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需综合施策
2017-07-17俞伟跃耿申
俞伟跃 耿申
构建教育、预防、处理、救济于一体的防范处理机制和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力口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障和对中小学生欺凌与暴力事件的惩处。
当前,我国中小学生中的欺凌和暴力事件出现了新的特点和趋势,在对近两年网络新闻平台上搜集到的61起欺凌和暴力事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发生在校外的事件共有36件,占59.0%;涉事者中在校生207人,占66.8%,初中生182人,占87.9%;涉事者中女性占大多数,共有215人,占69.4%等。有些事件還呈现出性质非常恶劣、方式翻新、网络欺凌高发等特点。防治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需要明确思路,多管齐下,多措并举,采取针对性措施,凝聚社会、家庭、学校多方合力,构建安全成长的良好环境,呵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积极完善法制建设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而,对于未满14周岁或已满14周岁故意伤害但没有致人重伤的,不能构成犯罪,这类行为均作为一般民事纠纷,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校方轻则警告、训诫,重则开除学生息事宁人。
与中国相同,德国、日本都把14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但法国定为13岁,荷兰、印度、加拿大、希腊、匈牙利、丹麦都定为12岁,中国香港和美国的纽约州都定为7岁。为了惩戒校园欺凌行为,很多社会人士呼吁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建议未满14岁也应该治罪,但要予以轻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2月28日召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提出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但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要谨慎对待未成年人人罪范围扩大问题,积极探索构建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可借鉴他国司法和救助制度,如美国设立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针对未成年判决的大多数案件,都采取了非监禁执行,对于那些较轻微的行为如破坏财产、盗窃、伤害等,强制其参加一定期限的社区服务。
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起草《学校安全条例》和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意见,把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构建教育、预防、处理、救济于一体的防范处理机制和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障和对中小学生欺凌与暴力事件的惩处。
重视家庭教育方式
家庭教育的质量以及父母的行为方式,关系孩子的终身发展。从对一些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分析来看,不少施暴者来自暴力家庭,存在父母监护缺位、家庭教育缺失等问题,导致孩子身心成长发生了严重偏差。而大多数暴力和欺凌事件又发生在校外,家庭的监护责任尤其重要。
家长要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建立对欺凌暴力的正确认知,掌握合理的应对方法。及时了解掌握孩子不同年龄段的表现和成长特点,从源头上防治孩子欺凌暴力行为的养成。在与孩子一起面对“欺凌事件”时,家长应尊重孩子,注意加强与孩子心灵的沟通。孩子若不愿意告诉被欺凌的事,家长可以选择在其他轻松的氛围中了解情况、出谋划策,或直接帮助孩子解决问题。
教育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构建较为完善的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体系,减少因家庭教育缺失导致的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开展家校互动活动,通过开办家长学校、组织家长委员会、设立家庭教育咨询机构,帮助家长开展好家庭教育,强化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及教育责任,引导家长言传身教,做孩子遵纪守法的榜样。及时了解学生家庭情况,特别要动员父亲多参加亲子活动,多参与家庭教育。建立教育专家热线,便于家长向相关教育专家、心理专家、法律专家等多方人员咨询,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营造平安校园环境
良好的校园文化有助于在潜移默化中建立学生间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助于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学校可以借助丰富的集体活动或主题活动、落实《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等,优化学校文化环境,为学生间的友好交往创造机会,形成团结向上、互助友爱、和谐的人际交往氛围,并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2017年,教育部将会同中央文明办深人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推动校园文化生活质量的提升。
科学规范处置流程
对于中小学校来说,“依法依规处置”的关键是以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身心安全及促进施加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基本流程。各中小学校都应按照“强化事先预防、及日寸应对事件、做好事后辅导”的基本原则,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领导小组,制订和规范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处置流程,包括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对校园欺凌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对欺凌或施暴学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但对施暴情节严重者,则须请公安民警参与警示谈话,实施训诫、做义工、移交公安机关等惩戒措施。
区域要加强校内与校园周边的安全工作管理,做到点面结合,重点突出;措施上实行强化值班与狠抓宣传相结合,制定完善应急制度;责任上建立责任倒查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扰乱正常校园秩序、暴力情节严重的学生必须遵照相关规定严厉惩戒。
规范专门学校建设
专门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义务教育的底线,在维护教育公平、教育和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时,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人专门学校就读。
专门学校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因材施教。要把学生缺点当特点、把学生要求当成学校要求、把学校的特殊性当成特色,大力推进工读教育改革,重视课程开发,探索工读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的有效模式,让问题学生顺利回归和融人社会。
建立综合治理机制
校园欺凌的产生原因复杂,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教育内部原因,又有教育外部原因。各地要联合教育、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成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防治办法,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工作体系,坚决遏制校园欺凌频发的势头。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与当地公安、司法等机关密切配合,建立一套系统化、多元化处置机制,特别要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探索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的监督管理措施。
切实加强督查评估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开展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督促各地加强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各地要建立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评估体系,引人第三方评估和群众评议,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工作效果,把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绩效纳人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将学校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与暴力工作的情况纳人年度考核,并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总结。对开展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突出的地方、学校要予以表扬和表彰,对开展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不力的地方、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各校要结合实际,形成各具特色的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活动,编制学校年度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计划及班级、学生考评办法,将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纳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评优评先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