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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证赔偿的有关法律问题

2017-07-13黎文广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关键词:赔偿法律问题公证

摘 要 随着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以及文化领域的快速发展,为了维护社会方面的综合稳定,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来维护社会发展的秩序。近些年我国对公证法进行了相应的完善,这对于我国公证制度的规范完善化具有里程碑式的发展意义。但是现阶段我国公证赔偿制度仍旧存在着诸多问题,对公证行业全面发展起到了限制性的作用。本文对公证赔偿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析,分析公证赔偿的重要意义,为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提供更为有效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 公证 赔偿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黎文广,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38

近些年国家相继颁布了各项法律工作改革方案,促使现阶段我国形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让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完善的法律作为保障,也从一定程度上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我国当前公证培养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首先需要认清公证赔偿的法律属性以及相关的责任归属,对现阶段公证赔偿中存在的多方面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而后依据问题所在,再结合当前我国社会综合方面发展的现状,制定相关的措施来予以解决,从根本上维护我国社会综合方面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度和公证赔偿问题的完善,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

一、公证赔偿的法律属性

当前对我国实行的公证赔偿还没有形成统一化的观点,从现阶段主流的观点来看,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方面就是与我国公民利益相关的民事赔偿,第二方面就是国家赔偿。国家以及社会一致认为当前我国所提到的公证赔偿是属于民事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我国的公证机关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过几次制度上的变革,对于公证性质已经有了自身明确的界定。国家对于公证相关工作提出了相关的改革方案,自方案实行过后,公证机关中的相关机构就转变成了相关的法人组织,对各项责任的承担由集体变为了个人。所有当前我国的公证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各个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在法律地位上处于平等的局面,如果公证机构在各项具体工作中对民众造成了相关损害,将其自自身来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我国现阶段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违约责任,其代表的观点是,从利益发展的角度来看,公证工作中造成的各方面损害是一项消极性的损害,但是并不能划分到责任的范畴当中。还有一方观点是侵权责任,就目前公证工作的本质来看,属于我国的司法证明活动,是通过自身工作来行使国家证明的权利,所有各項文件文书都是具有合法性的,所以公证赔偿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个既定的事实不能因为外界的环境因素以及个人的意愿而进行迁移。

二、公证赔偿的特点分析

当前我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在进行各项事件公证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应的公证赔偿责任。但是公证赔偿是建立在经过证实过后确定有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公证的过程中没有出现各项具体的错误,那么就不需要对其进行公证赔偿的。如果因为个人的错失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破坏,那么相关的公证机构需要对其承担起相关的公证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不是公证机关的职责范围内,那么就不需要进行任何责任赔偿的活动 。

当事人在办理相关的公证事务过程中,公证机构自身的错误将是公证赔偿的前提条件。现阶段我国公证赔偿主要包括以下的具体方面,公证机构承担着相应事项的公证赔偿,此外还承担着相应的辅助性赔偿,比如公证机构的从业人员因为自身工作不足向当事人递交了公证书,这样对当事人造成的各方面损失将有公证机关来承担。目前对于类似立遗嘱这些辅助性公证事项中,如果公证国过程中出现了各项较为严重的错误,也都是有公证机构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

目前我国公职机构进行公证赔偿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因为公证机构的不合理操作导致的各项具体损失,如果当事人在整个具体事件中没有受到相应的损失,那么公证机构不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现阶段我国所涉及的公证赔偿仅仅包括当事人受到的直接损失的,其余不相关的损失都与公证机构无关 。

公证赔偿的对象只能是公证事务的当事人,指的就是向公证机构提出事务申请的当事人,或是因为公证机关公证人员错误公证后与法律相关形成的相关人员。比如有四个公司共同签署了相关的购买合同,四公司为了在交易过程中保障自身经济各方面的安全性,让一公司和二公司出示相关公证书。所以四公司递交给公证机关的材料本身就不完善,也没有相应的真实性。公证机构没有经过全面有效的认证检查就对其进行了公证,给三公司开设了公证书。不久之后,四公司因为三公司没有实际的经济能力,而导致自身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失,这个时候公证机构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付起相应的赔偿 。

三、公证赔偿的程序

(一)进行诉讼的程度

现阶段对于申请赔偿过后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在相应的时间里获取自己应有的补偿可以通关相关的仲裁机关进行全面的协调,以最终形成相关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对于仲裁的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继续对其进行上诉,最终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二)非诉讼过程

现阶段要求公证赔偿也可以通过非诉讼的途径直接向应该承担责任的公证机关进行索取。如果公证机关没有对当事人的赔偿进行全面的解决,那么当事人可以通过赔偿仲裁机构进行相应规定调解。相应的调解机关会对各项具体事务进行全面的统计,确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承担责任的双方都能得到有效的协调处理。

