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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贷的风险与其法律规制探究

2017-07-12郭文姝韩林林李健乐周鹏博

消费导刊 2017年16期
关键词:校园网网贷借贷

郭文姝 韩林林 李健乐 周鹏博

中国政法大学

校园网贷的风险与其法律规制探究

郭文姝 韩林林 李健乐 周鹏博

中国政法大学

校园网贷引发的社会问题愈加频发,监管也随之收紧,直至2017年中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明令暂停网贷机构校园业务。但校园网贷存在有其合理之处,将其完全扼杀违背市场行为,校园网贷可在新的体系引导下重建行业秩序。本文将在分析校园网贷的分类、风险来源及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对现阶段监管机构所鼓励的银行校园贷业务进行评价,最后对新的监管阶段法律规制的重点内容进行阐述。

校园网贷 P2P网贷平台 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校园网贷的分类及其风险来源

校园网贷是指网络借贷平台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的借贷业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借贷逐渐兴起,在最初监管空白的情况下,快速甚至野蛮的生长,一时间涌现了众多网络借贷平台。校园网贷便在这个浪潮中发展起来,庞大的大学生群体及其旺盛的消费潜力,使得大量借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各路资本蜂拥而至。然而,由于前期监管不足,相关准入和运营规则的不明朗,校园网贷也暴露出各种问题。下文将在对校园网贷的分类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对其风险来源进行探讨。

(一)校园网贷的基本分类

纵观校园网贷市场中各类参与机构,可以将从事校园网贷的机构分为以下五类:目前,校园网贷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类:(1)从事校园贷款业务的P2P网贷平台;(2)依靠电商平台的小额借贷公司这类借贷平台虽未明确打出校园网贷的旗号,但其用户涵盖了大量的在校大学生,如果认证学生身份,还会获得额外优惠;(3)消费金融公司。如趣分期、分期乐等公司。这种消费金融公司是伴随着大学生分期市场的快速发展而产生。(4)线下私贷。这类借款平台虽然并非网贷,并非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放贷,但校园网贷中的许多问题却是由它而起。许多线下私贷冒用网贷平台名义,掩盖私下的高利贷行为,之前的裸贷事件中很多贷款就源于此。(5)商业银行校园贷产品:在监管机构对网贷平台的校园贷业务叫停之后,多家商业银行都发布了专门的校园贷业务。

在上述校园网贷的类别中,出现问题较多的主要是从事校园业务的P2P平台,目前的监管重点也在于此。但通过对校园网贷业务的分析,我们会发现校园网贷的风险主要是业务特质决定。

(二)校园网贷的风险来源

鉴于贷款是预支未来收入,未来的不可确定性使得贷款具有无法避免的风险。而网络贷款的风险性在此基础上由于线上交易的虚拟性,相关考察更易出现偏差。此外,校园网贷亦属于网贷中更为特殊的一类,借款主体为在校大学生,相对于一般的借款者,缺少稳定的收入,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更低。上述因素导致校园网贷也成为网络借贷中的问题重灾区。从整体来看,校园网贷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容量相对较小

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庞大,消费能力不断加强。且在校大学生也是数量庞大的未来优质客户群。银行信用卡业务撤出高校市场之后,这一块空缺引得许多人跃跃欲试。在互联网金融浪潮中,校园网贷顺势登场并迅速渗透校园中。而且校园网贷的准入门槛低,学生群体聚集,业务推广便捷,校园网贷平台呈井喷式增长。 借贷关系风险程度取决于还款人的偿还能力,校园网贷从产生即有严重缺陷。大部分在校学生除家庭所付生活费之外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违约率较高,为平衡其网贷机构的风险及稳定的收益,可以看出校园网贷的市场应该相对狭窄的,贷款数额应控制于较低的水平。但是市场上遍布丛生的从业机构与有限的市场容量矛盾重重,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校园网贷机构为拉拢有限的市场而采取降低标准的做法,这也是导致风险产生的一大根源。

