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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政策解读和投资者筛选建议

2017-07-12洪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消费导刊 2017年16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资金

洪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P2P监管政策解读和投资者筛选建议

洪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P2P即点对点网络借款的简称,自2007年进入我国之后,经过近十年的发展,P2P利用其自身的优势,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可。但是由于监管的缺失,使得P2P网贷平台在我国的出现了野蛮式增长,各种“跑路”“卷款”等丑闻屡见不鲜。P2P网贷平台野蛮式增长带来的恶果也引进了国家监管层的关注,近几年出台了多部法规,规范网贷行业的经营。此时,分析政策对网贷平台的影响并为投资者筛选合规平台提出建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网贷 监管 资金池 筛选

P2P(peer to peer),即点对点网络借款的英文简写,是一种互联网金融。自2007年开始,经过近十年的发展, P2P借贷平台利用互联网优势,有效地突破地域限制和实物传输的局限,一方面出借人实现了资产的收益增值,另一方面借款人则可以用这种方便快捷地方式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解决了实体经济中融资难的问题,获得了俞多人认可。特别是在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奠定了普惠金融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顶层设计。

然而,伴随着P2P平台数量增长的却是P2P平台的经营乱象层出不穷,负面新闻不断,这与行业没有明确的金融监管有关。特别是单月累计成交额冠军e租宝涉嫌非法经营,“百亿级”的中晋资产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导致网贷行业的声誉被重创。时间推移至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P2P网贷平台被正式纳入到银监会的监管体系,既是监管层对P2P网贷平台的认可,也为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引。随着监管的逐步完善,网贷行业进入了洗牌期,此时对政策进行解读,对现有P2P平台进行分析,利用政策,筛选出优质的P2P网贷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P2P平台现状

P2P起源于英国,2007年进入我国。随后几年,特别是在2012年后P2P平台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每个月均会新增加数百个平台。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现阶段,在我国运行的的P2P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即“中介模式”此类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不参与吸储,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线上模式,担保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我国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即为这种模式。因为此类平台不涉入到借贷双方的交易中,只是实施信息匹配、工具支持和服务等功能,因此,这种模式的平台也是最为安全的。在P2P业务发展相对完善的英美发达国家,P2P平台也多以此种模式存在。第二种为债权转让模式,是非典型的线下P2P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P2P平台通过线下线上的审核,先行放款给借款人,之后,平台再将这些债权打包成理财产品,把债权转让给投资者。这种模式的代表平台就是宜信公司,宜信的运作方式是将借款需求和投资双向打散,然后由宜信公司作为债权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由于通过公司的形式发放贷款容易涉及合规问题,为了避开法律的红线,宜信公司采用用其CEO唐宁的个人名义发放债权的方式发放贷款,因为个人发放贷款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第三种是小贷公司线上模式,这种模式可以看作是线下小贷公司的线上业务平台。P2P平台从小贷公司推荐的项目中筛选出优秀的项目销售给投资者,并由提供项目的小贷公司为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因为小贷行业有严格的监管政策,最多放贷不能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5倍,而P2P平台没有这类限制,所以这种模式为很多在小贷公司无法获得融资的项目提供了便利,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了较高的风险。有利网目前使用这种运行方式。

在我国,P2P平台发展至今,非法集资这个词始却始终如影随形,成为平台运行的最大的金融风险,可谓是网贷平台的风险源头。为了明确P2P与非法集资的区别,2013年央行曾给出清晰的界定,为甄别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提供了依据。P2P领域主要有三种情形可能导致非法集资:1、资金池模式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3、“庞氏骗局”。

二、P2P网络监管政策解读

P2P网络借贷平台做为新兴金融产物,政府在鼓励其发展的同时,也为其设立了合理的业务边线。2016年由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P2P平台的监管提供了政策依据。银监会的专项治理可以归纳为十大监管原则。1,合规重点;2,无资金池;3,无虚假标的;4,不得非法销售证券保险期货;5,投资人资金直接进入到银行监管账户;6,需申请对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7,个人在平台借款限额20万元,公司100万元;8,禁止不当的市场宣传和广告;9,禁止线下理财业务;10,禁止首付贷,股票配置,校园贷及房地产金融。这些政策特别为P2P网贷平台划出四条红线,即明确指出P2P平台要落实信息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在此次出台的监管政策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在赋予P2P合规合法的法律地位同时,明确了P2P平台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的金融信息中介。同时,政策明令禁止线下理财业务,因为相较于线上平台,那些所谓线下的P2P平台,监管更不到位,不透明。广大投资人应该提高警惕,拒绝利用销售员发传单等形式的线下营销。

