不希望被他人所知道的信息,或者是他人不方便知道的信息;而个人信息则指的是可以识别个人特征的信息,不一定是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并且很多个人信息中不一定涉及到个人隐私,所以个人信息的信息包含范围大于个人隐私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个人信息包含了个人隐私信息,由于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所以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时候,不应该仅仅对于个人隐私进行保护,还应该对于其他的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2.档案开放利用中涉及个人信息的档案种类

个人信息是可以识别出个人特征的信息总和,所以在许多的档案中都包含着个人信息,许多档案是在公共活动中形成的,比如人事档案、病历档案、户籍档案以及公正档案等,还有的档案是通过购买、捐赠等形成的,比如婚姻状况档案、宗教信仰状况档案等,所以犹豫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档案种类很多,如果没有对于这些档案进行仔细的规范管理,就很可能在一些时候对于公民个人档案造成泄漏,最后导致出现严重的问题,影响公民的个人利益,档案的存在可以更好的规范社会,并且提高档案的利用率可以更好的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但是在档案的利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给公民生活造成影响,这样就会失去档案开放利用的意义,不仅造成公民个人利用的损害,还会引起社会的不和谐。

3.档案开放利用中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及保护缺陷

3.1 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档案开放利用中个人信息泄露相当严重。由于涉及个人信息的档案种类多,数量大,而对浩如烟海的个人信息,档案保管机构在档案的提供利用过程中,很有可能未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就将涉及个人信息的档案划入开放之列;或者因为工作中的疏漏和一时大意,将还应处于封闭期的档案提前开放。有意无意中泄露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如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

3.2 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缺陷

(1)个人信息保护的档案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全意义上的专门法律来直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档案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尚未出台。

(2)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严重欠缺。一方面,大多数公民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个人信息管理不善。另一方面,一些档案工作者的信息保护意识也比较薄弱,对维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不够重视。

(3)网络技术成为个人信息安全的重大隐患。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档案机构建立档案网站,利用网络提供信息服务的比重呈逐渐上升的趋势。通过这一方式提供的档案服务,在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众查询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潜在的危险。

4.档案开放利用中保护个人信息的应对措施

4.1 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档案立法工作进程

以法律规范形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在档案开放利用中不受侵犯,实现由理论到现实的突破,已成为我国档案立法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档案开放利用活动中,除了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依据外,还应制定专门的档案法律法规规范个人信息的取得、管理和使用,科学地设置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细则。

4.2 增强全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在社会上广泛开展个人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通过宣传教育让公众普遍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认识到保护档案中的个人信息完整与安全,不仅是档案部门的事情,更是事关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公民在向档案部门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要注意维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對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的部分应适时地提出限制利用的要求。同时,档案机构也要加强自我教育,不断提高档案工作者的信息安全意识。

4.3 提高个人信息的网络安全性

毋庸置疑,在提供档案信息的网络化服务时,从硬件和软件的技术层面来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完整,确保个人信息不受攻击与侵害是非常重要的。此外,档案部门还应制定出一部关于档案信息的网络专门法规,供网络经营者和用户参考并不断完善,以防患于未然。

5.结论

在现阶段,国家相关部门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开始加强,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始出现,并且这些规定的实施已经在逐渐的推进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了确保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问题,只有确定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才能保证档案存在的意义。在档案的管理中,不仅要注意增强档案管理的利用率,更要注意在确保了档案流动性的同时,提高对于档案中个人隐私信息的而保护,找到档案管理的平衡点,使档案资源得到最大的利用,又不会损害个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闫静.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5.

[2]孙强.档案利用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探析[J].档案学研究,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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