2.校园网贷机构的良莠不齐

在2015年,市场中有上百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校园网贷业务,各大平台之间的风控管理水平差距很大。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之外,更有许多非法存在的机构或个人在从事校园贷业务。在2016年末至2017年频频被曝光的裸贷事件中,一些出借方甚至只是一些活跃于微信或QQ群的个人或非法团体,在担保手段、催债方式上出现严重的违法行为。校园网贷的参与平台良莠不齐,使得校园网贷市场一片乱象。

3.贷款需求方的不理智行为

校园网贷的乱象,与借款人的素质问题不无关联。据统计,校园贷借款人的主力军多分布于二三线城市以及一些经济欠发达区。屡屡被爆出的深陷校园贷中无法脱身的学生,也多为一些职业学校或是专科院校的学生。在校园贷中遭遇问题的学生,他们大多数自控能力不足,攀比风气盛行,且缺失基本的金融基础知识,并且没有维护个人信用的意识,在遭遇不良贷款机构之后也无法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校园网贷的监管现状分析

因校园网贷本身存在的争议以及不良校园贷所导致的社会问题,监管当局对校园贷的每次发声,都是在不断加强监管和整治。直至2017年5月,银监会、教育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这个通知对于校园贷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正如前文所述,大部分从事网贷机构的平台逐渐退出了校园市场。但通过分析《通知》的具体内容,透过严格监管的表面,可以发现以下两方面内容:

首先,鼓励商业银行进入校园网贷市场,以调整市场整体环境。根据《通知》规定,为满足大学生的消费需求,使校园贷理性发展,银行可以推出风险可控的校园贷产品来弥补这一市场的空缺。银行相对于网贷机构,确实在风险控制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但目前的银行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市场的需要仍是未知的。下文也将对银行从事校园网贷的情况进行分析。

其次,监管机构仅仅叫停现有网贷机构的校园业务,但并未彻底否定校园贷。通过分析《通知》内容,目前对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的管制主要是为整治乱象,监管机关并未完全否定校园贷,只是意图取缔目前存在的不良校园网贷。

校园网贷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虽然之前的发展乱象纷至,但其兴起,在突破时空和空间限制,为借贷款双方提供便利,广受欢迎说明存在有效的市场。其实,网贷本质上是借贷关系。借贷自由应当是私法自治,对于借贷主体双方的借贷自由,国家应当尊重市场选择,当国家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时,往往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在校大学生的贷款消费,同一般的借贷消费从性质上来看,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在校园网贷中,虽因贷款人主体为学生而应当给予其特别保护,但监管不应该将其出于维护秩序的目的而将其彻底取消,这是对市场经济体系的不合理破坏。任何事物都是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寻找平衡点。法律的制定并非是以约束人的自由为目的,而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①且校园网贷中的风险并非不可克服,在良好法律的引导下,校园网贷的市场也可以回归理性,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三、校园网贷发展展望

就目前的监管趋势而言,未来的校园网贷的主力应该是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但银行是否能够在风险把控的前提下满足相关市场的需求,尚无定论。校园网贷应有市场准入的要求,但只允许银行进入而完全排斥网贷平台,却是不合理的,在满足相应条件,无论是银行亦或是网贷平台,都应获得相应的准入许可。下文将在对银行校园贷产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新阶段校园网贷法律规制制度建构的重点内容。

(一)银行的校园贷业务模式分析

正如前述,《通知》遵循“疏堵结合、打开正门、扎紧围栏、加强治理”的思路,在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的基调上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积极接盘。“良币驱逐劣币”的规定出台后,多家银行陆续推出针对大学生量身定制的校园贷金融信贷产品。

中国银行已推出面向高校学生的小额信用循环贷款“中银E贷·校园贷”,该产品实行具有普惠意义的贷款利率,手续费为零,贷款金额上限为8000元,宽限期内只还息不还本,学生在获得贷款额度后即可在中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便捷地提取资金,随借随还。

