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内源性及防范策略研究
2017-07-19付志琴付丽琴
付志琴+付丽琴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步入新常态,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现象及后果日趋严重,这不仅阻碍了上市公司自身的健康发展,也破坏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机制,挑战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本文在阐释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主要方式和渠道的基础上,揭示了新常态下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在制度体系、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审计独立性等方面的内源性,进而提出了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防范策略。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内源性;防范策略
1引言
近年来,影响巨大的财务欺诈案件频繁发生,不仅导致我国证券市场产生巨大的信贷危机,也在挑战公平、开放的原则,进而严重威胁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财务欺诈的严重后果,使得学术界和业务日益认识到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必要性和急迫性,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和市场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2新常态下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类型、方式和渠道
2.1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基本类型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标准认为财务诈骗是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行为产生者可能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员工或第三方。在我们的学术界,财务诈骗是指一些人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因此,财务诈骗的本质在会计活动的有关各方为了逃税、提取公积金、瓜分高额红利及其他个人利益,通过仔细的安排和推进故意制造虛假会计信息的行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包括三部分,即主观意图、欺诈客观的事实和欺诈造成的损失。
企业管理漏洞和薄弱的内部控制会导致财务欺诈。会从计信息反映的角度来看,财务欺诈包括原理性财务欺诈、技术性财务欺诈、政策性欺诈及策略性欺诈等。金融欺诈有强劲的隐蔽性和可变性,所以它的形式是不一样的,其基本类型有:虚假陈述和欺诈财务报告、滥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不当、操纵收益、伪造经营业务、左右勾结等。从欺诈者所处层次来看,财务欺诈包括管理欺诈及雇员欺诈行为,这两种欺诈行为的基本区别是:员工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从而损害企业的利益,而管理欺诈是因保护企业利益损害企业的外部相关者的利益。
2.2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主要形式
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层面的财务欺诈通常是在上市公司的半年报或年度报告即将宣布,为了掩盖一个主要损失或虚假业绩,尽一切可能虚构利润。新常态下上市公司常见的欺诈方式有:虚假、提前、延迟确认收入和费用,非营业性收入营业化、费用过度资本化;通过现金流的操作,通过虚假的销售粉饰业绩;销售虚拟资产和其他虚拟交易欺诈;资产重组转变的使用等。资产重组是企业为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资本结构并完成转移战略而实施的资产置换或股权置换行为,但新常态下,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财务欺诈的目的,通过掩盖事务或隐瞒事实,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担保事项、安全事务的主要投资和重大资产购买和其他行为的隐蔽、不及时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披露;滥用会计政策,运用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进行欺诈等。
2.3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关联交易渠道
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从关联方交易渠道来看,主要通过关联交易的幌子转移利润。上市公司和相关人扭曲贸易条件,通过非法或不当关联交易来调整利润,最终粉饰报表,相关事务设计通常要有法律依据,没有经济物质的虚构业务;以高价或明显不公平的买卖价格进行购销活动,利用价格差实现利润转移;收取相关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利用低息或高息发生的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将共同成本的分配或管理费用,广告费用转嫁给母公司;关联交易外部化,贷款银行通过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为贷款担保,进行关联交易,编造业绩等构建财务欺诈的关联交易渠道。
3新常态下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内源性
财务欺诈产生并非偶然,它是一种人为的社会现象。新常态下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和基础性,主要体现在:
3.1会计制度体系缺失
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保证公司的金融监管。,上市公司所有经济业务都是在其框架下进行。然而法定会计政策趋向于为企业提供更大的会计政策选择范围的导向,也让违规分子有机可乘。一方面,会计准则具有灵活性。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是一个政治过程,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展中,各方利益不断权衡,最终会计准则要兼顾双方的利益,给公司留下适当的会计灵活性和选择的空间。另一方面,从现有的会计准则的覆盖面来说,虽然通用会计准则已得到改进,但仍有具体会计准则没有覆盖到的一些特殊行业,如房地产、进出口的石油和天然气、农业和金融衍生品等。这些特殊服务和特殊行业的特定操作只能参考通用会计准则,但会计准则尚未又对其特殊之处的针对性规则,不完整的会计准则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宽松的空间,松散的会计政策也提供了越来越宽的选择范围,这种特定的会计操作的结果存在很大的操纵空间。会计信息提供者在规定的范围内尽量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目的的会计政策,两者的时间差为会计欺诈提供了一个契机。
3.2公司治理结构欠合理
一方面,经营者的权利太大。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比较分散,流动性也加快,大量的中小股东或许不关心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只关心如何投机套利。许多公司治理角色重叠,没有“三个单独”的和“五个独立”,提供了金融欺诈的机会,形成弱股东、强管理的现象。在许多情况下,由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会主席,使运营商的力量进一步加强。经营者的权力太大,很容易失去应有的监督,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财务欺诈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不能真正的独立并勤勉尽责。当前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占47.7%,这种结构很难形成一个平衡的力量。一些公司在招聘独立董事的过程中缺乏认真的考虑,并不重视他们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出现董事“不懂事”现象,对独立董事的行为约束机制有效性不足。此外,内部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未真正建立决策权力,行政权力和监督机制的平衡力量。尽管外部监事会很努力,但很难在没有制衡的内部管理系统中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3.3审计独立性缺乏
CPA制度在建立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和防止金融欺诈信息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但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很难独立地执业。原因是一些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长集公司权力于一身,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等事项。一方面,一些审计公司为了留住客户,往往倾向于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审核,一旦发现了问题,不会直接在审计报告中显示,导致外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另一方面,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机构的功能相关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除了《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外,包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设立的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内部原本就有的审计部共三个职能机构来负责。然而,由于三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不合理,导致影响其功能的发挥,尚未达到防止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目的。
