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野下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2017-07-13杨景森杨春恒
杨景森 杨春恒
摘 要 自加入世贸以来,我国特许经济高速发展。商业特许经营是较好的企业经营方式。目前许多的企业都已加入这一行列。虽然,该经济模式在我国施行的时间尚短,但我们也看到了它的巨大发展前景。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我国也颁布了相关法规,对特许经营也有一个规范作用。但在商业特许经营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本文对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详述。
关键词 经济法 商业 特许经营 法律制度 加盟
作者简介:杨景森、杨春恒,河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17
作为一个全新的现代化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已经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特许经济对我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的重要措施。但目前特许经营的发展,还受很多因素的制约,公司自身因素有许多,在技术层面也有许多因素。最重要的是特有经济制度,本文在这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franchising”,该词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它的定义表述各有不同,广泛通用的是国际特许经营协会的定义,该定义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一种合约关系,特许人提供经过许可的经营权授权给被特许人,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援助。被特许人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管控之下进行的,并且被特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在中国,根据中国商务部定义,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经过许可的权力授予他方使用的商标、专利、技术、经营模式等,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与特许人进行统一的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造成定义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不同国家和不同组织所侧重的角度不同,不过概括出来基本特征是一样的,即特许经营是一种有效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形式,而非一个行业。经过这种商业形式的多年实践,验证了特许经营还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作用 。
(二)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
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组织对特许经营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而言,特许经营有如下特征:
第一,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双方需要严格依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約定要求来执行,同时,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有指导、监督的权力,并有义务向被特许人提供技术支持、培训以及资讯 。
第二,特许人将允许受许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服务标记、经营模式、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及其他知识产权。例如麦当劳、肯德基的成功典范让人们很容易感受到此经营模式带来的优质效果 。从本质上来说,特许经营的特征就是特许权,将特许人的经营模式和知识产权进行部分让渡。目前,我国出台了很多相关条约来大力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让特许人能够无后顾之忧的将特许权让渡给被特许人 。
第三,被特许人可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有其业务。特许人一般只获得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加盟费用以及销售分红的相关收益,与被特许人自身的收益并无关联,即使如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必须保持一致的经营形象,在对公众的表现方面不可产生差异 。例如消费者到每一家肯德基感受到的都是同样的服务,并感受不到两者的区别 。
第四,被特许人需要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经济对价。通常来讲,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时候,需要一次性向特许人支付一笔加盟费,此费用是作为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对价,若没有这种对价,特许经营权力则不成立,只存在普通买卖关系。该费用存在的必要在于特许人需要对其特许权进行相应的维护,当某潜在被特许人提出加盟时,特许人理应对其财务收支、市场表现、地理位置等进行相关考核,才能确定是否接受对方的申请,这是对特许方权力的一种保护行为 。
二、特许经济的法律保护
法律与特性经济的品牌、系统、支持等要素有同等地位。对企业的保护有重要作用。特许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有些多问题,所以我们就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特许经济 。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特许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