银监会出台的专项治理明确禁止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主要是因为资金池形成后牵涉到期限错配,即资金集中归入网贷平台的一个账户,而平台通过新项目进行募集资金,然后将新募集的资金用于偿还老项目的本息,而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发生意外,由于资金不分割,所以意外不仅会对本项目产生影响,还会对其他项目产生不良的影响,进而增加了平台卷款跑路的可能性。

三、P2P平台筛选三大指标

P2P网贷平台是将出借人和借款人撮合到一起,双方在约定时间按约定利率,到期还本付息,就像我们平时亲朋间的借贷,是用信用连接交易。但是,在现实的交易中,由于近几年的野蛮式增长和监管缺失,市场上的P2P平台鱼龙混杂,投资者很难从中筛选出合格的P2P网贷平台。而近几年出台的监管办法,在规范P2P网贷平台的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三个指标,帮助投资者筛选出“靠谱”的网贷平台。

(一)银行存管

2015年出台的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十四条“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中要求,“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采用第三方存管制度,是从根本上杜绝平台触碰投资人资金。开通存管后,平台本身的运营资金,和借款人的投资资金严格分开,资金存管在银行,平台只可以看到数据,无法运用资金。投资按约定的条件,按存管银行认可的路径划到借款人账户,还款同样。平台对资金没有掌控力杜绝了银行跑路现象的发生。平台在银行设立存管账号,通过身份验证和银行卡验证后,为用户开立一对一的子账号。用户在平台的充值,投资,提现等等交易,均需要跳转到存管银行界面,确认交易密码。每个账户的资金交易情况也均由银行系统地记录在案,并监管。而目前由于正在政策执行的整改期,因而大多数的平台正在寻找第三方银行进行对接,而投资者在投资中应尽量选择有第三方存管的P2P平台进行投资。投资者的验证验证的具体方法是,注册时需要开通银行存管,开通后可找到对应银行存管系统中的专属账号。也可以在对应存管银行可以直接登录这个专属账号进行查询。

(二)ICP许可证

按近期出台的政策要求,P2P网贷平台必须拥有ICP许可证,即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但目前大部分平台只有备案而无许可证。而这个指标也为投资者选择“靠谱”平台提供了有力依据。持有ICP许可证的平台,投资者可在P2P网页平台首页最底端找到ICP证加编号字样。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虽然利用手机APP进行投资更加方便快捷,但一般APP不会将完整信息上传,像ICP许可证标号信息就无法通过APP进行查询。因此为了自身资金的安全,建议投资者一定要在投资之前利用网页确认平台的安全性。

(三)小额分散

2016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七条明确网络借贷应以小额为主,防范信贷的集中风险。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根据这项要求,P2P平台的投资项目多为小额借贷,投资者甚至会发现仅几百元的投资项目。一些平台为了方便投资人投资项目,会开发整合小额项目的集合投标工具,将投资资金分散地投资到各个小项目中。但与资金池不同,因为有银行存管,所以底层借贷关系是清晰的在存管系统中可以明确查出债权明细,因此合规的P2P平台会呈现项目多,金额小的特点。

[1]王曙光,黄泽瑞,P2P与非法集资[J],中国金融,2016(23):47-48.

[2]单宝迪,我国P2P行业发展现状与问题探析[J],中国市场,2016(51):22-24.

[3]熊建宇,论新时期下P2P的风险及监管[J],时代金融,2016(35):30-32.

[4]王德凡,王昕,网络借贷的法律审视[J],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5(2):44-47.

[5]欧阳洁,P2P乱象,这回有法管了[N],人民日报,2016-08-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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