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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2017-07-20吕斌

金秋 2017年7期
关键词:就业者退休年龄劳务

退休再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今年64岁的何女士已经退休多年,但是退休后她一直都没闲着,在家附近的一个公司做卫生清洁工作,公司每个月支付给她工资。何女士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了四年多一直很稳定,但最近她在清扫卫生间时不慎摔伤造成腿部骨折。事后何女士要求公司进行赔偿,但公司却以退休人员没有工伤赔偿为由拒绝了她。何女士想问问她和公司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

解释:退休后再就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不是普通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何女士和公司之间责任分配需要根据她摔伤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情况。

(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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