从目前看,银行将校园贷产品的性质定位于无需抵押、质押、保证人等担保方式的信用贷款,仅需在贷款流程中就贷款人的学生身份、学历水平、成绩等进行验证。鉴于贷款学生的经济承担能力和银行承担的社会责任,产品的利率大都不超过6%。相对于普通P2P网贷平台,银行校园贷产品具有以下优势:还款期限极具弹性,部分银行允许学生毕业工作后偿还贷款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银行倾向采用“柔性追款”的政策,首先借助学校对贷款学生进行还款监督,其次银行可以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另外,银行可将逾期未还款学生的不良信用记录计入征信系统。

显然,银行金融正规军被期待能够遏制校园贷市场的野蛮式扩张和终结高利贷、裸条、暴力催收等乱象,但事实上,银行入场校园金融服务市场也有诸多亟待思考的问题。第一,银行开展的校园贷业务模式是否具有商业可持续性。其二,银行系校园贷产品是否足以覆盖校园金融消费服务的需求;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疯狂发展也导致大学生消费需求的迅速增强,因此,电商金融、网络金融、传统金融机构事实上都成为了大学生消费金融不可或缺的供给方。②

笔者认为,监管机构此次应当用高压态势把不合规的放贷主体清除出校园贷市场,留下银行与市场化的优质消费金融主体共同服务。银行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资金成本低、认可度高、风控严格等优势,合理设计校园贷产品体系,优化业务模式,稳健地扩大自身的业务规模。若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学生的消费需求,很有可能会为非法校园贷的卷土重来提供可乘之机。因此,银行应当处理好与电商和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关系,在竞争中寻求合作,共同建立起合法合规的校园贷供给链。

(二)当前校园网贷的法律规制重点方向

目前关于校园网贷的法律规范多为部门性法律规范,且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无一是在紧迫的现实问题的倒逼下出台的。这也是我国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整体存在的立法问题。校园网贷领域需要具有明确可操作性的、效力层级较高的制度设计型的法律,从根本上对行业的发展进行引导和监管,而非只是一次次整治方案。监管机构需要通过监管在业内树立一种正确的校园网贷形态示范。下文将对目前法律制度建设中的重点环节进行简要阐述。

1.建立市场统一的准入规则

在银监会、教育部和人力资源部出台的《通知》中,提及“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品牌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学生提供信贷服务”③。校园网贷的市场,应由监管机关统一制定准入标准,无论贷款机构的性质是银行、P2P网贷平台或是小额网络贷款公司,只要满足监管机构的条件,均可进入相关市场。但监管者在建立市场准入规则时,首先需要界定的是校园网贷市场的范围。根据银监会等监管机构下发的文件,对校园网贷的表述基本为网络借贷平台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网络借贷可以分为P2P网络借贷以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这两类平台在校园网贷中均有参与,因为目前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校园网贷市场并未造成比较严重的普遍性问题,因此目前校园网贷方面监管的重点是P2P网贷机构。④但是,校园网贷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贷款资金流向无稳定收入的学生群体。因此,只要是向在校大学生发放的贷款,无论是以何种形式,由何种机构发出,在一些基本问题层面,均应受到统一的规则制约。

因此,要建立校园网贷领域的统一行业准入标准,即对校园网贷业务设置一些具体的准入要求,经监管机关审核后方可获得许可。具体的经营标准,需要全面考虑市场与消费者的具体情况,结合实践来确定,下文将对其中两个重要的标准进行简要论述。

2.统一个人征信体系

银行在校园网贷方面作为正面形象介入的原因,很大程度在于银行系统之间拥有完善的征信系统,可以对贷款方的个人信用进行较为便捷高效的核查,可以有效避免多头借贷等网络借贷中的恶劣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前,企业与个人的资金获得基本来源于银行或是民间借贷这两个渠道,在不考虑民间借贷的情况下,银行间征信体系基本可以满足需要。但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就亟待建立了。但建立统一的征信体系并非易事,需要一系列制度的确认。