第一,商号保护。商号是组成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是一个企业的标志。商号是一个企业进行各种商业活动的资格。商号是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后,在一定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的企业 。在特定的区域享受保护,超过这个区域后,就不享受法律的保护。由于商号的区域性,所以它的重复率就比较高。现在商号没有一定的专用权,对商号的保护还不太强。商号可以和专利权使用同一保护制度,这样商号的专用权得以保护。只有解决商号的使用问题,对特许经济的保护才能更有效。
第二,商标专利等的保护。一是商标权。特许经济中企业的商标即注册商标。企业的特许人要保护注册商标的注册状态,到期续费等问题。否则出现什么问题,影响受许人的利益时,特许人要进行赔偿。因此出现任何的法律责任,也是特许人的责任。在商标的注册时,特许人有义务用各种合理手段保护商标。在与受许人签订合同时,应对商标转让这一情况进行规定,对于没有规定的,特许人必须要征得受许人的同意,达成共识。对于危害商标的行为,特许人与受许人都有义务保护商标权。二是专利权。特许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专利权进行规定,否则受许人将与其一同拥有。应在合同中规定,若受许人在改进中得到一定的成果,特许人与其一同拥有。同时对专利的转让等问题应详细规定。三是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企业的营业手册、合同、广告词等。在与受许人签订合同时,对著作权等归属使用问题详细规定。
第三,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等不同,及时与特许人签订合同,也要对企业的秘密进行保护,商业秘密的公开,会使企业丧失一定价值或破产等重大后果。商业秘密只应在公司领导和高层间传播。特许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的保护,对知晓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定期的宣传商业秘密保密知识,提高商业秘密知晓的员工的意识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员工离职后不被泄露。
(二)完善制度
特许经济的本质是对成功企业的复制,企业的经营模式相当于一个模板。特许经济制度的是成熟的经营模式,降低受许人的投资风险,是双方都能盈利的经营模式。如果特许经济制度不完善,骗取加盟费等行为,会使受许人的利益难以保证。特许人对受许人夸大其词,而信息的流通性是受许人得不到有效的信息。特许经营的问题,必须在法律上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推出了《中国商业特许经济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对特许者进行加盟的活动进行法律监控,是受许人充分的了解特许经营的单位的情况,避免欺诈等事件的发生。
(三)完善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的目的是特许人与受许人共同发展的长期的事业。特许经济的特性使得合同的签订一定要详细完善,以免出现有损任何一方的事件发生,只有双赢的局面才能是这项事业长期稳定的运行,才能使特许经济的发展稳步提高。特许经营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合同制定的一定要严谨,产品的供求的相关事宜要尽可能的详细,对可能发生的事都要有一个规定,出现合同中为详述但又影响双方利益的事時,应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
(四)加盟管理制度的建立
特许经济要求受许人与特许人的合作,必须建立良好的加盟制度,对所有事情都有一个规定,使双方都收法律保护。受许人与特许人的合作是长期的。总部特许人与各受许人是相互监督、规范的。虽然受许人与特许人是属于统一体系,但其不存在从属关系,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是一个相互合作的关系,分别有一定得权利和义务。特许经济是一项可以长期发展的经济制度,对企业来说也是很有益处的,但特许经济体系的完善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三、经济法视野下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责任不明确
1. 对外要求不明确
外部责任即特许经营中第三人对特许经营产生的影响所负的法律责任。由于特许经营的提议性,使得第三人对两者的区分有些难度。有人认为由于特许经营的商号等都是由特许人提供的,特许人应对这一问题负责人。但是这种观点使特许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受许人也应在出现事故时,承担一定的责任。笔者在处理这样会有两种处理建议,第一,特许人责任。在出现事故时,特许人应负责。因为特许人本身有一定的资金和能力解决这些事。而受许人远不如特许人,受许人在经营的同时,也给总部带来了很大的利益。所以,在出现这种情况时,特许人应当负责。第二,连带责任。受许人与特许人共同负责。受许人与特许人是平等的,出现事故双方就应共同协商解决,不能让特许人自己负责。国家在这方面现在的规定还不明确,所以,国家应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才能使特许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2.对内责任不明确
对内责任是特许经营内部,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内部责任是在特许合同中详细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只能怪的重要部分,双方的利益关系都在其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必须要在合同中充分显现。特许经营以合同自由和自我管理为原则,双方的约定,只要在范畴内,且不影响其他人的利益,都可承认其法律效力。若出现问题,应按合同中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一,特许人的责任。一是对潜在受许人的责任。潜在受许人即想参与特许经营,但还未加入的人。特许人应对其作明确的说明,加盟的利害关系,不可隐瞒、欺骗,保证提供的信息使真实有效的。对损害潜在受许人的行为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二是对受许人的责任。潜在受许人与特许人签订特许合同后,成为受许人。合同鉴定后,由于经营中,特许人对经营有意的规定,同时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执行,所以出现问题后,特许人可能会有一定的责任。
