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非营利后民办教育如何“涅槃重生”
2017-07-12邓大洪
文/邓大洪
义务教育非营利后民办教育如何“涅槃重生”
文/邓大洪
我国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在法人登记时几乎99.9%都注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而实质上都是具有营利性收益的。而新法规定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将不得将办学结余进行分配,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只能登记为非营利性的。该法一颁布,民办教育投资者如临大考,有的在谋划转型改革以适应新法,有的在考虑撤资,大多在观望实施细则的出台……
九月一日快到了。今年的九月一日对于民办学校来说是一个不同于寻常的日子。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在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由于争议较大,曾经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前两次未能通过,终于在第三次讨论后落槌。
该法与修改前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删除了对民办教育可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民办教育可登记为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非营利性的不能分配利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只能登记为非营利性的。
面对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机构将何去何从,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又将如何引导民办教育安全着陆,朝着既定的方向健康良性发展?为此中国商界分别独家专访了参与民办教育修法进程的教育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与改革研究所所长吴霓,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大代表、二十一世纪国际学校董事长张杰庭,天立国际学校小学校长俸耀旭。
土崩瓦解还是浴火重生
“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总体上我是表示赞同和欢迎的。”张杰庭告诉记者,该法颁布之前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颁布后对业界震动是非常大的,他个人认为该法对民办教育界所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如果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不考虑到实际情况,将会出现登记为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不堪重负很快关闭,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缺乏动力,最终也是走上关门之路,这对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是不利的。
张杰庭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我国民办教育机构基本上都登记为非营利性的(可享受用地和税收优惠),但实质上都是营利性的,因为按以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即使登记为非营利性的同样“可取得合理回报”,而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把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可取得合理回报”删除了。该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可登记为营利性的或非营利性的,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不得分配利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机构禁止登记为营利性的。
这一规定意味着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的投资人将不能再取得回报和分红了,否则就是违法,将会遭到查处。
“我的观点是一致的,是支持修改的《民办教育新促进法》的,但如果实施细则不顾实际情况简单矫正,对我国民办教育将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张杰庭表示。我国经济没有发达国家发达,纯粹不图回报捐资办学的千分之一都不到,虽然99.9%都是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但他们几乎都是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投资机构主观上虽然获利了,但客观上对我国教育的贡献也是巨大的,他们创立的民办教育是社会一笔巨大的教育资源财富,如果实施细则不照顾的这一历史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将会向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征收高额的土地使用费和相关税收,一些民办机构将不堪重负很快破产;而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投资者不能分红,这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特别是集资办学甚至于贷款办学者,集资款和贷款如何归还,这样的情况是难以持久的,最终还是要走向消亡。民办教育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如果处理不当,这支重要力量将会很快土崩瓦解,这对我国教育界将是重大的损失。
