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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时代诉求与路径选择

2017-07-14王华伟

王华伟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工作,不断扩大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到内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和规模,进一步总结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实现了从“四个认同”向“五个认同”的进一步纵深与延展。在这种背景下探讨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这一群体的公民意识教育问题,既是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断增强教育管理针对性的客观要求,也是做好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思想政教育“供给侧改革”的有益尝试。

关键词: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7)08-0090-03

开展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实现大学生社会化的一个重要环节。伴随着越来越多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进入内地高校进行学习,部分内地高校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问题日益成为这一群体社会化进程中的重要考量。特别是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实施的背景下,肩负着人才培养使命的内地高校能否培养政治素质过硬、专业能力过强的德才兼备型少数民族大学生人才,将直接关系到新疆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情况。鉴于此,在这种背景下探讨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这一群体的公民意识教育问题,既是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断增强教育管理针对性的客观要求,也是应对意识形态领域挑、做好内地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思想政教育“供给侧改革”的有益尝试。

一、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

准确把握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是进行公民意识研究的出发点,也是开展公民意识教育的落脚点。作为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上的个体,公民的内涵表现为人们作为“公民”对国家主体心理上的认同、情感上的认可以及理性上的自觉,强调公民在身份归属方面国家成员与社会成员的角色统一。公民意识“不仅是法律意识,从不同角度观察,可以把公民意识理解为一个法律概念,也可以理解为一个政治概念、意识形态概念、文化概念和道德范畴”[1]。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公民意识是包括国家意识、公德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在内的基于现代法治下形成的一种民众意识,它是权衡社会文明程度与公民道德水平的重要参照。

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兼有大学生角色和少数民族成员的双重身份,他们的公民意识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社会实践活动。马克思认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2]因此,少数民族大学生个体要成为名副其实的“公民”,就要能动地认识与把握公民概念的丰富内涵,而这种公民道德素质的传递与文明素养的习得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等主体有意识的教育与引导。鉴于此,本文认为,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是在把握大学生群体特殊性的基础上,以强化大学生的道德素养与政治社会化本领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一系列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活动中的体验与积累,他们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得到有效提高,从而自觉地肩负起国家和社会赋予的使命。

二、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时代诉求

(一)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应然之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疆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工作,积极部署落实人才共建计划,不断扩大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到内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和规模,不断推进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从“四个认同”向“五个认同”的进一步纵深与延展。“五个认同”与公民意识紧密关联,反映着主体的国家认同与身份认同,意味着作为政治个体的公民对国家、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道路所持有的肯定性认知、积极性态度以及同一性情感。作为新疆地区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人才资源,他们的公民意识水平直接影响着“五个认同”的落实实效,也关系着新疆地区和谐社会的全面建设。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内地高校针对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是在充分认识与把握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对大学生价值引导功能的的基础上,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扎实推进民族教育的应然之举。

(二)增强教育管理针对性的客观要求

教育管理的针对性,是指教育管理的目标、内容、方法等诸多因素与教育对象所处的环境、所具备的身心特征、道德水准、阅历基础等因素之间的适应程度。大学生的教育管理活动有赖于教育主体、教育客体、教育环境等要素的协调发展和相互作用。与汉族大学生相比,在内地高校求学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由于民族文化、风俗习惯、成长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他们在思维方式、认知习惯与行为表现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赴内地高校求学前,“大部分少数民族大学生由于在相对封闭的文化环境中长大,身上必然根植着本民族的传统思想,着重表现为对本民族信仰文化的认同、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遵从、对本民族传统节日的向往等方面”[3]。赴内地求学后,一部分少数民族大学生不能及时适应角色与环境的变化,自身固有价值观念與内地高校的主流价值相冲突,在身份认同、社会认同、民族认同等方面产生了困惑与焦虑,进而出现了抵触国家主流价值、排斥非本民族文化等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为此,内地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做到准确把握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群体的思想特点和心理特点,从而有的放矢地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

(三)应对意识形态领域挑战的必然选择

在内地求学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由于民族身份多元、宗教信仰多类、风俗习惯多样,他们在基础教育阶段偏重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与此相对应的是,对于作为公民所应具有的国家意识、公德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等方面则涉猎不多。长期以来,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在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支持与帮助下,打着“民族独立”的幌子,大肆传播狭隘的民族主义观念和片面的宗教极端思想,对新疆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进行教唆和煽动,意在离间民族之间的信任网络,破坏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一部分不明真相的少数民族群众成为恐怖活动的参与者。特别是网络信息时代以来,境内外敌对势力加紧向高等教育领域意识形态渗透的步伐,给尚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关键时期的大学生带来价值理念上的强烈冲击。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阵地,高校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在互联网时代意识形态领域的严峻形势与挑战的背景下,加强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三、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路径选择