2015年1月,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允许8家公司开展第一批个人征信试点业务,这八家公司包括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但在过去的两年中,获得试点资格的企业并未获得个人征信牌照。牌照无法下发的原因一是监管机构认为各机构尚未完全符合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要求,二是各机构之间的试图“各自为营”。在大数据时代,掌握信息的多少可能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因此各机构都想形成自己的征信闭环系统。但这样的征信系统,难免存在信息不全面,价值便极为有限。

因此,业界也衍生“信联”的观点,将互金领域的信用信息汇总起来,依据共享原则,成立一个线上征信联合体。据报道,这一机构已进入实质性的筹备阶段。⑤但个人征信作为金融市场中极为重要的基础设施,最为重要的是保持独立性。“信联”的成立必然需要监管机关的领导以及把控,而非仅仅是从业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运作。在数据就是财富的现今时代,或许只有独立的第三方的平台或监管机关的强制影响下,才可以尽可能获得各从业竞争机构的信息。

3.对校园网贷业务规则的限制

校园网贷领域需要完善的最基本的制度,除市场准入以及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外,还需要的就是对借贷合同的规范管理。如同银监会对于银行借贷的利率、相应期限以及用途等的限制,网贷平台的贷款,也应有相应的规范,而非完全放任其由民间借贷自由约定。许多无法偿还贷款的学生,并非没有能力偿还本金,而是被高额利息所累。

因此,监管机构可以就校园网贷的业务做出以下的一些规范性要求:

(1)首先对贷前调查环节进行一定的要求。就像目前银行开展的校园贷业务,需要学校对学生的身份信息作出核查,在这样的情况下,冒用他人身份骗取贷款事件发生几率会降低很多。

(2)其次是对其业务中的核心部分---借贷合同的条款做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限制利率的水平,规定贷款的用途,规定手续费的最高比例等。

(3)最后是对贷款业务的持续性监督,主要是对贷款用途的核实。如果贷款用途被无理由变更,可以采取提前还款等制裁手段。

此外,对于校园贷的宣传、推广手段也应有所限制。虽然不应完全取缔校园贷,但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学生群体来讲,超前消费在宣传层面也是不应该被鼓励的。

四、总结

校园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在中国目前在校大学生群体不断庞大的情况下,确实可以起到普惠金融的一定作用。虽然校园贷造成了许多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根本的原因并不在与校园贷这个业态本身,而是由于许多机构的非法操作以及校园贷消费者的不理智所造成的。虽然校园网贷的市场容量远低于正常的贷款市场,但学生的消费需求并非应完全抑制。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一个健康有序的校园网贷市场也是有存在之必要的,对于超前消费,无需“谈虎色变”。健康有序的校园网贷市场,一是要依靠有效监管规范服务的提供,二是要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教育工作。相关的教育工作不应局限在对大学生消费观改进方面,消费并非十恶不赦,消费的需求也无法消除。对大学生的教育,更重要的是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塑造,以及个人信用意识的培养。在面对不良网贷平台的侵权行为时,每位在校大学生都应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注释:

①参见[美]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49

②艾瑞咨询门户网站:《2016年中国大学生消费金融市场研究报告》,http://www.iresearch.com.cn/report/290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9月19日。

③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5月27日银监会、教育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④杨东. 用法律红线整治不良“校园网贷”[J]. 人民论坛,2016,(34):83-85. [2017-09-19]

⑤刘丽. 互联网巨头征信机构“信联”筹建进入实质阶段[N]. 经济参考报,2017-07-05(003)

郭文姝(1994-),女,山西吕梁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经济法;韩林林(1994-),女,山东聊城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民商法;李健乐(1994-),女,广东中山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民商法;周鹏博(1993-),女,河北石家庄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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