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加强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分析及研究
2017-07-19解雅虹
摘 要:对于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保护会一直是刑法保护的重点之一。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由于尚未发育成熟,对性的判断能力、识别能力有限,特别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而遭受性侵害。因此,进一步加强对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事法律的研究,完善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
1 刑法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必要性
1.1 未成年人在性方面具有“天然脆弱性”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上的幼小,无论是身体的健全性还是心理承受能力都不能和成年人相比,社会经验相对缺乏,对于性侵害缺乏必要的警惕性,缺乏性保护意识。而且在我国性是一个隐晦而又私密的话题,家长和孩子之间对这个话题唯恐避之而不及,很少有家长向自己的孩子提及关涉性的话题,未成年人很少有机会从家长那里受到全面的性教育。
1.2 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是平等保护人权的要求
人权最重要的理念就是对权利的平等对待,平等权是人权中的重要权利。平等保护人权具体到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上,就是要求法律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和手段。在条款的设定上,需要从未成年人的身心不健全、心智不成熟的角度出发,设专条规定有关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条款。在刑罚的规定方面,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脆弱性,设定较成年人更加严苛的法定刑。
1.3 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符合国际人权保障公约的要求
在世界人权保障一体化的国际大趋势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加强了对于性权利的保护。为了与国际相接轨,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国际立法实践和履行国际公约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于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2 刑法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2.1 刑法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现状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分则第4章和第6章中,分别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通过设置多种罪名来实现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具体表现为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制狼褒侮辱妇女罪、狠褒儿童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2 我国刑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中的缺陷
1.性承诺年龄控制模式单一
所谓性承诺年龄就是指最低合法性交年龄,又称同意年龄,即法律上规定的一个人具有自由表达性意志、完全的性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按照强奸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一方面,我国刑法设置的性承诺年龄线充分体现了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值得肯定。另一方面,刑法仅仅设置14周岁这一条单一的性承诺年龄线,而未对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规定,就显得非常不合理.
2.强奸罪存在缺陷—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缺失
2014 年 10 月 10 日,全国首个“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综合联动机制试点”在青岛启动。会议上有关数据表明,近些年来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中男性未成年人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其中十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所占比例最高。刑法对于男性未成年人在性领域的保
护的缺失日益凸显出来,改变保护缺失的现状,完善对男性未成年人的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大。
3.网络色情犯罪中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缺失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色情犯罪侵犯的法律。而且已有的法律规定和解释都是把未成年人作为一类特殊的对象,而且仅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相关犯罪行为指向未成年人,如把未成年人作為传播、组织的对象,更具体来说在这种情况之下,未成年人所扮演的是一个接受者的角色。另一种是相关犯罪行为虽不是指向未成年人的,但是关涉未成年人,如所传播的物品的题材和内容是以未成年人为主,或者所组织的表演是由未成年人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之下,未成年人所扮演的是一个提供者、服务者的角色。
3 加强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建议
3.1 设置不同阶段的性承诺年龄
在设置性承诺年龄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性承诺年龄进行调整:
绝对保护年龄是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没有达到十四周岁之前,其性权利要受到刑法的绝对保护,不伦未成年人时候同意是否自愿,凡是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都要受到刑法的制裁,除非行为人是未成年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相对保护年龄是指的十六周岁。允许在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一定的性自主权,但是在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的性权利还是一法律限制和保护为主。在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没有踏入社会,多数处在校园里,心智等各方面发育不是很完善,独立能力欠缺,在多数情况之下处于家长、老师的监管和照顾下,这一方面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特殊保护年龄是十八周岁,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以下的未成年人各方面发育较为完善,有了一定的教育基础,法律给予他们很大程度上的性自主权,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进行法律规制保护。
因此刑法有必要对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护,加大对性侵害实施人的打击力度,震慑意欲对未成人实施性侵害者,更好的保护处于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的性权利。
3.2 性权利保护不应该有性别区分
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我们要增加刑法强奸罪的主体和对象。当前强奸罪主体当中要加入女性这一主体,女性不再是只能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当女性单独的进行强奸罪的行为的时候,要认定其构成强奸罪,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此外,为了加强对男性未成年的保护,应将男性列为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当男性不管是成年的还是未成年的,受到性权利额侵犯的时候,刑法应该给予统一的保护。
3.3 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网络色情犯罪的侵害
对于网络色情犯罪人员要严格惩处,提高犯罪分子违法成本,让犯罪分子在进行网络犯罪的时候不敢轻举妄动,甚至不再进行网络色情犯罪。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网络秩序,有效减少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侵害,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
参考文献
[1] 刘金霞:《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研究》,群众出版社 2007 年版。
[2] 彭文华:《性权利的国际保护及我国刑法立法之完善》,载《法学论坛》2002年 9 月第 5 期。
[3] 何剑:《我国未成年性被害人刑法保护之缺弱及完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 年第 6 期。
[4] 蒋月:《互联网时代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年 02 期。
[5] 刘国平:《性承诺年龄规定之缺陷分析》,载《法治与经济》2011 年 1 月总第264 期。
作者简介
解雅虹(1990-),女,山东青岛,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