吴霓也认为,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肯定会产生很大的触动,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审慎、科学地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保障和促进民办教育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得到可持续发展。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从长远来看,将会使得我国民办教育脱胎换骨,对整个教育也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北京某民办学校黄金地段教学楼
“我们一直长期从事民办教育研究,为国家民办教育决策服务,同时,以我为秘书长的全国民办教育协作创新联盟,作为一个公益性质的平台,也一直为民办教育界提供经验交流、政策支持并反映民办教育界呼声,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的良性发展。”吴霓说。对于民办教育界如何看待新法方面,吴霓认为,尽管在制定过程中有一定的争议,但是现在法律修订案正式通过并颁布了,就应该认真遵守,并及时反馈实施中的实际情况,最终实现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我国民办教育机构99.9%都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享受着税收和用地优惠,但实质上99.9%都为营利性的,这多少有点“挂羊头卖狗肉”的味道。这种现象在民办教育比较弱小的时期法律所允许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民办教育力量的壮大,这种现象就应该得到矫正了,民办教育新法正是肩负着这样的历史使命而诞生的。
“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民办教育发展上,像发达国家那样大规模捐资不取得合理回报的办学条件还不成熟,我国民办教育实质绝大多数是投资或出资办学,是要取得合理回报的。但是出于对国家政策的忌惮,大多数的民办学校在法人登记时都选择不取得合理回报。此次民办教育法修订案的颁布,实际上是把表面不取得合理回报而暗中仍需营利的行为,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俗称把话说到明面上了,这肯定对民办教育有所震动。但我相信国家层面和政府层面会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实事求是关注到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在细则制订时让民办教育实现平稳过渡。”吴霓说。
俸耀旭则向记者表示,他对宏观政策没有研究,但作为一位民办教育学校的校长,他是支持和欢迎民办教育新法的,国家既然要出台这个法律肯定对民办教育长远发展有利。
而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我国教育业来说,总体上来说是福音而不是一些民办教育投资者所担心的那样是噩梦。
教育福音还是民教噩梦
投资是趋利性的,按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投资者肯定是不愿意投资民办义务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环境下,仍需要鼓励和扩大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如果由于政策的原因而导致民办教育资金投入减少,从而影响民办教育的发展壮大。对于此,吴霓认为,政府应该对此引起重视并做好相应的政策调适准备。
“此次民办教育法修订稿中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学校,我认为释放出来的政策信息就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需要的是捐资办学,而不是投资办学。这样的话,理想化的发展路径是:今后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发起人就可以不是投资者,而是社会团体或个人,他们可以通过以新颖的办学理念来发起成立学校,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从而实现捐资办学的目标。这样的格局就会使得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将会以另一种崭新面貌出现,这也可以说是我国民办学校在浴火中得到重生吧!但是,现有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政府应该妥善进行相应的安置,使之实现稳妥过渡。”吴霓告诉记者。一些发达国家民办教育中捐资举办的是主体,投资性的民办学校极少。这与国情和政策的引导有很大关系。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对于捐资办学,张杰庭则持不同观点。
“目前靠捐资办学是难以撑起我国民办教育这片天地的。”张杰庭表示。不排除有大企业家不图回报捐资办学的,比如李嘉诚。但中国有几个李嘉诚?可以说现阶段,在中国不图回报捐资办学的企业家微乎其微,大多数民办学校将因得不到资金支持而没落、瘫痪。
吴霓则认为,政府下一阶段应该综合调整民办教育的外部政策环境,例如税收、捐赠等政策,使得社会愿意向教育捐款。如果政策引导得当,捐资办学的能量不会亚于投资办学,比如向教育的捐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和周期进行合理的调整,企业捐资越多,其扣税的比例相应也得到合理的扣除,使得企业所得税税额大大下降,这样名利双收的事,许多企业是愿意做的。
而张杰庭则告诉记者,目前只有公益捐赠可抵扣税点的政策,他也经常捐款,但没有捐资办学可以抵扣税点的说法或政策。并认为,即使国家出台这个政策,凡是捐资办学企业,其捐资款可顶所得税,或享受低税点,这样财政收入又要减少多少,国家财政承受得了吗?这个办法是否可行暂且不说,即使可行,也是把大量的社会办学资源资金排斥在外,变相用财政搞民办教育,民办教育资本已经成为支撑我国民办教育的基石,把他们排斥在外,无疑这是对教育资源资金的巨大闲置和浪费。
优质的教育资源在公办学校
而另有业内人士认为:“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捐资办学,不是变相用财政的钱排斥民办教育力量,更不是造成教育资金资源的浪费,这是对我国民办教育畸形发展的矫正。”
该业内人士表示,教育投资者追求高回报,家长追求高质量的教育,这不可厚非,但国家要考虑的是教育公平,让人人都能享受到基本平等的义务教育。但我国畸形的民办教育,特别是义务阶段的民办教育已经对教育公平形成冲击。大家知道近几年,义务阶段的民办教育是最赚钱的行业,义务阶段的民办教育发展得也最快,从一二线城市到三四线城市,基本已经成燎原之势。民办学校的运作基本模式是高薪聘请公办学校的优秀教师,以优秀教师作招牌,招揽学生,再向学生收取高额的学费给教师发工资维持其运转并获得高额利润。特有钱的家长自然是哪所民办学校好就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哪所学校,稍微有钱的,咬紧牙关拼爹也要把孩子送到好的民办学校,实在没钱的只能是到划片的公办学校上学。
