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2017-07-19于新鑫
于新鑫
摘 要:日趋增多的交通事故,正在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何科学合理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所在,也成为当今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下面本文就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严格说来,主要是探讨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标准
1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相关概念
(一)交通事故的概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笔者认为,此法条有关交通事故的定义存在问题,它是以车辆作为主体,而车辆只是一个物化的东西,不具有意识形态,实际上造成过错的主体应该是驾驶车辆的人,因此在表述时,应该给予其一个更加确切、严谨的物理性质定义。
(二)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指的是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并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人。因此,以侵权行为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作用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判断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标准。通常认为,事故责任人指的是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车辆驾驶人、行人或者其他交通参与人。
2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既有法学理论上的依据,也有法规依据。下面笔者将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标准和我国有关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主体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标准
“二元说”理论采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相结合的方式,“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对机动车运行享有的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运行利益”,通常是指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二元说”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但究竟以哪种学说作为主导认定标准,尚未有统一观点,现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之争。
持广义说的人主张,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在包括实际的、具体的支配的同时,还包括间接的、潜在的支配;而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除了包括从机动车的运行当中为自己获取的直接利益之外,基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牵连等而发生的间接利益也应当算为运行利益的一部分,如自身获得的精神上的满足、人际关系和谐等。采用广义说的好处就在于责任主体范围的扩大,将机动车运行的风险分散给多个主体,提高了赔偿权利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相反,持狭义说的人则有不同的观点,他们主张“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都应当选择狭义的解释,即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仅指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这一实际的、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对机动车的实际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具体归属,并不包括抽象的、潜在的支配和间接的利益归属。
通过以上对广义说与狭义说理论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采用狭义说更为合适,也是我国认定标准的应然选择。
3 特殊情形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的重要意义表现在对机动车的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的适用,下文将着重探讨机动车的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的若干特殊情形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二元说”认定标准适用问题。
(一)轉让但未过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
在实际的车辆买卖中尤其是二手车买卖,交付机动车后不过户甚至多次转让也不过户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客观上造成了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的分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50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只要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由受让人承担责任。这些规定都是对狭义“二元说”标准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名义所有权人并不具有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也不享有机动车带来的运行利益,因此由受让人来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50 条规定的不仅适用买卖这种情形,还适用继承、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
(二)无偿为他人提供运行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
运行支配者为他人利益无偿提供运行情形,如好意同乘、接新娘等,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现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由运行支配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此时,适用狭义“二元说”的认定标准,以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为认定的主要原则,由运行支配者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分别属于不同主体的特殊情形,以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作为补充的认定原则,由运行利益归属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更为公平合理。
(三)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的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出卖方保留的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并不参与机动车的运行和收益,因此以狭义“二元说”去衡量,一旦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机动车的购买方。
本文通过对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标准和我国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论述,并着重分析特殊情况下责任主体的认定。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应然选择是狭义“二元说”理论,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更有利于社会实质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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