(三) 国家赔偿为主的赔偿程序

当事人在相应的时间内向公证机关提交各项赔偿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赔偿机关没有给予全面的回复,那么需要再等一段时间重复提交申请。如果这项事件同时涉及到民事赔偿和公证赔偿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公证机关的错失而获取一部分民事相关的赔偿。

四、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明确相应的职责权益

就目前我国许多相关的法律条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更全面的规范各方的职责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证,确保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现阶段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上,公证法应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公证的各项免责条款,比如当时间的责任人提供了相应的需要材料时,或是对于事件的发展隐瞒了真实有效的情况,该项事件的公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如果经过审查过后,该时间还是出现错误的信息,将由具体的侵权责任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追究责任,这些制度内容的完善是当前公证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各项具体的法定事件,不论公证处是主观还是客观上出现的错误,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连带性责任,付起应该的赔偿款项,从而使各个事件的处理能够分清责任权益,使得法律更加合理完善,对于不公平现象的制约力不断提升。

此外,相关研究者要对国家其他的法律条文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选取与《公证法》相关的规定章程进行完善落实,与公证法实际条文内容不相符合的部分要及时删除,更全面的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以免后续产生各项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公证员自身的工作要着眼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将其与法律规范的内容相适应,国家要根据公证员自身工作的特殊性,对《公证法》之外的相关法律进行全面落实,为公证员各项工作的执行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让各项活动能够更规范的展开,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有效限制公证员自身工作中各项不合法行为的发生,提高公证机关的工作效率以及社会权威性。

最后需要对当前共恒事项制定专项的办证规则,进一步减轻公证员自身的工作风险。加强《公证法》中对于办证事项的有效规定,公证机构的公证工作人员在日常实际工作过程中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各项具体事情,避免工作中产生各项不合法的现象,限制公证人员在自身工作过程中各项审查权益无限扩大的现象。对公证法中包含的各项条款有明确清晰的司法解释,对各项管理工作要形成统一化的意见和见解,从而保障公证人员自身能够发挥出有效的主观意识,对于各项工作的实际开展有明确的参考依据,不仅能够全面提升工作的整体效率,还能够带动公证事务朝着法律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五、公证管理工作要加强自身风险的预防

当前公证管理方面的工作对于国家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项公证管理工作开展之前要明确全面有效的工作计划。首先,需要切实提高公证人员的工作水平,定期对公证人员进行有效的法律培训,让公证人员自身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及自律意识。对于各项委托公证的事件进行全面性的审查,确保各个公证时间的合法性。我国目前的公证需要切实提升自身质量管理的质量和工作效率,在公证机构的内外部建立起相关的监督机构,完善各项权责义务监督体制,定期对公证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对于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对于工作表现较为突出的人员进行有效的激励奖励,确保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够发挥出应有的实效性。

随着当前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公证机构在开展各项办公业务的同时,可以最大程度地融入现代化的技术,从根本上提升办公的整体效率,减少更多人为不合理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促进当前我国公证质量的有效提升。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各项硬件设施的建设,研发更多新型的保障技术,从一定程度上更及时发展各类非法分子的各个假公证的出现,提高信息技术的实际核实力。现代公证机构办公过程中,可以在电话上进行录音,确保工作人员工作的合法。对于现阶段各类房产以及各项经济活动的公证前,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全面的信息采取,对各项证据进行及时的留取。此外还要加强我国各个地方的公证机构管理信息机构平台的建设,对于公证工作中所需要的各个材料能够及时地搜集掌握,对各项虚假伪造的信息能够进一步扩散,避免工作中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建立起相关的虚假资料审查部门,当发现各项虚假信息时,需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公示,降低责任人合法权益的受害程度,减免用虚假的信息资料来获取公证的几率。

最后,公证机构还要与国家其余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建立起相关的信息共享查询平台,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安全信息查询平台,为公证机构进行各项具体的活动提供最为有效的信息资源。当在工作中发现非法时间时,需要联合公安机关进行全面有效地打擊,确保公证工作的有效运行。

六、结语

当前公证法律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在实际工作运行的过程中,可以会受到外界环境以及内部问题而产生更多负面的影响。当前我国公证赔偿制度就是对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公平现象的警示路灯,限制着不合法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促进我国公证行业的全面发展。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的培育,让公证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注释:

于向明.关于公证赔偿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中国司法.2010(12).103-106.

周英娟.对几起公证赔偿案件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6(5).58-59.

徐琦.侵权责任下的公证赔偿问题探析.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5(2).42-45.

沈宗仁.侵权责任法和公证赔偿辩析.中国司法.2011(8).66-72.

吴瑄.浅析侵权责任法和公证赔偿.法制与社会.2016(12).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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