该人士进一步指出,设想一下,假如不对义务阶段的民办学校进行矫正任其发展,一个地区的优秀教师资源都将流向民办学校,这个地区的公办学校教学力量将会受到很大削弱和冲击,就形成了公办都是低质量的教育,有钱的上价格昂贵的民办学校,没钱的上公办的差学校,这会造成义务教育新的不平等,会影响社会和谐,甚至于动摇国本。纵观世界范围内的教育,主要提供者是政府,其次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营利性学校是极少数。
“从局部看,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似乎不近情理,但如果放在国家层面和我国教育长远发展来看,就是一部影响深远的良法,其目的是让每位适龄孩子能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到基本平等的教育,避免教育差距过大,维护社会和谐,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该业内人士说。
张杰庭则表示,民办教育并未对公办教育造成冲击,一个地区优质的教育资源仍然在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仅仅是靠特色教育吸引学生,有的公办学校教职工的待遇是民办学校两倍,退休后民办学校只能走社保(养老保险),而公办学校是退休工资,医疗保障也是不一样的。
“无论怎样,国家为了教育公平而修改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初衷和目的是好的,我作为一位民营教育的投资者是完全拥护和赞同的。”张杰庭告诉记者。他只是觉得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在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方面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让民办教育平稳过渡,实现软着陆,不要人为地造成大量的民办教育资源的白白浪费,这也同样关系教育资源的能量发挥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样也是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张杰庭
俸耀旭
吴霓
平稳过渡 须实施细则护航
记者: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尘埃落定不可改,但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还未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应如何制定,才能让民办教育实现平稳软着陆呢?
张杰庭:我认为教育部应该首先制定一个全国性指导性的实施细则方案,不能简单地把权力下放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了事,如果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性的实施细则,各地对民办教育新法的理解不一样,将会出台不同的配套措施,不利于教育均衡发展。
其次,应允许民办教育机构分离。许多民办投资机构投资的学校都是涵盖小学初中高中,既包括义务阶段教育也包括非义务阶段教育。如果要重新登记,细则应允许民办教育投资机构把高中登记为营利性教育,把初中和小学登记成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
第三,建立民办教育投资机构退出补偿机制,保证平稳过度。比如某个民办教育投资机构不愿意再经营民办学校了,应出台措施让政府接管该学校,并尊重历史事实,给予投资人合理补偿。如果这个机制不畅通,实施后,投资者认为无利可图,而又不能退出,必然无心经营,导致教职工人心涣散,教育质量降低,生源流失,难以招到学生,从而造成教育资源废弃。目前我国民办教育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当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达4570.42万人。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对教育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
吴霓:我认为实施细则应兼顾多方利益,要尊重历史问题,维护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利益,不能让投资者寒心,这涉及教育、国土、税务、工商等多个部门,从对民办学校的登记注册、办学行为的监管评估,都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在具体规范办学过程中各司其职,但需要由教育部门牵头来做。
记者:未来民办教育将会是一个什么格局?
吴霓: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早就说明,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所以,对未来的民办教育,国家应该给予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使之应该而且必须发展壮大,成为与公办教育一道的人民群众可以选择和接受的重要教育类型。
同时,在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案颁布后,应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一方面保障捐资办学完全享受公办教育的一切待遇,另一方面也要对投资办学或出资办学等营利性办学行为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还有对现有的民办学校进行细致、稳妥的甄别安排。最终使得民办教育实现良性的可持续发展轨道,成为我国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阵地。
记者:民办学校如何求得生存?
吴霓:特色化办学。
张杰庭:差异化办学。
俸耀旭:民办学校无论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必须找准自己的定位,进行特色化和差异化办学,提高教育质量,民办学校要成为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有机融合体和教育改革的探路者,否则民办学校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