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評核不能瞞上欺下
2017-07-12陳明金
陳明金
小小的澳門,公務員隊伍日益龐大,開支驚人。一邊是,社會普遍批評行政架構臃腫,人浮於事,行政效率低下;另一邊是,公務員評核的“滿意度”奇高,90%以上的達標率,優秀中的優秀。兩者相差好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現行的公務員評核制度,仍然停留在缺乏第三者介入的“自我評核”,上級評下級的惡果就是,容易造成“瞞上欺下”等問題。
日前,行政法務司長在列席立法會議時透露,“2016年領導人員工作表現評審結果”顯示,在“實現目標”、“領導及管理能力”、“道德及責任感”三大環節,“有待改善”的官員都不足1%;而包括“工作成效”、“責任感”、“適應性及靈活性”、“團隊工作”幾大元素的一般公務員評核,由於同樣是上級評下級,同屬“自我範疇”,歷年來“十分滿意”度都很高,加上“滿意”、“合格”的,“有待改善”的,同樣是微不足道。官員出眾,下屬優秀,澳門的公共行政何來這麼多問題?
同一範疇、同一部門,缺乏監督的上級評下級,往往只是評核人與被評核人“你知我知”,同事、上級的上司都可能不知道,這種流於形式的“自我評核”,除了“滿意度”奇高,容易造成“瞞上欺下”,更可能導致“官官相衛、裙帶關係、擦鞋文化”。
同一範疇,司長評局長,局長唔得;同一個局,局長話廳長唔掂,廳長話處長唔好,都是“冇面”。官與官之間,放得下情面的究竟有多少?如此,不難明白為何官官相衛。
處長評“散仔”,朝見口晚見面,除非有“私人恩怨”又或特殊原因,評為“不滿意”,“倒米”之外,難免產生矛盾。而作為基層公務員,如果被評為“不滿意”,就要面對開展調查程序的現實,因此為保飯碗,裙帶關係、擦鞋文化、契爺文化,即使不認同,但卻難以迴避。
源於1989年的澳門公務員評核制度,2004年雖然作出過修改,但仍然未能堵塞過去的主要漏洞,同範疇、同部門“自己評自己”,張三處長評李四技術員,“你知我知”。這種“學生考試,家長打分”的評核制度,被很多基層公務員認為是,除了“瞞上欺下”,可做“文章”之處,實在太多。建議首先採取垂直監督法,評核結果應在同部門公示,允許同事提出意見,減少造假行為;再者引入橫向的第三方評核,加強外部監察力度;並從制度的根源著手,修改並建立一套公開透明、行之有效的評核制度。否則,澳門的公共行政改革,甚麼“路線圖”、“精兵簡政”、“架構重整”等等,講來講去都可能是“五十年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