(一)把国家意识作为先决保障

国家意识是一国国民对所属国家心理上的认同与情感上的归属,表现为国民自觉维护民族尊严、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新疆地区地理位置特殊,民族分裂势力活跃,宗教极端势力和民族分裂分子对新疆地区的渗透与破坏活动,妄图蒙蔽少数民族群众并把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为此,要通过国家意识教育让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认识到:自觉维护中国统一是大学生责无旁贷的责任与义务。针对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内地高校要紧紧围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精神教育两个抓手开展国家意识教育。爱国主义是公民个人对国家的肯定性认知,高校教育工作者要积极通过多种渠道载体引导少数民族大学生热爱国家的大好河山、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关心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从而实现少数民族大学生情感上的认可、思想上的统一、行为上的自觉。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孕育的精神样态,要在继承与发展的基础上引导少数民族大学生发扬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促使他们树立当家做主的主人翁意识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自觉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二)把公德意识作为有益补充

公德意识反映了公民对待他人的态度以及自身履行道德准则的程度,它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试金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外在表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兼有大学生角色与少数民族成员的双重身份,作为新疆社会未来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他们的公德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民族地区的公德水准。因此,就长远意义而言,开展公德意识教育可以实现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公民道德水平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当前,大学生公德意识的主流呈现积极健康的态势,大学生以其较高的文化素养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不可否认的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大学生的公德意识状况面临着拜金主义盛行、美丑界限混淆、诚信观念淡薄、个人主义滋长等一系列道德滑坡的困境,而且这种风气随着新疆地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开放逐渐蔓延到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这个群体。由于青年大学生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因此,帮助他们扣好人生的“第一个扣子”非常关键。鉴于此,内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以身作则,依托榜样的示范作用引导大学生模范地遵守公共秩序,借助社会实践的育人功能教化大学生养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礼貌的良好品质,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整体道德水平。

(三)把权利和义务意识作为核心要旨

大学生既是行使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权利意识指的是公民对于权利的认知态度、实现主张以及诉求表达,它体现了公民的独立人格与个体尊严。义务意识是公民对自身社会地位、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自觉认知,表现为行使权利过程中他方对公民所加予的要求。权利和义务意识是公民意识教育的重中之重,而权利意识尤为突出,“在一向突出义务本位,公民意识薄弱的中国,强调权利意识,倡导以权利导向带动义务的履行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4]。因此,引导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关系到他们如何对待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关系到个体如何正确处理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这既是开展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在逻辑,也是增强他们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必然选择。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大学生群体的整体权利和义务意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与汉族大学生相比较,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在享受权利方面,行使能力相对较弱且具有一定的“自利”倾向;在义务的履行方面又存在着义务观念淡薄的现象。为此,内地高校要牢牢把握课堂教学这一主要阵地,充分挖掘和利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与思想政治教育课的思想性、道德性、智慧性和价值性;积极发挥校园文化活动的“第二课堂”职能,大力营造有利于权利义务观宣传的舆论环境;不断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责任观念,引导大学生进行正确的自我认知与自我评价,从而实现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的强化和提高。

(四)把“第二课堂”作为效载体

理论只有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得到檢验和发展。再好的理论如果不和实践相结合,也是毫无意义的,仅仅凭借课堂教学手段来进行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教育效果势必会打折扣。因此,要积极发挥“第二课堂”作为隐性课程在公民意识教育方面的育人功能,并把“第二课堂”作为开展国家意识、公德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教育的有益的锻炼渠道,在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的同时,不断培养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集体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和竞争意识。例如以重大节日和纪念日为契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组织歌咏比赛、征文比赛、演讲比赛、合唱比赛等活动,增进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伟大祖国和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灿烂文明的归属感与认同度;以志愿服务活动为依托推进公德意识教育,组织开展义务支教、志愿帮扶、爱心捐助等活动,引导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养成乐于助人、服务社会的良好品质。与此同时,内地高校也要把社会实践作为开展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渠道,鼓励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拓宽视野、增长才干。总之,只有把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与校园文化活动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第二课堂”润物无声的育人效果,实现对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五)把网络阵地作为延展平台

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互联网被广泛地运用到各个领域之中,大学生被认为是“数字化世界”的最早体验群体和最具活力的成员,他们的价值理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受到互联网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与此同时,互联网也由于其海量信息鱼目混杂、匿名性强、难以监管等缺陷给了反华敌对势力可乘之机,网络阵地成了他们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重要阵地。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例如,宗教极端分子与民族分裂势力依托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在互联网上肆意攻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肆宣扬与炒作“历史虚无主义”和“普世价值”,以此来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进而影响大学生的价值判断。鉴于此,内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好声音。要引导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模范遵守网络文明,自觉抵制不良信息,不登录散布反动言论内容的网站,不传播破坏民族团结的谣言,进一步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与此同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也要经常性地“上上看,潜潜水、聊聊天、发发声”, 当好网络舆论舆情的“把关人”,吸引大学生在网络上平等地交流观点,在参与中进一步强化自身的公民意识。

参考文献:

[1]马兴宇.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工程[N].光明

日报,1996-08-1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24.

[3]陈达云.少数民族大学生国家认同教育创新初探[J].中

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5).

[4]雍自元,黄鲁滨.论公民意识的内涵和特质[J].法学杂

志,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