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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

2017-07-17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6期
关键词:微利国税所得额

6月6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简称《通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通知》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比如: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總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这是我国再次向小微企业实实在在派出“礼包”。此次调整之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已经过3次扩围,据国税总局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国就已有1100多万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其累计减免税额已近6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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