第二,受许人的责任。受许人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就应按照特许人的规定进行经营。若因受许人的一些管理或条款执行不当而出现经营失败或损失或法律事故等现象,那么受许人要对其负责。
(二)信息披露效力低
防止欺诈及保证公众的利益是披露制度建立的目的。现行的法律要求特许经营中双方都要对公众提供正确有效的信息,对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都要进行处罚。第一,披露信息的登记备案。特许人披露的信息要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对披露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在国外,美国、日本、马来西亚的国家,其对披露信息已有规定,并早已实施。而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给受许人在维权过程中,造成了许多的困难。第二,披露信息的内容和义务说明。我国现在的《办法》对特许人的要求较高。其中有一条规定更是让特许人难以接受:特许人要披露受许人想要了解的所有信息,但这样是特许人的义务增加了,也有可能是商业秘密泄露。所以这样的披露制度无法使双方都得到满足,所以,我国对披露制度的建立还应加强。
(三)竞争协议限制
特许经济是一种有条件的交易。由于特许人的特许权,所以在特许合同的签订时,受许人往往只能全部接受,这样就使得不公平的竞争会在这个过程中形成。所以,对特许人的特权要做相应的规定,在一定的法律范畴内使用,超出或不遵循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交易协议中,对竞争条款进行规定尤为重要。
第一,搭售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对搭售行为要合理,不合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有序企业在向受许人提供商品时,强行或故意让其购买一些没有用,或对方根本不想购买的商品。而这样的商品往往不太实用,其根本目的是获得利润。这就使得受许人在一定程度上失去选择,利益受损。但也有些商品确实是却要进行搭售的,而受许人不太满意,可能想寻求更实惠的商品,但其实这件商品更适合搭配销售。所以,在搭配销售上,法律应更加详细的规定,满足双方的要求,合理的搭配要支持,打不合理的搭配也要抵制。
第二,限制转售价格。限制转销售价格即是特许人对受许人的转售的价格的限制,每个受许人的销售价格都一样,不能降低或提高。这种行为其实是对受许人的经营的一种限制,使更优秀的受许人无法用自己的优势吸引更多的消费行为。而消费者也无法得到更实惠的价格。许多的国家都禁止这种行为,我国的法律对这方面也有一定的要求 。
第三,独家销售。一是,地区限制。即在一个地区只有一位受许人转售其商品,再无其他人。二是位置受许人只能在特定区域内销售,也不得私自扩建或迁厂。三是域外限制。对在范围以外的区域的经营的行为,要有一定的利益补偿。受许人只能直接销售不能转让。每个受许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在经营合同职能都要有明确的体现。对价格的要求统一,不能出现某个地区的降价行为,使其他的受许人利益的损害。如出现这种情况,应按合同中条款进行赔偿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知识产权协议。若特许人在合同内容上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进行限制,是违法行为。受许人应在经营合同范围内使用知识产权,特许人是不得限制的。而回授条款是受许人在将知识产权改进后,双方又签订的条款,允许特许人使用。在特许合同中往往包括回授条款。在合同中有回授条款的时候,受许人在发展新的专利成功后,有义务与特许人分享。若没有条款,双方应协商解决。
四、完善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有效措施
法律是对社会秩序和关系的维护,由国家强制执行。商业特许经济制度的完善也要了解法律的本质 。商业经济制度的完善还要从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加强。我国现在有的商业特许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现阶段的特许经济的发展了。现在有的经济法对特许经济的一些规定并不明确,对于特许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无法满足,所以我国特许经济制度一定要完善。对于特有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以下几点措施,仅供各位同行参考。
第一,特许经营中有关经济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对于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受、许人等的法律责任界定要全面,仔细,避免出现责任无人承担等问题。对可能出现的责任纠纷,进行更全面的法律规定。
第二,特许经营中有关信息披露的完善。特许经营中对披露时间、内容和形式進行规定。披露时间相对来说要长,披露的内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要尽可能的全面,披露的形式要多。要使受许人更多更全面的了解企业。
第三,特许经营中优化经济法律合同规制。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商业经济发展的核心。一是合同中限制条款规定。二是合同的期限、续约和终止等明确规定。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四是法律责任。在特许合同的制定上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
五、结语
特许经济的发展的运行环境已具备,但还要有相应的法律保护。特许经营中,责任归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对于责任的规定应更加的细致,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现在特有经济制度对特有经济的保护还不是很全面,有些问题仍得不到解决,所以特有经济制度一定要完善。只有这样,特许经营的发展才能更健康平稳,市场的秩序才能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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