3.4信息不对称
在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会计欺诈具有隐藏功能,而占主导地位的一方将使用会计欺诈的隐藏特性形成逆向选择的必然结果。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的新常态,企业经营管理者与企业所有者,及投资者所掌握的有关企业实际经营方面的信息详尽程度有所不同。投资者不可能直接运营公司,不可能比经营者更加了解该公司的情况是的,所以他们只能支付代理成本。企业管理的位置或直接参与实际生产管理和投资者控制部分的位置,通常比普通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就是说,前者的边际成本远远低于后者,所以收入将远远高于后者。
3.5惩罚力度不足
一方面,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尚未制定完善和有效的惩戒机制。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存在“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现象,也就是说,既没有有效地保护那些守信者的利益,也没有对失信者进行严重惩罚,催生了财务欺诈行为的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另一方面,当前执法状况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检查出来欺诈问题的惩罚倾向于经济惩罚,而不是行政處罚和刑事处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很少影响业务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利益,所以造假者心存侥幸,导致欺诈不计后果。
4新常态下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防范策略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已经成为危害社会经济地严重问题,其有效防范需要有关各方共同努力,齐抓共管。
4.1优化会计制度体系
一方面,政府应加强会计制度建设,加快会计行业的改革。在新时期,我国会计制度的建设已经受到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现存会计制度体系仍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需不断对现行的会计标准进行有效修正和弥补。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应该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完善自身的会计制度。由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变变化的灵活性,随意调整期初或当期损益的做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隐秘性,建议上市公司加强会计监管,特别是对那些特殊的行业,应修订消除随机性、灵活性的会计处理的和减少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可控性。
4.2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一方面,应完善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治理框架中,董事会是核心,特别是董事会成员的形成。建立董事会的平衡机制结构,优化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建立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可以发挥独立董事的特殊作用;增加非执行董事在内部董事的比例,确保董事会独立任命管理的权利和责任,规范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约束制度;建立独立董事公示制度,把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在社会监督之下。另一方面,我们应该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上市公司通常是国有股占绝对优势,而中小投资者股权分散,很难形成对主要股东的约束。应加强对股东和其他财务信息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一次提高公司的产权制度。只有当产权制度是完美的,我们才可以使资本回报率最大化,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进而形成真实财务报告的需求主体。另外,为了确保监事会的有效监督,资金和支付监事会应由股东会议决定,监事会成员要提高个人素质和专业素质,提高监事会的责任感和实践水平;明确监事会在实际操作中的权力,提高证券法案的透明度,利用法律和社会监督机制监管,以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4.3保证审计独立性
一方面,应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应该尽快改进,国家应该强制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通过实施审计事务所旋转系统,达到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的目的,防止出现的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勾结,共同欺诈的问题;建立会计监督委员会,负责注册会计师登记、检查、调查和惩罚,发展自律规范,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委员会,全权负责外部审计的就业、解雇、监督和报酬,引进同业互查制度。同行评审系统是美国注册会计师一种行业自律的模式,其目的是根据质量控制标准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系统的设计,并确定遵循的程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和管理咨询业务分离,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公正的审计业务。
4.4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应继续加强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披露时效性,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减少使用信息披露系统陷入财务欺诈的可能性。一方面,要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要设立单独的会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避免管理人员欺诈,要加强内部审计和对日常会计业务的监督;提高财务人员明确的主体地位,加强财务信息披露的内部监督;监督人员对企业而言,要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的上市公司。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主要是由《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审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所组成,具备了较为完备的基础。应进一步完善有关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加强对科学制定会计标准体系的支持;加强监督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改革多头管理体制,建立上市公司的监察制度;制定一组可行的措施,监督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坚决消除违规行为。
4.5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相关人员财务欺诈的违规成本, 使得造假者不仅将其从造假行为中获得的收益全部上缴,还要额外对出付出代价,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完善刑法相关规定,强化对个人责任的追究。建议修改《刑法》有关规定,增加会计欺诈的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和行政处罚,改变以往处以“单位罚款”而严格执行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的经济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杜绝“罚款”代替“刑罚”的惯例,使其在法律的震慑下不敢轻举妄动。
5结语
当前的上市公司在中国和世界在不断接触和融合的过程中,不论经营理念还是商业行为都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解决上市公司财务欺诈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有必要在许多方面分析深层问题,研究新技术,以全面发展的眼光来对待它,从上市公司会计制度体系、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定、审计独立性等方面改善企业和市场的发展环境,以有效防范和遏制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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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付志琴(1987—),女,汉族,江西南昌人,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会计。
付丽琴(1982—),女,汉族,江西南昌人,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会计、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